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恒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汝洪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紫峰大厦2904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至20日对你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赣恒审字(2021)第129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24.08万元、应收账款5,414.54万元、其他应收款1,369.92万元、其他应付款405.17万元,未执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1,572.76万元,属于开放性理财产品,未见2021年12月31日对理财产品的查询记录。应收票据30万元,未见监盘及细节测试。存货1,705.90万元,未见细节测试。固定资产1,212.38万元,未见监盘。应付票据200万元,未见检查。应付账款653.13万元,仅函证31.74万元,且未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营业收入34,080.45万元、营业成本32,931.05万元,未见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见成本结转测试底稿。管理费用408.66万元、营业外收入205.45万元,未见细节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赣恒审字(2021)第129号报告违法所得壹万零伍佰捌拾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万仁华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紫峰大厦2904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至20日对江西恒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恒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由你签字的赣恒审字(2021)第129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24.08万元、应收账款5,414.54万元、其他应收款1,369.92万元、其他应付款405.17万元,未执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1,572.76万元,属于开放性理财产品,未见2021年12月31日对理财产品的查询记录。应收票据30万元,未见监盘及细节测试。存货1,705.90万元,未见细节测试。固定资产1,212.38万元,未见监盘。应付票据200万元,未见检查。应付账款653.13万元,仅函证31.74万元,且未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营业收入34,080.45万元、营业成本32,931.05万元,未见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见成本结转测试底稿。管理费用408.66万元、营业外收入205.45万元,未见细节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吕军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紫阳大道3333号绿地紫峰大厦2904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15日至20日对江西恒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恒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7日出具的由你签字的赣恒审字(2021)第129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24.08万元、应收账款5,414.54万元、其他应收款1,369.92万元、其他应付款405.17万元,未执行函证。其他货币资金1,572.76万元,属于开放性理财产品,未见2021年12月31日对理财产品的查询记录。应收票据30万元,未见监盘及细节测试。存货1,705.90万元,未见细节测试。固定资产1,212.38万元,未见监盘。应付票据200万元,未见检查。应付账款653.13万元,仅函证31.74万元,且未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营业收入34,080.45万元、营业成本32,931.05万元,未见实质性分析程序,未见成本结转测试底稿。管理费用408.66万元、营业外收入205.45万元,未见细节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左卫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医疗纠纷调解中心5楼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日、9月13日至14日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所在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洪左卫审计字(2021)第088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451.75万元,全部未执行函证程序,其中54.73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271.46万元、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除审定明细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存货716.76万元,未执行细节测试、监盘。长期股权投资1,800.00万元,未检查投资协议。固定资产8,791.69万元,未对折旧进行测算,未获取并检查房屋产权证,未执行监盘。在建工程281.86万元,为本期新增,未执行细节测试。无形资产527.56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摊销进行测算。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应付账款143.07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主营业务收入3,125.5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523.13万元、管理费用1,215.71万元、财务费用137.92万元,除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2,350.00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借款合同,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所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洪左卫审计字(2021)第088号报告违法所得壹万贰仟元。 限你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左卫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医疗纠纷调解中心5楼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日、9月13日至14日对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由你签字的洪左卫审计字(2021)第088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451.75万元,全部未执行函证程序,其中54.73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271.46万元、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除审定明细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存货716.76万元,未执行细节测试、监盘。长期股权投资1,800.00万元,未检查投资协议。固定资产8,791.69万元,未对折旧进行测算,未获取并检查房屋产权证,未执行监盘。在建工程281.86万元,为本期新增,未执行细节测试。无形资产527.56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摊销进行测算。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应付账款143.07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主营业务收入3,125.5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523.13万元、管理费用1,215.71万元、财务费用137.92万元,除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2,350.00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借款合同,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钱芸菁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9号医疗纠纷调解中心5楼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2日、9月13日至14日对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南昌左卫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2021年4月12日出具的由你签字的洪左卫审计字(2021)第088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银行存款451.75万元,全部未执行函证程序,其中54.73万元未获取银行对账单。应收账款271.46万元、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除审定明细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存货716.76万元,未执行细节测试、监盘。长期股权投资1,800.00万元,未检查投资协议。固定资产8,791.69万元,未对折旧进行测算,未获取并检查房屋产权证,未执行监盘。在建工程281.86万元,为本期新增,未执行细节测试。无形资产527.56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土地使用权证,未对摊销进行测算。其他应收款433.10万元、应付账款143.07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主营业务收入3,125.5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523.13万元、管理费用1,215.71万元、财务费用137.92万元,除审定表外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2,350.00万元,未获取并检查借款合同,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许槐森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6号香榭丽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至9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你所应委托方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赣华煜专审字[2020]第33号审计报告(两份),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致,披露内容范围有所不同,一份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一份报告只披露了租金。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84,608.53㎡,其中:已售面积58,291.27㎡,其合同总价为:742,795,490.00元,未售面积为:26,317.26㎡,其表价合计金额为:631,733,970.00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488,963,731.00元。 经核查,你所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为73,769.21㎡,已出租面积61,010.25㎡,撤场面积12,758.96㎡,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83%。 经核查,你所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实际应收租金为:5,462,736.99元;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累计实收租金为:3,129,649.29元,实际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为57.29%。