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通用规范全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文来源于网络,供于学习和交流,向原作者致谢,若有涉及到版权及内容问题请联系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每天进步一点,就会离目标更近一步!)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注意:以下废止的条文并非全部取消):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原文链接: 前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0.2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2.0.4工程防水 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 0. 4的规定。 2.0.5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II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I类防水使用环境选用。 2.0.6工程防水等级应依据工程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他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2.0.7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卷材防水层应满足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要求。 3 材料工程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1.2防水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3.2防水混凝土 3.2.1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3.2.2防水混凝土应采取减少开裂的技术措施。 3.2.3防水混凝 土除应满足抗压、抗渗和抗裂要求外,尚应满足工程所处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耐久性要求。 3.3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3.3.1防水材料耐水性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23°CX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分层、起泡和破碎等现象。当用于地下工程时,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CX7d,防水卷材吸水率不应大于4%;防水涂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浸水后保持率不应小于80%,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应为内聚破坏。 3.3.2沥青类材料的热 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70°CX14d的条件进行,高分子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80°CX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材料的低温柔性或低温弯折性温度升高不应超过热老化前标准值2C。 3.3.3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应采用氙弧灯进行,340nm波长处的累计辐照能量不应小于5040kJ/(m2●nm),外露单层使用防水卷材的累计辐照能量不应小于10080k]/(m2●nm),试验后材料不应出现开裂、分层、起泡、粘结和孔洞等现象。 3.3.4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应符合表 3.3.4的规定,热老化试验条件不应低于70°CX7d,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CX7d。 3.3.5防水卷材搭接缝不透水性应符合表3.3.5的规定,热老化试验条件不应低于70°CX7d,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CX7d。 3.3.6用于混凝土桥面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与混凝土基层在23°C时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5MPa。 3.3.7钢桥面防水粘结层的材料性能应能保障在交通荷载、温度作用等疲劳荷载作用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3.3.8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应通过耐根穿刺试验。 3.3.9长期处于腐蚀性环境中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应通过腐蚀性介质耐久性试验。 3.3.10卷材防 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3.3.11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和水性聚合物沥青类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5mm,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0mm。 3.3.12当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为一道防水层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 5mm。 3.4水泥基防水材料 3.4.1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 18445的规定,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用量不应小于1.5kg/m2。 3.4.2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 4.2的规定。 3.4.3地下工程使用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掺外加剂、防水剂的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8.0mm。 3.5密封材料 3.5.1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于5%。 3.5.2橡胶 止水带、橡胶密封垫和遇水膨胀橡胶制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 部分:止水带》GB/T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 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18173.3和《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胶密封垫》GB/T 18173. 4的规定。 3.6其他材料 3.6.1天然钠基膨润 土防水毯的单位面积干重不应小于5.0kg/m2,且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耐久性指标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3.6.2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防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4.1.3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设置保护层。 4.1.4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4.1.5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4.1.7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工程集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 2%。 4.1.8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 明挖法地下工程 4.2.1明挖法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装配式地下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设计应满足防水及耐久性要求。 4.2.3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的最低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明挖法地下工程结构接缝的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5盖挖逆作法工程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基底至结构底板以上500mm范围及结构顶板以上不小于500mm范围的回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4.2.7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其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2.8民用建筑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3暗挖法地下工程 4.3.1矿山法地下工程复合式衬砌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仰拱部位无外设防水层时,其他部位应按本规范第4. 