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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溯、王兆峰、侯爱文、陈鑫等:刑辩全覆盖对律师的新机与要求

 司法兰亭会 2023-01-05 发布于山西

(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日前,“周泰·焦点”第十期——聚焦“刑事辩护全覆盖”在线下成功举办。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对该立法的亮点及深刻内涵进行解读。

与谈人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江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宝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圣卓

吴宏耀教授的主题发言,点击可读:

吴宏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发展及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 “周泰·焦点”实录

此次为圆桌论坛环节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江溯

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好的,谢谢吴老师刚才非常精彩的演讲,我必须要说真的是大开眼界,纠正了我自己很多错误的观念,尤其是吴老师在最后一部分讲的基本上可以说是完全纠正了我的错误观念,还有以前想当然的一些想法。我还是先对吴老师这个讲座做一个简短的总结吧。

吴老师刚才从制度演进这样一个角度对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背景,相关文件的基本含义,制度发展的未来,其存在的理论问题,以及其具有的意义,从这几个方面做了非常深入但是又非常清晰的解读。我觉得尤其是最后一个部分,我相信有很多的律师朋友们听了之后应该会有非常强烈的共鸣。

吴老师在整个讲解的过程中不仅仅立足于我们中国具体制度的演进,而且总是采用一个比较的视角来观察我们的制度,让我们能够看到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可能跟其他的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可能共享着某些发展规律,当然中国有自己的特色,不过有一些可能是有共同点的。而且,我们还看到,事实上我们制度发展的速度应该来说是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我们的相关制度已经初见雏形了,这个是非常非常难得的,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

好的,其实我自己想说的还比较多,但是我觉得主持人还是不应该过多的利用职务之便。下面我们首先有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主来做第一个与谈,有请。

王兆峰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好的,首先非常感谢吴宏耀教授接受邀请做客"周泰·焦点"节目,刚才给大家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正像江溯教授所讲,吴老师的演讲脉络很清晰,很深刻,同时我认为也非常全面,听了以后我也非常受启发,受教益。刚才吴老师已经讲了很多,我在这儿也就是谈一些学习体会。

我认为一个行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体量,这个体量既表现在律师的数量,也表现在参与到辩护这个活动中或者说有律师辩护的案件的数量,只有达到了一定的体量,它的影响力才能不断扩大。实际上,随着法律援助这项制度不断推进,更多的律师有机会参与到刑事辩护中来,同时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这种诉讼制度上的优惠。从制度优越性上看,辩护制度在人权保障上所发挥的作用,也将会不断扩大,将会为更多的人所看到。能看到的不仅仅是关在里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身边的这些亲朋好友,甚至会通过多种途径为我们的决策者来看到和接受。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固然有一些制度上缺陷的原因,但还有一部分就是由于观念上的因素。很多人对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是很理解,产生了很多偏见。比如说,认为律师参与辩护是来搅局的或者说辩护律师参与辩护没有作用,律师参与不参与结果都一样等等说法。不管哪种偏见、哪种误解的产生,有这样那样的多种原因,其中也包括过去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体参与程度不高有关。

过去我们经常讲,原来委托辩护的比例不超过30%,也就是说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由于大多数案件里面没有律师参与,那辩护律师的影响力肯定比将来刑事辩护全覆盖后的影响力要小的多。相反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后整个辩护活动、辩护群体、辩护行业、辩护制度,全方位的影响力一定是在不断的扩大,这种扩大的趋势进而也对整个辩护律师的地位,不仅仅是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各个方面为更多的人所认知,为更多的人所重视。

再者,刚才吴老师讲刑事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改善了辩护律师的公众形象,我完全赞同。辩护法律援助带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也就是履行社会责任,援助义务带有一定慈善的性质,律师参与这种公益性的法律援助辩护,对于改善我们整个刑辩律师群体社会形象也有帮助。

刚才吴老师说了刑事辩护全覆盖为律师辩护总体是做了增量,因为法律援助的这部分目前支付的费用,按照现在的测算,跟现在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差不多。我甚至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于委托辩护的收费其实所起的作用也是一个正相关的,正向的促进作用。为什么这么讲呢?我觉得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更多案件中,一定比过去少的律师参与少的案件相比,有效的辩护率或者成功的有效的辩护案例会比以前更多,产生的积极效应也会更大。这样会使整个社会对刑事辩护的接受程度更高,认为刑事辩护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来讲是有用的,不是说通过什么社会关系才能维权,而是说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本身就能给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好处。接受程度更高了,那有支付能力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支付意愿就会更强烈,而不会降低。因此我觉得从收费这方面来讲,全覆盖对于委托辩护来讲也是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这一点大家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此外,整个刑事辩护全覆盖这项制度,要顺利的健康的运行下去,其实还是需要相关的制度保障以及相关的条件支持的。这里面有几点,第一点在这次发布的全覆盖试点工作意见里面也提到了,说是要有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就是说大家意识到了光有有形覆盖还不行,如果说辩护的效果效率不好的话,时间长了可能大家也会对这项制度产生怀疑。接下来,对于我们辩护律师来说,要在巩固我们过去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成果的同时,要着力升级换代进入2.0,那就是要在有效辩护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做出更大的努力。