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租金收益率=(总租金收入(六个月累计)×85%)/总物业合同价值(整栋楼含未出售物业) ×100% =(5,462,736.99×85%)/1,231,759,221.00×100% ≈0.38% 经核查,你所虽然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资料,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你所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赣华煜专审字〔2020〕第33号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元。 限你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许槐森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6号香榭里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至9日对你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你作为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应委托方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赣华煜专审字〔2020〕第33号审计报告(两份),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致,披露内容范围有所不同,一份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一份报告只披露了租金。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84,608.53㎡,其中:已售面积58,291.27㎡,其合同总价为:742,795,490.00元,未售面积为:26,317.26㎡,其表价合计金额为:631,733,970.00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488,963,731.00元。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为73,769.21㎡,已出租面积61,010.25㎡,撤场面积12,758.96㎡,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83%。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实际应收租金为:5,462,736.99元;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累计实收租金为:3,129,649.29元,实际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为57.29%。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租金收益率=(总租金收入(六个月累计)×85%)/总物业合同价值(整栋楼含未出售物业) ×100% =(5,462,736.99×85%)/1,231,759,221.00×100% ≈0.38%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虽然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资料,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余宗明 地址:九江市长虹大道26号香榭里舍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至9日对你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你作为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应委托方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了赣华煜专审字〔2020〕第33号审计报告(两份),审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致,披露内容范围有所不同,一份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一份报告只披露了租金。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84,608.53㎡,其中:已售面积58,291.27㎡,其合同总价为:742,795,490.00元,未售面积为:26,317.26㎡,其表价合计金额为:631,733,970.00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488,963,731.00元。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为73,769.21㎡,已出租面积61,010.25㎡,撤场面积12,758.96㎡,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83%。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实际应收租金为:5,462,736.99元;2019年12月份起至2020年05月份止累计实收租金为:3,129,649.29元,实际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为57.29%。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租金收益率=(总租金收入(六个月累计)×85%)/总物业合同价值(整栋楼含未出售物业) ×100% =(5,462,736.99×85%)/1,231,759,221.00×100% ≈0.38% 经核查,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虽然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资料,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九江华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但提供单位没有盖章签字确认,也没有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春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724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9月14日至16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你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分别对业主和公司出具了内容不完全一样的报告,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1号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内容,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2号报告则只披露了租金的信息。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家家居生活广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70,255.21㎡,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元。其中:已售面积55,689.36㎡,其合同总价为:566,928,939.00元。未售面积为:14,565.85㎡,其表价合计金额为:290,407,930.00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220,402,506.00元 经核查,你所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和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元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实际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计51,313.53 ㎡,已出租面积计30,648.14 ㎡,已撤场面积计339.13 ㎡,未出租面积计20,326.26 ㎡,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59.73%。 经核查,你所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累计应收租金为:2,320,356.80 元;2019年12月1日起至报告日止累计已实际收取租金款项为:589,325.98元,累计尚未收到(商户欠缴)租金款项为:1,731,030.82 元。实际租金已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平均为25.40%;实际租金未收取率为74.60%(未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 经核查,你所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你所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没有取得其他佐证材料,进行的有关测试、调查审计程序没有形成审计底稿。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号违法所得壹万肆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夏春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724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9月14日至16日对你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你作为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分别对业主和公司出具了内容不完全一样的报告,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1号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内容,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2号报告则只披露了租金的信息。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家家居生活广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70,255.21㎡,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元。其中:已售面积55,689.36㎡,其合同总价为:566,928,939.00元。未售面积为:14,565.85㎡,其表价合计金额为:290,407,930.00 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220,402,506.00 元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和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元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实际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计51,313.53㎡,已出租面积计30,648.14㎡,已撤场面积计339.13 ㎡,未出租面积计20,326.26 ㎡,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59.73%。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累计应收租金为:2,320,356.80 元;2019年12月1日起至报告日止累计已实际收取租金款项为:589,325.98元,累计尚未收到(商户欠缴)租金款项为:1,731,030.82 元。实际租金已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平均为25.40%;实际租金未收取率为74.60%(未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没有取得其他佐证材料,进行的有关测试、调查审计程序没有形成审计底稿。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戴和金 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724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机构开展会计审计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9月14日至16日对你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抽查江西九江天禧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商铺的租赁收入情况专项审计项目,你作为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 (一)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分别对业主和公司出具了内容不完全一样的报告,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1号报告披露了租金、物业费、管理费等内容,赣毅信专审字〔2020〕0045-2号报告则只披露了租金的信息。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认定:红星美家家居生活广场合计对外可出售面积计70,255.21㎡,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 元。