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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违法建筑认定、拆除程序等裁判观点4则

 祺翊馆 2023-01-02 发布于河南

 1.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失,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不予行政赔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地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2.违法建设治理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必一定拆除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33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也就是说,违规建设采取改正措施的目的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陵水县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已经确认“超高部分对规划影响不大,在可控范围内,保留项目两翼超高部分”,故万通公司无须拆除超高部分,陵水县住建局仅作出罚款处罚并无不当。

  3.违法建筑拆除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952号

  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该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当事人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均未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精神,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对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

  4.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责成行为是内部行为,不可诉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4006号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江南区城市执法局,江南区政府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江南区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江南区城市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依法分配行政强制执行职权的内部职权分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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