首先是参与人员本身的素质,不是说只要拿到红本的律师都可以接受法律援助,进行刑事辩护业务。我认为要在制定工作相关详细规则的时候,要做一定的限定,其中也包括做专业限定。你比如说从来就没有做过刑事业务,刚拿到红本也好或者拿到红本三年五年也好,从来没有做过刑事业务,突然去做一件很重要的法律援助案件,甚至去为死刑这样很严重的犯罪去辩护,一点经验都没有,完全是辩护小白,这样的话很难期待有好的辩护效果,很难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因此,对于这个入门的门槛,我们还是要做一些好好的研究,做出限定。

另外,对于相关的工作成果也要有一定标准来判定好坏?你比如说,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辩护阶段,要提交辩护意见的时候到底提交什么样的意见,你的意见形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严格来讲,是不是都应该提交书面的意见而不仅仅是口头意见?如果书面意见的话,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这样的话对于促进有效辩护来讲也是有帮助,否则的话没有一个标准,说我参与了,我意见发表了,发表的啥?大家能看到什么?将来如果说对辩护的效果进行评估的时候都没个依据,这个我想对于促进辩护质量的提高不会很好,所以说将来在辩护成效这块考量的时候也要提一些标准,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在疫情期间,大家可能都有这方面的感受:出行不便。无论是会见,阅卷,很困难,有时是到不了,有时到了以后也由于隔离等原因,无法及时会见、阅卷。同时,疫情期间大家相互的通讯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习惯了一些新的沟通方式,比如说远程视频,远程开庭,比如说现在异地阅卷问题,有些司法机关已经实现了,很方便。四川的案件我在北京通过北京的司法机关,就可以在这当地复制卷宗了,那这个成果要进一步的巩固,进一步的扩大,甚至把它上升为一种制度。因为现在条件已经具备了,我们加强司法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把已有的好做法给固定下来,明确将来能有条件都这么做或者说至少说在多长时间内我们都要达到这样普及的程度。要想实现全覆盖,就要有全覆盖相关的物质条件做保障,否则像是疫情这种特殊情况出现,就没办法去了,怎么给人家提供服务?

还有会见的问题,会见的问题也有类似的情况。由于没办法线下会见,线上会见如果说都要到当地去,跑了好远去了也是线上,也是视频会见,那与其这样何不在异地,在保障案件保密等前提下异地会见也很好,现在异地开庭有些地方都已经实现了,为啥不能异地会见呢?这样能为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很好的条件,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有些地方律师资源不足。当地没有律师,外地有律师,外地甚至律师案件没有饱和,如果不是必须每次都线下会见的话,那很多时候就可以在律师所在地线上会见,不用跑到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了,这样我能节约很多司法资源。所以,在律师职业的物质保障上,我觉得还要进一步下些功夫。

刚才已经讲了,尽管说法律援助律师现在的费用已经跟城镇的居民相比收入也差不多,但是毕竟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的特点。整个律师行业来讲你既有法律援助辩护,也有委托辩护,既有刑事业务,还有民商甚至非诉业务,律师作为一个行业整体,在择业的时候,在选择业务领域的时候,肯定也会在不断的比较。如果法律援助的收入比其他业务领域差距太大,说一千道一万会影响到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的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律师案件的援助费用还是要适当提高,这样对于辩护律师们参与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尊重,也对整个律师群体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积极性的提高有帮助。时间关系我就谈这么多。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王兆峰主任精彩的与谈,王兆峰主任的与谈充分肯定了吴宏耀老师刚才讲座里面各个重要的方面,我认为王主任的与谈里最重要的是最后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应当在制度完善方面进一步做哪些工作,以便能够更好地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我认为王主任刚才所提出的这些具体建议是一个经验非常丰富的辩护律师基于实务的角度发表的看法,这些看法对于我们相关决策机构应该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感谢王主任。

好的,我们下面有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侯爱文律师与谈,有请。

侯爱文:规范刑事法援律师的遴选和资质,提高刑事法援及刑事辩护的质量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谢谢江老师,感谢吴老师参与我们"周泰·焦点",也借此机会向吴老师表示敬意。

一、三大显著变化

这次刑事辩护全覆盖扩大了帮助范围,将显著增加案件数量。同时,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程序和经费保障方面也有了显著的改进。这些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保障嫌疑人权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视。

(一)范围扩大、数量增加

本次全覆盖显著扩大了刑事辩护的援助范围。《意见》第7条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案件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这就不仅延伸了阶段,还规定了多种情形下的刑事法律援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一审结案为125.6万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约为15%,就已达18.84万件。再结合其他情形,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授权。也结合刚才吴老师所讲,我们可以大胆预测,今后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将显著扩大。当然,也因此,如何提高刑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问题,也就提上了讨论议程。

(二)延伸至刑事程序各阶段

通过吴老师课程分享,我们可以看到,以前刑事援助律师集中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介入,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推行,审查起诉阶段的也越来越被重视。因此,以后覆盖面和覆盖环节都会很广。也因此,我们刑事律师一旦接到了法律援助通知,就要第一时间阅卷,及时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并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