其中:已售面积55,689.36㎡,其合同总价为:566,928,939.00 元。未售面积为:14,565.85 ㎡,其表价合计金额为:290,407,930.00 元,折后价计入物业总价值为:220,402,506.00 元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合计对外可出售和可出售面积和物业总价值787,331,445.00 元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2.审计报告认定:受托经营管理实际可出租面积(含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计51,313.53 ㎡,已出租面积计30,648.14 ㎡,已撤场面积计339.13 ㎡,未出租面积计20,326.26 ㎡,出租率(实际已出租面积/可出租面积)约为:59.73%。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没有取得上述受托经营管理可出租面积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支持上述审定意见的证据不充分。 3.审计报告认定:共计6个月租赁期的款项收取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累计应收租金为:2,320,356.80 元;2019年12月1日起至报告日止累计已实际收取租金款项为:589,325.98元,累计尚未收到(商户欠缴)租金款项为:1,731,030.82 元。实际租金已收取率(实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平均为25.40%;实际租金未收取率为74.60%(未收租金/实际应收租金)。 (2)根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及租金收益率算法公示,贵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托管费用,其余85%租金收益全部支付给业主。 经核查,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租金的代收代付租金收据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没有取得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九江毅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总物业合同价值的汇总表,没有取得其他佐证材料,进行的有关测试、调查审计程序没有形成审计底稿。 上述审定意见均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情况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了内容不完全相同的两个报告、没有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审计意见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江西富兰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532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你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的赣富兰特审字(2021)第005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未对428,209.97元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盘点人员、保管人员及监盘人员签字、待摊费用163,000.00元未对本期摊销金额进行测算、未对损益类科目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赣富兰特审字(2021)第005号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高立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532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江西富兰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富兰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富兰特审字(2021)第005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未对428,209.97元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盘点人员、保管人员及监盘人员签字、待摊费用163,000.00元未对本期摊销金额进行测算、未对损益类科目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邹琰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532号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江西富兰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富兰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富兰特审字(2021)第005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未对428,209.97元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无盘点人员、保管人员及监盘人员签字、待摊费用163,000.00元未对本期摊销金额进行测算、未对损益类科目进行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江西东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勇 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4号楼5层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你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的赣东顺审字(2021)第131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7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6.16%,仅有明细表,未实施的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收帐款期末余额1026万元,占资产总额32%,仅函证了总额的3%。应付工资期末余额3,295,284.28 元,占负债总额的14.27%,未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关注职工薪酬计提金额的分配情况,也未实施检查程序;没有审定表及检查表、无抽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审定表和检查表,仅有审定表汇总数、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无主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中销售额的核对记录,未检查大额的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成本仅有审定表或检查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无销售毛利率的分析记录,无成本倒轧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赣东顺审字(2021)第131号违法所得贰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黄丽珍 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4号楼5层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江西东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东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东顺审字(2021)第131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7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6.16%,仅有明细表,未实施的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收帐款期末余额1026万元,占资产总额32%,仅函证了总额的3%。应付工资期末余额3,295,284.28 元,占负债总额的14.27%,未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关注职工薪酬计提金额的分配情况,也未实施检查程序;没有审定表及检查表、无抽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审定表和检查表,仅有审定表汇总数、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无主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中销售额的核对记录,未检查大额的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成本仅有审定表或检查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无销售毛利率的分析记录,无成本倒轧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刘新平 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4号楼5层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8月30日至9月1日对江西东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江西东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赣东顺审字(2021)第131号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7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16.16%,仅有明细表,未实施的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收帐款期末余额1026万元,占资产总额32%,仅函证了总额的3%。应付工资期末余额3,295,284.28 元,占负债总额的14.27%,未实施实质性程序、未关注职工薪酬计提金额的分配情况,也未实施检查程序;没有审定表及检查表、无抽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审定表和检查表,仅有审定表汇总数、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性测试程序,无主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中销售额的核对记录,未检查大额的销售合同;主营业务成本仅有审定表或检查表,未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无销售毛利率的分析记录,无成本倒轧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当事人:南昌合盛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刘清正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紫阳大道新力方大厦2号楼1545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赣财监〔2022〕9号)要求,本机关于2022年2022年8月4日至10日对你所2021年度财务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现已查明,你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部分经济业务未入账。据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显示,你所期末库存现金余额1,066,824.19元。经了解,该账户实际余额不足10万元,差额为支付给员工的借款等,这部分经济业务活动未反映在会计账簿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所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三仟元罚款。 限你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非税缴款系统缴入省财政专户,届时请注意查收缴款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每日荐书:推荐您看看《这就是财务管理:世界500强CFO的独家分享》。这本书内容包括成本控制、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及绩效管理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能直击财务痛点。语言风趣幽默、案例通俗易懂,适合企业管理者及财务工作者阅读和学习。信息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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