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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胜男 | 游戏元素侵权中的若干著作权问题分析

 新用户82908zIt 2023-01-03 发布于上海

案情简介

《梦幻西游》手游系杭州某网络公司自主研发的手机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杭州某网络公司对该游戏内的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杭州某网络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开发完成《梦幻西游》手游,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取得《梦幻西游》手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5 年 3 月,《梦幻西游》手游在苹果 App Store 和安卓平台上线公测,并于同年 9 月 10 日在苹果 App Store 上线公测。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梦幻西游》手游中设计了巨魔王、梦玲珑等多个游戏角色的美术形象,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属于受到《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美术作品,杭州某网络公司依法对《梦幻西游》手游中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且于 2015 年 6 月 3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取得了案涉作品中 3 个游戏形象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杭州某网络公司主张广州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幻想西游》游戏中擅自使用和传播杭州某网络公司《梦幻西游》手游美术素材,严重侵犯了杭州某网络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某网络公司侵权行为给杭州某网络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明确其请求保护的作品为 8 项美术作品,同时明确广州某网络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某网络公司答辩称,其作为《幻想西游》游戏广告代投放方,没有审查游戏内容的义务,并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没有侵权故意;其仅在 2019 年 9 月 2日、3 日投放《幻想西游》游戏广告两天,所以其投放两天后即可停止,其投放广告时间极短,转化率低,没有获利;《幻想西游》游戏角色形象图案与《梦幻西游》游戏作品有差别,原告计算《幻想西游》侵权图片存在重复计算,同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应支持。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广州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梦幻西游》手游中涉案 8 项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杭州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一、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根据相关解释,修改是对作品内部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1]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就是要防止他人在利用作品时(即使利用行为本身经过许可),通过对作品的不当改动或利用,导致作品无法正确地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演绎权的理解,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新作品并非受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修改权较少作为一项独立的著作人身权出现在其他国家的著作权立法,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规定了“修改与收回作品权”,或者在规定“收回作品权”的同时规定“修改权”,但其中的“修改权”只能与收回权一起行使,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修改权”[2],故有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必要单独创设“修改权”,有必要修改作品并不等于就应当设立修改权。
司法实务中,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属于修改权还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始终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就禁止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而言,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即修改行为是否对作者的精神利益带来了损害。”[3]换言之,如果修改行为不存在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便是“大修大改”也是不会侵犯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反之“小修小改”也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也有观点认为,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一方面在于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相比要具备“独创性”的特点,既然强调新颖、独创,就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另一方面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要求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不被侵犯,“改”与“不改”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笔者认为,修改权系作者的一项人身权,属于防御性的精神性权利,其禁止效力不是“禁止他人改动作品”,而是“禁止他人干涉修改自由”。实际上,修改权维护的是作者的“变之自由”,当作者想保持已作出的表达时,法律通过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非法改动;当作者想修正已作出的表达时,法律通过修改权予以保障
为在逻辑上划清改编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界限,修改权能够控制的行为只剩下他人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而且该修改的结果既不是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也没有导致新作品的产生。修改权规制的修改行为是程度较轻的改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但应该都是给作者的精神利益造成了损害。
该案中,关于杭州某网络公司主张经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广州某网络公司未经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在其所运营的《幻想西游》游戏内对杭州某网络公司的对应作品进行原样复制或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进行非实质性改动,将含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游戏置于网络环境中供社会公众下载,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浏览、获取杭州某网络公司的美术作品,侵犯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对其对应的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所涉及的对美术作品进行局部、非实质性修改的行为并非修改权所控制的修改行为,故对于杭州某网络公司关于广州某网络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修改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

关于复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复制权强调了作品复制件的数量,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复制作品,复制权的重点在于实现作者对作品复制件数量的控制。复制权规定的复制行为需要满足两项要件:一是作品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二是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的固定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将作品表达稳定地再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即视为行使了一次作品复制权,复制权涉及的复制行为是即时性的。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一般是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再将这个数字文件上传到服务器,在服务器上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复制非即时性行为,属于持续性传播行为,而且数字化作品的传播范围与复制件数量无关。因此,为实现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对作品进行数字化格式的调整不属于行使复制权的行为,而属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表面上看,复制权从著作权法诞生之时就已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网络发展被创设,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似乎并不相干,实际上,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都需要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存储,该存储行为构成复制,但并不意味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规制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也就是使作品处于公众获得的状态,这根本区别于复制行为,复制行为仅指将作品上传至尚未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正如王迁老师认为“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重合,实施复制行为和交互式传播行为的目的与效果各不相同,所以《著作权法》对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救济方式也存在重大差异”。[4]
可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虽然有时候会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但实际中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并不相同。复制行为最终产生效果是形成作品的复制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规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意在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中存储仅是传播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并不是传播行为的目的。
以NFT数字作品交易为例,NFT数字作品交易也是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可以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尽管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该行为使得铸造者终端设备中存储的数字作品被同步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中,但该复制是网络传播的一个步骤,其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复制造成的损害后果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吸收,无需单独对此予以评价。
综上可知,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重合,复制权控制的是单纯复制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上传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该案中,广州某网络公司未经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在其所运营的《幻想西游》游戏内对杭州某网络公司的对应作品进行原样复制或在原作品表达基础上进行非实质性改动,将含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游戏置于网络环境中供社会公众下载,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浏览、获取杭州某网络公司的美术作品,侵犯了杭州某网络公司对其对应的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广州某网络公司复制杭州某网络公司的美术作品主要不是追求复制件数量的多少,而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即相关作品在上传至网络服务器后,保持信息网络传播状态,应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因此,对于杭州某网络公司关于广州某网络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网络游戏的场景、任务角色形象、游戏道具等美术素材是组成网络游戏最直观的部分,酷炫、新颖的游戏画风、人物形象可以给网络游戏带来更多流量,所以游戏是商业化的产物。在玩家参与游戏并不断升级的过程中,游戏公司应获得其合法利益,一方面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的商业优势应不予保护,另一方面对于通过技术创新获取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游戏创业者应当持包容、审慎态度,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1-4条。
【3】张伟君:《“小修小改”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之间关系的常见疑问的解答》,发表于“知产前沿”。
【4】王迁:《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第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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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胜男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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