(三)提高保障、加大补贴

财政补贴的费用提高,体现着国家对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认可,因此应该相应地,对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意见》第26条指出了以往指定辩护的问题所在,明确提出了关于经费保障的解决之道,例如,增加经费、调整标准、增加中央补助专款、差别补贴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在作为刑事律师的我看来,这些举措起到的显著功效是,首先是能减少收费困难。刑事案件存在的诸多特别之处决定着案件收费较为困难:其一,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收费,但是一般的家属都是片面追求结果的,也对刑事程序不了解,不少人还选择“走关系”,结果钱款被骗,还耽误了时间甚至有效辩护的机会,也因此,规范收费和办案的律师反而收费困难;其二,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诉讼,不是增益而是减损,专业性也很强,家属很难对案件和辩护律师有客观准确的判断,掏钱时也会很犹豫。

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其经费和补贴是有国家经费保障的,因此可以显著减少因为费用而产生的矛盾,而且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当事人体验到专业辩护的力量。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而且还能避免他们因为没有经济实力或判断能力而失去维护权益的机会。

二、刑事案件办理对律师的要求很高

为何我建议严格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和遴选,因为这将会推动和助力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全覆盖,这也是刑事辩护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的。

刑事案件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刘哲检察官的一句名言。同时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一个不断判断和抉择的过程。要带领当事人走出人生的低谷,随时应对突发和特殊情况,而其中的每一次决定都可能影响到刑期长短、罪与非罪,所以正如吴老师所讲,我们刑事律师要具备很强的责任和担当,要有使命感、正义感,还要有人生阅历和驾驭能力等。因此,刑事案件对律师的要求非常高。我想这也是我们周泰律所选择“卓越、使命、人本、开放”作为所训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后果严重

刑事案件的刑罚最严酷,不仅可能面临退赔、罚金等,还可能遭遇自由被剥夺,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都很大。有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没有和被非吸人及检察官进行很好的沟通,非吸数额仅为四百多万,却被判了三年半的实刑,刑满释放发现家人都去世了,留下她刁然一身,而且她竟然发现丈夫为了让她被判缓刑,借给号称有资源的朋友五百万,这笔钱至今没还。其实,当时如果能和被非吸人达成协议,还二百万左右,再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是有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很大可能性的,而一旦被判缓刑,如今将完全是另外一种人生。

有的时候刑期仅仅是一年两年的差异,或从轻减轻的立功、自首情节没有被及时认定,就可能是和家人尤其老人的永别,还有可能是孩子中考高考的关键时刻,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刑事案件不仅对自己影响很大,对家庭成员、对企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刑事案件实效性强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严格按照诉讼阶段进行流程推进的。因此,要求刑事律师要善于抓住机遇,并及时解决问题。根据我的体会,如果没有在相应的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相应的问题、完成相应的工作,例如提取无罪的证据、固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或者坚持无罪辩点,那么一旦下判了,就很难在接下来的程序中弥补。

比如,一个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委托,最终是轻罪的结果。其实该案完全有酌定不起诉的空间,但因为已到了法院阶段,已失去了这样的机会了。所以刑事办案可以说是追求不留遗憾的艺术。

(三)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

刑事案件还会涉及很多影响定罪量刑的专业知识,因此也需要精准把握。例如,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伤情鉴定等等涉及到会计、计算机、医学等专业的内容,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认定。例如,一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我们在侦查阶段对鉴定意见中的数额认定依据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质疑,因此进行了重新鉴定,取得了不起诉的效果。

同样,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和犯罪的网络化,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律师不仅要掌握传统的法学知识,还需要学习一些电子证据取证、恢复、鉴定和计算机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行,现在的适用比例已经非常高。这就意味着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必须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并尽早沟通,开展实质性辩护:

首先,是否签署量刑具结书就是一个重大抉择。一旦签署,量刑就基本确定了,可能上诉的权利和空间都会受到严重限制。

其次,具结书签署的时机也很重要,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越早签署越好,还需要律师对案件有精准把握。精准量刑必然也要求精准辩护,让辩护立得住、站得稳。我办理的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件,很多情况下都会遇到检察官量刑过重的情形的,我也都没让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最终在法院阶段取得了量刑辩护的突破。

最后,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是否进行无罪辩护也值得律师重视和权衡。

之前甚至对辩护律师是否有此权利还有争议,甚至还有法官在庭审直接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无罪辩护,如果同意就视为不认罪认罚。这种争议是少了,但其涉及的下一步问题依然存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不要无罪辩护,如何进行无罪辩护,这都要求律师不仅自己要精准掌握,还要和检法积极沟通,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维护和行使好自己的无罪辩护权。

另外,如何行使刑诉法第201条的量刑异议权,在哪个阶段行使,如何行使等等,这些都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可以说,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案件是最考验辩护人水平和智慧的。因此,刑事法律援助不是只要有律师资格就可以办的。其实,有些案件,即使是不同资深辩护律师办的,其效果也会不同。例如,有一个案件,检察院开始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后来经过和检察官深度沟通,量刑建议改为了一年三个月,最终法院还认定了起诉书没有认定的从犯情节。但其实该案明明还有上诉空间,但被告人害怕检察官抗诉,不敢上诉。因此,这类刑事案件对律师们的预测、把握、沟通、说服能力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四)刑事律师要有正义感,更要果敢坚定

