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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成绩公布时间】

 脊康中医黄医生 2023-01-04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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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15162223日举行,为确保顺利参加考试,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报名确认和资格审核

(一)网上预报名

1.时间:20221230-2023112

2.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官方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小程序(百度、微信、支付宝)。

3.流程:用户注册、登录基本信息维护(包括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微信绑定与关注)进入网上报名选择考试项目选择省份填写/修改报考信息确认报名照片上传材料( 仅限天津、上海、新疆兵团考区提交信息生成报名表。

4.注意事项:

1)相同证件号码只能注册一次,请使用注册过的用户名或证件号码登录考生管理平台。

2)注册前请认真阅读“特别提示”内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注册成功的用户在以后年度报考无需再重新注册 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 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此为找回密码的重要方式。

3考生注册账户后忘记密码且无法找回的,如尚未填写报考信息,可注销账户后重新注册;如已填写报考信息,请联系所在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申请重置密码。

4注册后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无法自行修改,如需修改请查看《考生申请修改/删除注册信息须知》

5在考生管理平台完成 注册且绑定个人微信号后,才能选择考试项目进行报名。 一个微信号只能绑定一名考生信息,如解除绑定则无法进行网上报名。

6)报名信息提交后如发现填写错误,可以撤回信息提交后进行修改,修改后须重新提交报名信息。考生须保证递交的报名表信息与最终提交信息一致,否则无法进行报名确认。

7天津、上海、新疆兵团考区采用线上确认方式,考生须在提交报名信息前,按照考区要求上传相关报名材料。

(二)报名确认

1.各地报名确认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详见2023年各考区考试公告、通知

2.注意事项

1采用现场确认方式的考区:考生须在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申报表(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审查盖章)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进行现场确认。经现场确认后,考生无法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2采用线上确认方式的考区(天津、上海、新疆兵团):提交报名信息后请考生密切关注系统状态提示,如符合要求,系统状态提示“已完成报名确认”,考生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如不符合要求,系统状态提示“确认不通过”,考生须在考区规定时间内重新上传报名材料并提交报名信息。 逾期未重新上传报名材料并提交报名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3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南、贵州、陕西、新疆兵团考区开通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功能,即 2022年考试未通过的考生(缺考、违纪考生除外),基本信息、报考考区、考点、报考专业、报考级别、教育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在提交报名信息后,系统会提示已自动确认;如信息发生变化,系统会发出“网上预报名成功通知”的微信消息;经考点核实并予以确认的,系统会再次发出“报名结果通知”的微信消息。

上述考区的 历史考生请注意查看微信消息,如收到“报名结果通知”,则无需进行报名确认;如未收到“报名结果通知”,则须按照所在考区要求进行报名确认。

4)历史考生填报的 证件类型或证件编号如与上一年度( 2022年)不一致,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至 所在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考试成绩的合并;如未按要求提出以上申请,将默认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 2022年)考试成绩,无法进行两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三)资格审核

1.考生在网上预报名及报名确认结束后,须及时登录考生管理平台查询资格审核状态。

2.特别说明:

12023年度的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1231

(2)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3)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二、缴费

1.以下考区 采用网上缴费方式,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须在 2023217-28日期 间完成网上缴费: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除省直考点外)、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

2.未实行网上缴费的考区,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区、考点通知。

3.未按期完成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三、准考证打印

考生缴费成功后,可于46-23日期间登录考生管理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作为参加考试的凭证。

四、考试安排

1.药学初级(士)等118个专业人机对话考试安排如下:

备注: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具体考试日期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2.护理学初级(师)专业纸笔考试安排如下:

五、成绩发布

1.考试成绩将于考后2个月公布,考生可登录我中心官网、或通过小程序(百度、微信、支付宝)查询考试成绩;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并妥善保管,逾期无法补打和补办。

2.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3.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计算机统一评分,不接受成绩复核申请。

六、疫情防控

请考生及时了解并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并自觉服从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安排,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七、温馨提示

1.注册考生管理平台用户时,考生身份证件和学历信息会与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核验,部分信息需要核验后方可进行报名操作。为确保顺利报名,请考生至少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1天完成注册和基本信息填报。

2.请密切关注我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考试重要信息。

3.我中心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网站、媒体和个人发布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提高警惕,小心防范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预报名通知

根据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1230-2023112日。即日起,考生可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官方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以下操作:

一、用户注册

登录人才中心官方网站,进入“考试评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区,点击“网上报名”,在考生管理平台进行注册。

特别提示:

1.需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2.妥善保存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牢记密码找回问题及答案(否则将无法找回密码)。

3.完成注册后发现信息有误的,可注销用户后重新注册;如已填写报考信息且需修改注册信息或注销用户的,请查看《考生申请修改/删除注册信息须知》。

二、上传基本照片

登录“考生管理平台”,选择“上传基本照片”,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系统提示操作,上传经过处理后的报名照片。

特别提示:基本照片将用于考试报名,经系统核验通过后将无法修改和更换。

三、学历学位信息维护

选择“学历学位信息维护”,点击“添加学历信息”和“添加学位信息”。最多可添加5条学历、学位信息。

特别提示:

1.中专学历及2002年以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仅显示“未核验”或“核验未通过”两种状态,不影响 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

2.2002年以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信息通过学信网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和核验未通过状态均可在网上报名中引用,不影响考生进行网上预报名;“未核验”状态无法在网上报名中引用,考生须耐心等待核验结果。

四、绑定微信

选择“微信绑定与关注”,按提示扫码进行绑定操作。考生须成功绑定微信后方可选择考试项目进行网上预报名。

特别提示:

1.一个微信号只能绑定一名考生信息。

2.考生必须绑定本人微信,以便及时接收考试重要信息。

3.如解除绑定将无法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无法接收系统推送的考试重要信息,请考生务必保持微信绑定状态。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考区、考点关于考试工作的通知,及时了解考试报名的确认方式、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严格遵守当地防疫工作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报名相关操作。

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考办发〔2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考试管理机构: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15162223日举行。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西藏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12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对未列入目录的卫生管理、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相关考务工作安排由人才中心另行通知。

十一、各地要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该年度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十三、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考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认真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肃考风考纪,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2122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卫生检验技术
212 心理治疗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92 急诊医学
393 眼视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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