3.1条的规定做外设防水层,并应设置排水系统。 4.3.3矿山法地下工程二次衬砌接缝防水设防措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矿山法隧道工程拱顶二次衬砌与防水层之间的空隙应注浆填充密实。 4.3.5盾构法隧道工程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顶管和箱涵顶进法隧道工程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4.4建筑屋面工程 4.4.1建筑屋面工程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种植屋面工程的排(蓄)水层应结合屋面排水系统设计,不应作为耐根穿刺防水层使用,并应设置将雨水排向屋面排水系统的有组织排水通道。 4.4.3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使用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屋面应 设置独立的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 4.4.5屋面工程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非外露防水材料暴露使用时应设有保护层。 4.4.7瓦屋面、 金属屋面和种植屋面等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基本风压、地震设防烈度和屋面坡度等条件,采取抗风揭和抗滑落的加强固定措施。 4.4.8屋面天沟和封闭阳台外露顶板等处的工程防水等级应与建筑屋面防水等级一致。 4.4.9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水卷材采用水泥基材料搭接粘结时,防水层长边不应大于45m。 4.5建筑外墙工程 4.5.1建筑外墙防水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进行整体防水设计。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女儿墙、室外挑板、变形缝、穿墙套管和预埋件等节点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并应根据工程防水等级设置墙面防水层。 4.5.2墙面防水层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2道及以上防水层。防水等级为二级的框架填充或砌体结构外墙,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当采用2道防水时,应设置1道防水砂浆,及1道防水涂料或其他防水材料。 2防水等级为一级的现浇混凝土外墙、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应设置1道及以上防水层。 3封闭式幕墙应达到一级防水要求。 4.5.3门窗洞口节点构造防水和门窗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4.5.4雨篷、阳台、室外挑板等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5.5外墙变形缝、穿墙管道、预埋件等节点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4.5.6使用环境为 I类且强风频发地区的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雨篷、阳台、穿墙管道、变形缝等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加强措施。 4.5.7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外墙接缝以及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密封材料、止水材料和专用防水配件等进行密封。 4.6建筑室内工程 4.6.1室内楼地面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 6.1条的规定。 4.6.2室内墙面防水层不应少于1道。 4.6.3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0%。 4.6.4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止水流人非用水房间的措施。淋浴区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000m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盥洗池盆等用水处墙面防水层翻起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墙面其他部位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250mm。 4.6.5潮湿空间的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防潮材料。 4.6.6室内工程的防水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6.7室内需进行防水设防的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等可能出现较大变形的部位。 4.6.8采用整体装配式卫浴间的结构楼地面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4.7道桥工程 4.7.1桥梁工程桥面应设防水层,并应有完善的防水、排水系统,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还应设置渗水引流系统。 4.7.2桥面防水材料应根据桥梁结构特点、交通荷载、环境气候、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当选择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时,材料的高温稳定性、低温柔性和耐老化性还应与工程应用条件相适应。 4.7.3桥面铺装防水系统应根据桥梁结构形式、桥面铺装面层材料、防水环境类别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7.4桥梁桥面防水的节点构造设计应包括面层结构缝、桥梁伸缩缝、排水口装置等部位,并符合下列规定:
4.7.5道桥工程应设置满足雨水设计重现期的排水系统。 4.8蓄水类工程 4.8.1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防水应采用结构防水混凝土加外设防水层的构造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8.2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的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包括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孔口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8.3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遇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或空心砌块砌筑。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C的地区,外露蓄水类工程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4.8.4需设置防渗层的 景观水体,防渗层应采用黏土、柔性防水材料或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材料铺设,且不应少于1道。 4.8.5需同时防范有害物质的防渗衬层,当采用黏土作为1道防渗衬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防水施工前应依据设计文件编制防水专项施工方案。 5.1.2 雨天、雪天或五级及以上大风环境下,不应进行露天防水施工。 5.1.3防水材料及配套辅助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场复验报告。防水卷材进场复验报告应包含无处理时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和搭接缝不透水性检测结果。 5.1.4 防水施工前应确认基层已验收合格,基层质量应符合防水材料施工要求。 5.1.5铺贴防水卷材或涂刷防水涂料的阴阳角部位应做成圆弧状或进行倒角处理。 5.1.6 防水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7 防水卷材最小搭接宽度应符合表5. 1.7的规定。 5.1.8防水卷材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 防水涂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10 管件穿越有防水要求的结构时应设置套管,套管止水环与套管应满焊。