我认为刑事辩护工作一样是法律信仰的传递,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需要刑辩律师和委托人一起披荆斩棘,誓死捍卫他的权益,一审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再来一遍。如果经过阅卷,认为他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需要辩护律师在客观分析其行为的法律评价后再做辩护方案,和委托人一起探讨,并告知他触犯刑律的原因。这样对他之后的人生,包括家属的法律意识都会有所帮助。

比如我办理的一个贪污受贿案件,之前嫌疑人在监察委是零口供的。我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充分的准备在第一次会见就获得了他的信任,被予以了专业引导,告诉了他我经过阅卷后的来自辩护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关的方案设定。之后,在程序进展中,我更是多次进行会见,帮他进行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分析。同时,和检察院、法院进行了及时、高效沟通,并做好家属的工作。虽然一时期遇到挫折,检察院量刑较重,但最终在恒心坚持和专业努力下,在法院阶段终于争取到更轻的量刑。

(五)刑辩律师要有疏导和引领的能力

这样才能传递温暖和力量。有的委托人是处级局级干部,有的是企业老板甚至地方首富。之前的人生履历都是很光鲜成功的,但涉及到刑事案件后,一下和他们之前的人生轨迹大相径庭,身陷囹圄,与世隔绝,心理落差很大,所以他们不仅需要专业引导,更需要心理疏导,还需要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人帮助他们走出低谷,面对以后的人生。因此,这些都需要我刑辩律师不断去学习和修炼的。

(六)刑辩律师要有极强的沟通能力

刑事案件办理,还需要律师有极强的沟通能力,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大规模推行后。就我的体会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沟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非常重要。

首先,是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专业沟通,甚至有时候是博弈。尤其认罪认罚案件时间有限,更需要高效沟通,同时也要把握好度。

其次,和委托人的家属的沟通得有耐心,因为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专业问题。

再次,和专家的沟通涉及到专业和法律的结合,因此要善于打通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壁垒。

最后,和被害人的沟通也很关键。很多案件被害人能否谅解决定着能否出罪和大幅度的轻刑,尤其在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因此,如何缓和已经激化的矛盾,甚至完全代表家属和被害人多次积极沟通,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人生智慧。

三、严格刑事法援律师资质,提高辩护质量及可视化效果

现有的《法律援助法》第26条已给了我们启发和方向,如执业经历的要求,同时近几年律师规模不断壮大,也给刑事援助律师资质的从严和选拔提供了条件。

(一)现有法律的启示

首先,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人的资质问题,提高了参与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三类案件法律援助辩护的门槛,这将有效提高这类案件的刑事法援质量。这就启示我们应当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从严有更加“全覆盖”和细化的方案

(二)律师基数够大有利也有弊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并规划到2025年让律师队伍突破75万。一方面,律师队伍壮大提高了足够的基数,但另一方面,律师的平均水平可能会降低,因此,需要有水平和经验有保障的律师进行规范化、深入化、细节化的辩护,才能避免“辩不深、辩不精、辩不全”的情况。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接受法律援助的嫌疑人的权利,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三)资质和选拔的具体建议

1、至少有三年执业年限并办理过10个以上刑事案件

实践出真知,如何将理论运用实际,需要时间和实践积累。三年的工作时间有助于年轻律师了解社会、提高阅历并不断激活已学的知识,更好地判断案件呈现出来的多样性。

办案数量这一要求,是为确保辩护律师有实际办案经验,而不只是“挂证”混年限。这样可以提高指定辩护律师的能力,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

2、至少三件有效辩护成果

案件数量和执业年限是量的积累,还得有得质的要求。为保障援助辩护的质量,需要这些律师最少有三件以上刑事案件实现了有效辩护。而且要求这一有效辩护是来自律师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上的努力。

3.案情复杂影响大案件的法援律师要优中选优

需要他们有相应的办案经验,能抓住案件关键,能应对各方面的压力,能理性冷静地处理案件,使得案件在法律轨道上行走。

(四)常态培训和定期交流

要有业务培训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刑事辩护更加规范、辩护能力不断加强:

1.定期组织刑事业务培训,吸引并选拔更多的辩护律师参加刑事法律援助。并加强证据分析、文书写作、庭审语言、执业规范的授课。

2.开展定期业务交流。好的辩护案例分享交流后能产生更大效应;遇到的问题可以研讨中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碰撞思想、传授经验、分享智慧,并邀请理论界教授参与点评。

3.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要有意识地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请教于专家,促进案件中专业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4.适时组织检察院、法院等和法援机构一起交流。从不同角色不同视角讲述办案感受能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理解,更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司法改革在路上,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开始更加稳健地推向纵深。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严格刑事法援律师的资质和遴选,可以在保障援助数量的基础上提高质量,更好地维护刑事案件被指控人的权益,更早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以上就是我的浅见,如果有不妥不处,还请吴老师、江老师、王主任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侯律师刚才非常精彩的发言,侯律师结合我们刑事辩护全覆盖相关的制度,从律师的使命感、正义感、专业性,以及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等方面,结合她本人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提出了非常有见地的看法,我自己听了之后也是受益匪浅,感谢侯律师。

