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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聚众淫乱罪与否的一些讨论

 独角戏jlahw6jw 2022-12-30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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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图片1

本来是发在视频笔记里面的一个讨论,但是被b站锁定了,这都能被锁定我是服了的,那我就只能发布在这里了。

①:对欧教授观点的一些看法

欧教授坚持不删除聚众淫乱罪的那篇文章的发表背景是结婚的前提下,加上婚姻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得出了破坏婚姻的那种行为需要被惩罚的结论。

中国人口众多,一旦放开管制,我们无法想象人类的恶,到时候说不定会出现大量的不堪入目的奴役性性行为。

并且当人们将很多时间都投身于这样的性行为,一旦生出孩子,又该怎么样抚养?

还有就是,一直或者经常沉浸在肉欲的刺激之中,这样的思想长期存在真的是一个健康的心理吗?

还有一种最可怕的现象就是,一旦该罪合法,那么以中国的人口体量,很可能就会快速形成一种可以在私密场所随意性party的风气,那么很可能出现想当数量的人进行聚集性的性行为,他们之中不可能保证不会有人不曝光这些内容,一旦曝光就会造成别的群体的因好奇心的被强制性关注,或者让人感到恶心,或让人感到兴奋。结果无法预测。

当大量的人口开始沉迷于聚集性的、刺激性的性生活,那么缺少了对科学、生活的思考,社会又怎么进步呢?

同时聚集性性行为肯定会导致性病高概率、快速的滋生、传播,毕竟交换过程中,难道猴急的那些人还会再去特意洗澡什么的吗?我不觉得他们会那样做,因此一旦性病大范围传播后,会极大的加大社会的医疗压力、挤占医疗资源,而我国医疗资源相对不足,所以至少在资源方面我们还没有达到那个可以解禁的地步。

②:对罗翔教授观点的一些看法

我觉得废除“聚众淫乱罪”还需要很多时间的发展,我们国家的女性不像外国女性那样思想开放,或者说改革开放40多年的思想发展还没有达到西方的女性思考高度。

我们国家很大部分的女性在实际的夫妻、男女朋友关系中,爱的很卑微,她们为了关系的存续会放弃自己的权利。

一旦聚众淫乱合法,那么这些爱的极度卑微的女性就会被精神胁迫同意聚众性行为,这样就会造成对女性性权利的剥削。

上面的情况可能也会出现在男性身上。

对于真正自愿、寻求刺激的聚众性行为,在私密不公开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与合法保护,我觉得可以给与保护, 我觉得我们国家还没有发展到那样的地步,应该考虑我们国家的实际,在未来再去考虑这些。

同时未来假如聚众淫乱合法了,也需要对精神胁迫剥削女性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

③:对罗翔教授观点的一些看法

对于为了维持脆弱的男女双方关系而同意聚集性行为,我觉得这反而是我上面第二点所表达的精神奴役对方,胁迫其同意聚集性的性行为,我觉得这个不能作为反驳聚众淫乱罪的观点。

我觉得那样的婚姻关系、男女关系已经存在严重的地位不平等、不对等,其中一方处于实际地位的绝对劣势,已经失去自由选择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的性行为应当对女性视为强奸,对男性视为强制猥亵。

④:对解禁聚众淫乱罪的看法

这个罪解禁后还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合谋强奸。

举例,有一个人甲他只是想和另外一个女的乙发生关系而不负责任,但是那个女的乙是别人丙的女朋友,甲自己也有女朋友丙。

有一天甲花钱买通丙、丁,通过换女朋友的方法,在某个秘密场所合谋强奸了乙,事后乙报案,但是其他三个人一致供述乙同意了该聚集性性行为,这时在高概率无法搜集证据的情况下,那么按照疑罪从无的处理方式,那么乙就被遭到了性剥削,女性权利遭到了侵犯还无法维权。

这种情况在部分情况下很容易就判定强奸,比如想要去到那个私密场所,甲丙丁肯定会对乙有遮掩性、诱导性的行为引导,大概率存在网络聊天沟通记录等等,当乙被强奸,那样就很好判断。

如果乙、丙是一对经常换人的男女朋友,但是现在被引导后,被强奸了,那么再来评判那些诱导性的聊天内容,就极其难以判定,那是故意诱导,因为你们以前也是差不多的这样聊天,这样就肯定会大概率出现疑罪从无的结果,使得法律产生极大的漏洞。

这是该罪解禁后很有可能出现的一个情况,会极大的损害女性包括男性的性权利,所以这该怎么保护呢?

同时解禁聚众淫乱罪,警方办案就需要判定他们是否自愿,自愿警方就侵犯隐私,非自愿就是维护百姓权利,这样的情况下一旦警方遭遇自愿过多以后,会不会对部分非自愿的情况因疲惫而错误判定为自愿,从而造成悲剧发生,解禁聚众淫乱罪造成了警力的大量消耗,是不是有点挤占了公共资源。

综上四点,在解禁聚众淫乱罪只有一个保护人们性自由权利的好处的情况下,在解禁聚众淫乱罪后会出现巨大的犯罪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最好不要解禁聚众淫乱罪,至少目前的我们还没有发展到那种地步,那是极高文明程度才应该考虑的问题。

因为要保护这些人的权益,就需要投入巨量的警力、社会资源去判别是否违法,你可以看看我的第三、第四点,一旦这类事件频繁发生,那么就需要官方加大非常多的警力、精力去甄别事实,如果都把精力、警力资源投入到这些极其复杂、模糊难以判别的地方,其他的违法犯罪是不是就可能会失去了应有的警力资源震慑,从而导致其他犯罪多发。

我们当然可以加大警察的人数,但前提是我们社会要有资源养活这么多的警察,而于当前社会阶段而言,我们很难做到那样。

所以我最后的总结是,我们还没有达到那个可以解禁的地步,我们还没有那个条件解禁这个,目前阶段不如效仿曹操“宁可错关,不可放过”,保证当前阶段社会的尽可能的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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