穿管后应将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缝隙填塞密实,端口周边应填塞密封胶。 5.1.11穿结构管道、埋设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成。 5.1.12应在防水层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1.13 中埋式止水带应固定牢固、位置准确,中心线应与截面中心线重合。浇筑和振捣混凝土不应造成止水带移位、脱落,并应对临时外露止水带采取保护措施。 5.1.14 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5.1.15防水层施工应采取绿色施工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 明挖法地下工程 5.2.1 地下连续墙墙幅接缝渗漏应采取注浆、嵌填等措施进行止水处理。 5.2.2 桩头应涂刷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涂刷层与大面防水层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防水层应在桩头根部进行密封处理。 5.2.3 有防水要求的地下结构墙体应采用穿墙防水对拉螺杆栓套具。 5.2.4中埋式止水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防水卷材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基坑回填时应采取防水层保护措施。 5.3 暗挖法地下工程 5.3.1 矿山法地下工程防水层应在初期支护结构基本稳定,并经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施工。 5.3.2初期支护基层表面应平整、无尖锐凸起。防水层与初期支护之间设置的缓冲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采用配套的暗钉圈进行固定。 5.3.3当矿山法隧道采用预铺反粘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时,卷材搭接应牢固;采用塑料防水板时,应设置分区注浆系统。 5.3.4矿山法隧道 铺设塑料防水板时,下部防水板应压住上部防水板。塑料防水板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焊接损伤和机械损伤的措施,并应设专人检查。 5.3.5盾构法隧道管片的防水密封垫应粘贴牢固、位置准确。 5.3.6隧道管片螺栓拧紧前,应确保螺栓孔密封圈位置准确,并与螺栓孔沟槽相贴合。 5.4 建筑屋面工程 5.4.1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应与耐根穿刺检测报告中注明的施工方法一致。 5.4.2当屋 面坡度大于30%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滑措施。 5.4.3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排水系统的措施。 5.4.4防水层和保护层施工完成后,屋面应进行淋水试验或雨后观察,檐沟、天沟、雨水口等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4.5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后续工序施工不应损害防水层,在防水层上堆放材料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5.5 建筑外墙工程 5.5.1 外墙防水层的基层应平整、坚实、牢固。 5.5.2 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接缝密封。 5.5.3 砂浆 防水层分格缝嵌填密封材料前应清理干净,密封材料应嵌填密实。 5.5.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外墙板接缝密封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6 建筑室内工程 5.6.1 管根、地漏与基层交接部位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5.6.2 墙面装饰层应与防水层粘结牢固。 5.6.3 室内装修改造施工应保证防水层完整,出现损坏时应修补。 5.7道桥工程 5.7.1 桥梁工程防水层施工,应在基层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80%及以上后进行。 5.7.2 防水施工前,桥面基层混凝土应进行表面粗糙度处理,基层表面的浮灰应清除干净。 5.7.3 桥面防水层应直接铺设在混凝土结构表面,不应在二者间加铺砂浆找平层。 5.8 蓄水类工程 5.8.1 蓄水类工程的混凝土底板、顶板均应连续浇筑。 5.8.2 蓄水类工程的混凝土壁板应分层交圈、连续浇筑。 5.8.3 混凝 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在浇筑预留孔洞、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周边混凝土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密实的措施。 5.8.4 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应在结构施工完成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功能性满水试验,满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外设防水层施工。 6 验收 6.0.1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和组织方式进行质量验收。 6.0.2防水工程验收时,应核验下列文件和记录:
6.0.3防水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判定标准应符合表6. 0.3的规定。 6.0.4 地下工程、建筑屋面、建筑室内、道桥工程等排水系统应通畅。 6.0.5防水隐蔽 工程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水隐蔽工程检验内容应符合表6. 0. 5的规定。 6.0.6防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6.0.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6.0.8分部或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6.0.9有降水要求的地下工程应在停止降水三个月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无降水要求的暗挖法地下工程应在二次衬砌结构完成后进行防水工程质量检验。 6.0.10建筑屋 面工程在屋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1建筑外墙工程墙面防水层和节点防水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2建筑室内工程在防水层完成后,应进行淋水、蓄水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3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水池满池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7 运行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或市政工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应包含防水工程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 7.1.2 应保存与防水工程相关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运行维护单位更替时,相关资料和图纸应同时移交。 7.1.3 应按规定核对交工资料中与防水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确保齐全和准确,当发现问题时,应提请建设单位处理。 7.1.4 保修期满后,应对防水工程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防水工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应进行防水功能技术评审。 7.2 管理 7.2.1 应建立防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巡检和维护。 7.2.2 地下工程和蓄水类工程应建立渗漏应急预案。 7.2.3 工程发生渗漏时,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渗漏原因、制定维修方案,并应在治理完成后进行专项验收。 7.2.4 应建立防水维修档案,保证维修质量可追溯。 7.2.5 维修后防水层的防水性能、整体强度、与下层粘结强度和耐久性等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7.3 维护 7.3.1建筑与市政工程使用期间应确保排水通道通畅且不应损伤防水系统。 7.3.2 防水工程维修用材料和工艺之间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7.3.3 现场防水维护或维修作业,应制定高空作业、动火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阵风5级及以上时,不应进行户外高空作业及动火作业。 7.3.4 渗漏水治理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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