下面我们有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鑫律师发言,有请。

陈鑫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吴老师好,江老师好,各位大家好。首先特别高兴吴老师能够参加"周泰·焦点"栏目的录制活动,作为政法大学的学生见到老师也是格外亲切。包括刚才听到吴老师的讲解和王主任等二位律师的分享,我觉得很多的观点我也都特别赞同。下面我结合吴老师的讲解及各位律师的分享,结合我自己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谈一下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几点体会,请吴老师批评指正。我主要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辩护从面的覆盖到质的提升,是律师辩护全覆盖有效运行的当务之急

从司法实践看,在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之前,刑事辩护率低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只是一个表象,其背后隐藏的是律师辩护质量参差不齐和律师辩护信赖度越来越弱的现实,有些律师(包括法律援助律师)不能认真履职,使辩护流于形式,严重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如果不能通过制度约束保障辩护质量,即便实现了律师辩护量的全覆盖,也是形同虚设,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说如何实现刑事辩护从面的覆盖到质的提升至关重要。因此,《意见》第5条提出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第27条强化指导监督中提出,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但是意见规定的还是过于笼统,不够细化,需要进一步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量评估标准进行细化,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另外一个我觉得像刚才两位律师都讲到有一个刑事案件援助律师的准入问题,这个确实很重要,因为刑事案件确确实实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门类,随着律师对不同领域的细分,甚至于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还要进行再细分。你比如说针对一些证券类的犯罪,金融类的犯罪,包括职务犯罪,不同的律师即便是办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如果没有相关类案的办案经验,要想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其实也是勉为其难的,也是比较吃力的。所以说我也建议在这个意见实施落地的过程中,要建立刑事援助律师的准入机制,另外我觉得还要强化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否则没有相应的考核或者质量评估和监督,很难约束或者从本质上去提升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或者是律师辩护的质量。

二,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全面行使,是律师辩护全覆盖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

《意见》大量篇幅强调了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等内容,可见两高两部对律师辩护权和值班律师权利的重视,但是意见中的保障权利行使的内容能否落到实处,如何保证不走样不缩水,还面临巨大的考验。其实无论是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值班律师,抑或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律师,只有不折不扣地保障他们辩护权的全面行使,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动摇,才是确保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我们律师都知道的老三难,新三难,尤其是疫情期间,律师行使辩护权更是难上加难。比如会见,人为设置条件和障碍,限制会见时间等,一些部门把对律师依法会见的服务权,变相设置成审批权,各地看守所甚至于同一地市的不同区域的看守所都设置了很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流程,约见的方式等等,大量的设置一些障碍,甚至有的是明目张胆的打着防疫的旗号限制律师会见权,尤其是外地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仅仅是律师预约会见小程序抢号,就足足抢了一个多月都没有成功,最后还是通过向各个部门不断反映才成功会见。还有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申请调取证据不被重视不被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侦查阶段排斥辩护,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不被允许,庭审质证形式化空心化问题,一味追求认罪认罚从宽使用率,变相降低证据标准,二审开庭率低等等。我曾经办理一个某省高院的一起诈骗案件,我们是二审介入的,但是这个案子争议非常大,一审的时候曾经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以后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判了15年有期徒刑,那这个案子就相当于从证据,事实认定包括法律的适用等方面控辩双方有非常大的争议。我们接受委托以后也组织了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也一致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诈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烈要求二审要开庭审理,并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的出庭等等一系列请求,我们申请的目的是帮助法庭来查明这些案件的情况,但是与法院的沟通异常困难,法院对争议如此巨大的案件仍然决定不开庭审理,甚至在辩护的过程中我们要面见法官沟通案情反映我们的辩护意见都很困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二审开庭率的现状,直接导致了二审审理虚化的问题其实很严重,所以说举了这么几个例子,这些可能都是我们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困难。 所以说第二个我想谈的话题总结起来就是不管是全覆盖也好还是律师刑事辩护也好,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要想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首先应当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全面行使,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设计去保障和完善。如果这些最基本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想要取得实效也无从谈起。

三,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打造法律共同体,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根本目的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由于长期以来控辩关系的严重失衡,导致控辩关系呈现出异化的形态——对抗流于形式,合作缺乏诚意,协商浮于表面,制约不疼不痒,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表演式辩护或套路化辩护,最终表现为庭审很热闹,家属很满意,结果无影响,权利无保障,表现在审判结果上就是辩与不辩一个样。我想,这不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的和追求,只有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才能最终实现有效辩护。作为辩护律师,一是要敢辩,真辩,敢于对抗,大胆行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权,通过对抗督促控方依法侦查依法公诉,通过履职确保庭审不走形式,这也是作为我们每一位刑辩律师都可以从小一点一滴去做到的。二是强化沟通、协商和谈判能力。在推进和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必然会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律师的协商谈判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刚才两位律师也讲了对刑辩律师的要求其实是复杂的复合性的要求,不光是你专业知识的储备,包括你执业的经验,跟法检沟通的技巧技能,以及与当事人家属以及各个参与人的沟通等,这个确实是一个经验和积累的问题,所以说我们律师要有意识的去培养这方面的能力和经验。

三是从检法机关角度,能否更加开放更加包容,前一段我看有新闻报道有一些法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邀请刑辩律师参加,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时候请律师参与到检委会的讨论中来,我觉得这些制度其实就更加体现了我们法检机关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作为律师我们更要抓住这样的机会,把我们的辩护意见输出出来,把我们专业的能力展现出来,这样才能对当事人或者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刚才有同事讲加强律师同行之间的互动交流,这里我要讲的是,除了加强律师同行之间的交流之外,还要加强刑辩律师和刑事法官与检察官之间良性的互动和交流,辅之形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互评制度。比如说针对法律援助案件,法官检察官可以给律师打分,律师对于检察官法官有没有维护我们辩护的权利,整个法庭控辩双方的权利保障等等,我们也可以互评进行交流和提高。我想通过这些方面制度和机制的建设,通过构建新型的控辩审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对抗、制约、合作的法律共同体,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是律师辩护全覆盖或者刑事辩护的根本目的。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陈鑫律师精彩的发言,陈鑫律师其实主要讲了三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如何确保刑事辩护的质量提高,第二个是如何确保刑事辩护权的落实,第三个是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从这三个方面结合一些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非常精彩的与谈。

我们下面有请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宝明先生与谈,有请。

何宝明

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非常感谢吴老师来到"周泰·焦点"为我们进行了这样一堂精彩的授课,吴老师从历史考察的角度为我们系统讲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发展历程。说到这个历程,我本人其实也是亲身体会了这一制度试点前后的变化,因为我本人曾在法院系统工作多年,我记得我刚到法院的时候,让我非常惊讶的是即便是北京这样一个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我们审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没有律师参与的,一个案件到了法院之后可能只需要通知一下家属开庭时间,问来不来旁听,然后我们跟公诉人、被告人就把庭审开完了,控辩之间的平衡显然是难以有效实现的。直到2017年北京开始试点之后,这一情况突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夜之间所有的案件都有了律师的存在,无论是值班律师还是指定辩护的律师,或多或少都让法庭有了更多的争辩,所以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回到咱们这次焦点聚焦的新规,两高两部发布的这份意见,提出要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渐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这个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全面加强刑事案件的司法人权保障,也将为刑事诉讼活动带来新的变化。当然,在这个意见的落实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我下面就结合我以往的一些办案经验,针对审判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其实刚才侯律师、陈律师也提到了,目前全覆盖工作它表现的突出问题就是一个质量问题,包括值班律师制度,它往往是重效率轻质量,难以给被告人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帮助,指定辩护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也经常出现辩护律师怠于履职,甚至不阅卷不进行提前会见等情况。比如我以前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有的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永远就只有半页纸,开庭前他不会见也不阅卷,甚至到开庭他才会来领起诉书。这样一个质量的问题,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是审判机关层面,法院对于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作用发挥其实是不够重视的,尤其是对于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是不够重视。虽然试点的绝大部分法院都按规定在硬件上挂了牌,即专门挂牌设立值班律师工作室或者会见室,但他们在思想上可能没有去挂牌,只是将值班律师制度当做辅助结案的工具,作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跟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审结的程序条件,没有深刻认识到值班律师在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实质公正方面的一些重要意义。这样就会导致实践中值班律师的会见时间普遍被压缩,阅卷的机会基本等同于没有,难以跟被告人进行一个深入的沟通,难以充分了解案情,也就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第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层面,司法局作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没有充分地落实激励政策,也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督制度。比如对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各地司法局普遍提供了这样一个补贴,但目前来看还是没有建立起符合办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一些物质补贴机制,以及荣誉表彰机制。比如对于指定辩护办案经费补贴,往往不会考虑案情的重大程度,疑难复杂程度等个案差异,而是采用统一的补贴标准,这样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面对两三册卷宗的故意伤害案件和两三百册卷宗的涉黑恶势力案件或者非法集资案件,他肯定会难以产生有效辩护的这样一种动力。此外对于值班律师跟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质量,法律援助机构本身也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

第三是律师层面,无论是值班律师还是指定辩护律师,由于他并不直接面对具体的委托人,在履职方面难免会有一些懈怠。尤其是对于值班律师而言,面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他会放松对案件的要求,往往不会主动的去研究案情,去进行独立的思辨,这方面的原因刚才前面与谈嘉宾也说了很多,我这里就不再多言。

针对这些问题跟原因,我认为对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质效的巩固和提升,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加以改进。

第一是审判层面,法院应转变思想观念,用实际行动去保障和发挥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要重视值班律师的作用,因为在整个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中,值班律师制度是核心关键,目前各地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率高达80%以上,绝大部分案件都是适用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其实是能够很好帮助法官去跟被告人进行沟通,了解被告人真实的认罪意愿跟想法,从而帮助法官去充分了解案情,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问题,避免认罪认罚案件因为程序过于简化,被告人不敢或者不愿自行辩护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其实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认罪认罚案件看似非常简单,但其实这案件背后问题非常多,这都需要辩护人去发现,也需要法官去进行纠正。所以说法院应该在思想上挂牌重视值班律师的作用,用实际的举措和机制来保障值班律师与被告人会见的时间、次数,来提高会见的效果,鼓励值班律师通过阅卷等方式深度了解案情,并要积极听取值班律师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从而去助推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去发挥它的作用。

第二,关于司法行政机关,既要统筹安排,积极落实办案激励政策,另一方面也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为了激励值班律师跟指定辩护律师来积极履职,各地司法局应该建立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要跟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相匹配的一些补贴机制。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卷宗数量,罪刑的严重程度,庭审的时间等一些可量化的标准来区分不同的补贴,这方面刚才我们其他嘉宾也都提到了。此外,其实是可以从社会荣誉等方面来辅助给予一些奖励举措,来提升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尊荣感。在监督方面,其实刚才陈鑫律师也提到了可以互相打分,那我想说的是可以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来制订和实现这种办案评价机制。比如审判人员跟当事人对值班律师包括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来现场进行一键点评。

第三,是关于刑辩律师这块,刑辩律师其实应该加强职业伦理建设,同时要积极转变思维,充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刑辩律师应该加强职业伦理建设,通过律协组织的相关职业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岗前培训来加强刑辩律师对于法律援助事业的认识,尤其是在了解它这个工作运行机制还有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来深化对工作价值、工作意义方面的一些认识,从而能用心、认真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耐心对待每一个被告人。另一方面,刑辩律师应该积极去转变思维,应该本着学习专业的态度去充分利用全覆盖所带来的丰富的案件资源,珍惜每一起案件的办案机会,充分去钻研案情,不断丰富自身的一个办案经验,提高办案的水平吴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也提到了,法律援助案件它其实会成为青年律师成长的一个摇篮,会让整个法律职业群体来整体受益。所以说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去转变这样一个思维,去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谈的一些自己个人的看法,鉴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做过多的展开,再次感谢吴老师,谢谢。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感谢何宝明先生精彩的与谈,何宝明先生以前长期担任刑事法官,具有非常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所以他的与谈充分结合了他相关的审判实务经验,进行了非常有见地的与谈。

好,我们下面有请最后一位与谈嘉宾,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的秦圣卓律师与谈,有请。

秦圣卓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好的,谢谢,吴教授,各位嘉宾和我们“周泰·焦点”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我们“周泰·焦点”的这个过程,前面包括吴教授和几位嘉宾分享的都特别精彩,讲的内容也是很多我想要讲的。所以现在我就挑一些补充的内容跟大家分享一下,有什么不当之处还希望大家能够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讲的就是在试点意见实行以后辩护权利保障的一个相关问题。首先我第一点想分享的就是这个试点意见其实它已经根据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们律师权利保障进行了一个完善,所以这是我觉得这个试点意见值得肯定的一个地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明确了在三个阶段,就是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阶段,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那办案机关就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这其实是将全流程听取法律意见,听取辩护意见进行了制度化。这样一个制度化它其实有什么样的好处呢?就是我们知道之前的各种规定,对此也有一些规定,但是它其实在落实的时候还是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人员他是否每个案子都会去听取意见。就包括王主任刚才提到的,是听取书面意见还是说只听取口头意见,如果是口头意见的话。是否有做记录,然后进行附卷,我觉得这都是后续需要明确的。当然有了这个规定之后,其实我觉得公安机关自己一方面也要去进行一个详细的规定,另外对于检察院来说其实也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发现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人员并没有去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那么其实我觉得这是一种程序的违法,检察院的检察官其实是可以提出纠违的程序,然后要求公安机关去纠正,这样其实也是在促使意见落实。

第二个方面,尽可能缩短确定值班律师的时间,尽可能让值班律师尽早去参与到这个案件当中来,这一点其实也是能够解决我们现实中的问题的。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是在最后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让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接触,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一次性把会见、沟通、见证这些全都给解决了,但其实这个对辩护效果是很有影响的,最终的辩护成果也是大折扣的,所以尽早让值班律师能够去介入其实也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点就是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一个会见权,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值班律师的会见不受监听,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大家都知道辩护律师会见肯定是不受监听的,这是一个法律规定,但是值班律师跟咱们当事人沟通的时候他是否受到监听在之前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对于律师权利的保护讲究的是法无规定不可为,所以说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权利是难以得到保障的。在这个试点意见出了这个规定之后,有可能检察官带着值班律师去跟当事人会见的时候,那法官检察官其实就应该有一个回避的措施,而且他应该给出一个充分沟通交流的时间,让他们能够进行一个有效的沟通,实现一个有效的辩护,这样才是能够真正实现有效覆盖。

第二点我想谈一下这个试点意见实行之后,还是有一些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刚刚吴教授提到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权利其实是差不多的,但是我个人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很多时候是按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可为这么一个原则去被要求的。所以在这么一个前提之下我们就看一下现有的这些法律规定,其实对值班律师权利的规定是少于辩护律师的。除了认罪认罚制度里面有一个全面的规定以外,像《刑诉法》还有试点意见也都明确了说值班律师其实可以查阅卷宗的,但并没有规定说有复制卷宗的权利。查阅、复制这个其实在法律规定里面是分开描述的,在这样一个有区别的表述的情况下,那以后值班律师他复制卷宗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我觉得这个可能还是有一点疑问的。

另外一个规定就是咱们排非规则里面有规定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但是它并没有规定说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可以提出排非的申请或者启动排非这个程序,在同样的规定里面他对辩护律师却做出了这样一个规定,所以它这么一个有区别的规定也能反映出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利其实是受到限制的。那么就我的理解来说,刚才吴教授也有提到,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指定的这种辩护律师其实都是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之所以会有两种制度的区别其实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区别,本身一个可能是重罪,一个是轻罪,重罪可能会更强调他的法庭对抗,轻罪可能更多会有一种程序上的简化,所以有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但是我觉得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应该仅仅体现在程序上,而不应当因此对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利进行一个限制。

所以基于此我觉得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权利应该做出一个相同的规定,然后具体到排非的权利,排非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权。那么值班律师参与的,比如说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这种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他其实也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那他产生的这种供述其实也是应当排除的。如果在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下,那值班律师其实也完全可以去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个申请,但是现有的规定却做出这样一个限制,那其实就是对辩护权利的限制,最终辩护效果能否实现那也是值得商榷的。当然比如说还有申请回避,包括调查取证的这些权利可能值班律师其实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虽然实践中值班律师不太可能每个案件都去行使这些权利,但是我觉得如果可以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时候还是先赋予值班律师有这样的权利,至于值班律师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去结合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去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确定自己是否去行使相应的权利,这是一个实践层面的问题。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刚说到复制卷宗的问题,因为值班律师阅卷权是很重要的。现在我们也在鼓励值班律师能够主动去阅卷,去多阅卷多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值班律师没有复制卷宗的权利,那可能对于值班律师最终的阅卷意愿和阅卷质量其实是有影响的,这样也会进而去损害当事人的一个合法权利。

但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不能因为这些规定不明确我们就不去做或者直接不作为,那么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发现存在这些问题的时候其实还是应当主动去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一方面是可以向办案机关发表法律意见,在发表法律意见的时候就把比如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申请回避这些都是可以提出来的。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示明,告诉他们法律的规定,告诉他们法定的权利,然后让当事人自己去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回避这样的一个申请。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第二点的不足,就是对于会见权利的保障还是存在漏洞,这个之前的几位律师可能都提到了,我就简单的再补充一点。

首先一个就是对会见的限制,咱们看守所限制的理由很多,一个是说场地有限所以要求预约,如果预约不上你就没办法会见,当然现在疫情之下有了一些防疫的要求,那这个会见就是难上加难。其实这些措施从根本上来说都是直接违反了《刑诉法》的48小时安排会见的规定的,那么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试点意见当然也有提到说要保障会见权利,但是我觉得它是否可以参照阅卷权的规定,要保障一个合理的会见的次数或者是时间,尤其是我觉得是不是在实践中能够有一些更细化的规定。比如说在侦查阶段咱们是不是可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案件侦查开始之后,比如说几日内必须安排一次会见,还有就是在审查逮捕阶段是否要有一次会见,还有就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是不是也应该保证一次会见,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进行一个细化的规定,只有一个细化的规定才能保证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试点意见里面有提到说对于人民检察院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应当在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那我们都知道对于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的审理期限其实就是10天或者说15天,那这样一个短的期限,对于律师会见是有困难的。比如说因为预约或者因为防疫政策有一些限制,那最后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只能在最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才能与当事人见上面,在这个时候辩护人的一个会见的权利包括跟当事人沟通的权利其实是没有得到保障的,而且它最终的效果其实也是有限的,因为这时候检察院的审查都已经快结束了,已经准备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了,那辩护的整体效果就没办法保证。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刚其他几位律师也提到的现在线上会见已经成为了会见的一种常见的方式,那么线上会见就存在几个问题。一个是线上会见是否存在被监听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技术手段如果想要实现监听其实是非常容易的,当然这个存在争议咱们就先不多说。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在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线上会见的时候咱们的当事人身边都站着很多的民警,民警他不会去回避,他可能是出于防疫要求或者出于安全要求,但是他并没有去履行法定的义务,就是不得监听会见的这么一个义务。试点意见里面规定了值班律师是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的方式进行值班的,那在这么一个背景下值班律师他的会见不受监听如何得到保障,如何去落实,还是需要实践去进行一个细化的。

总的来说我觉得试点意见其实反映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倾向,就是辩护的全覆盖不仅包括有形的覆盖,也包括有效的覆盖,所以希望以后有关机关在制定司法实践文件的时候,包括我们律师在去提供辩护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都能够共同努力去实现辩护的有效覆盖。

以上就是我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非常感谢圣卓精彩的分享,他主要谈的是如何落实律师辩护权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这一期可能就要接近尾声了,这一期我们探讨的是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样一个对于我们整个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具有全局性的新的制度。正如刚才吴老师在他的讲座里面所引用的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田口守一教授的观点,他说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从我们中国的刑事辩护发展的历史来看,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这样一条主线,那就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断得到强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断强化,刑事辩护全覆盖在某种意义上是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得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接受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也是符合国际上公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权这样一条刑事司法基本准则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辩护全覆盖可以说对于我们的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能非常清楚地看到刑事辩护全覆盖给我们的律师职业的形态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它不仅仅会造成我们一部分律师的类型发生变化,而且会对我们律师的案件量,包括我们律师的职业感、荣誉感、正义感等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由于制度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完善的程度,所以期待我们吴老师的这个讲座,包括我们各位与谈嘉宾的与谈里提出的完善建议能被有关部门采纳,我们认为这些完善的建议对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进一步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的。

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这一期的“周泰·焦点”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我们再次感谢吴宏耀教授在百忙之中拨冗为我们解读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同时感谢周泰律师事务所的五位重量级嘉宾所发表的重要与谈意见。同时,我们也必须感谢线上的各位朋友们,敬请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周泰的各种活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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