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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盛峰 |2022年度阅读小记

 中山春天奏鸣曲 2023-01-05 发布于广东

岁月倥偬,2023年就这样来了。赓续“法意读书”的传统,我们今年重新开始为读者们制作“2022年法意书单”专辑,并力求使之恒常化,以期将其打造成为本公号年终岁末的永久保留节目。我们特邀的荐书人,既有成名许久的资深教授,也有刚刚崭露头角的青年学人,请他们为我们回顾、品鉴2022年读过的经典好书。

业已过去的2022年,无疑是跌宕起伏的一年。围绕这些公共事件,社交平台上过载的信息,更是令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这或许就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常态:这些平台逐渐成为多数人日常获取知识的主要甚至唯一渠道,而腾出时间用心读完一本书却愈发成为了一种难得的奢侈。形格势禁,很难做出什么谋求实质更易,但这并不妨碍可以做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其实,制作“2022年法意书单”专辑的初衷便在于此。

新的一年,寒暖不一,祈愿大家在多多珍重之余:Happy Re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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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盛峰 |2022年度阅读小记

作者简介:余盛峰(余成峰),法学博士,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文化纵横》杂志原执行主编,主要从事法理学、比较法和数字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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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nna Beckers & Gunther Teubner, Three Liability Regime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ic Actants, Hybrids, Crowds, Hart Publishing, 2023.

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和弟子安娜·贝克(Anna Beckers)的新书借用了布鲁诺·拉图尔的概念,阐述了人工智能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即算法行动元、混合体和云。托依布纳认为,算法不是简单的工具、机器、客体或产品,一旦算法成为社会数字机制的一部分,它就获得了沟通能力,并因此成为行动者。算法的社会角色不仅取决于其技术属性,同时也取决于特定社会系统的内部运作过程。根据社会数字机制的不同类型,托依布纳区分了个体行为、混合行为和集体行为,作为界定人工智能法律责任的三种概念。

社会系统对非人、组织和算法的人格化归因具有特定的功能指向,通过将算法界定为行动者,可以将主客体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转变为自我和他者意义沟通的不确定性,从而为观察和解释算法行为提供更大的诠释空间,深层次的相互理解并不是成功沟通的必要条件。当然,人机互动具有不对称性,算法人格化作为语意建构,正是为了补偿这一不对称,从而可以为不断茁生的社会数字机制稳定相互的期待。不同的社会系统对个人行动者、集体行动者或算法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人格化的行动、决策、资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归因,赋予不同的资本、利益、意图、目标或偏好。

在这种观察视角下,是否赋予法律人格,并不在于算法自身的技术属性,而是取决于社会数字机制的内在逻辑。算法人格不是由技术工程师创造,也不在于人工智能的“人形”特征,而是由特定社会数字机制的沟通过程决定。在技术和法律之间,必须避免径直对接的短路风险。法律必须根据自身的规范预设,对人工智能进行梯度化的人格和责任设定,综合运用委托-代理合同、代位责任、联合责任、网络责任或风险池法律工具进行规制,从而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技术决定主义以及各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化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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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Lena Esposito, Artificial Communication: How Algorithms Produce Social Intelligence, MIT Press, 2022.

意大利女学者艾琳娜·埃斯波西托(ELena Esposito)是当代罕见的纵贯古今的思想者。其成名著作《未来的未来》(The Future of Futures: The Time of Money in Financing and Society)就洞见迭出,而其新书《人工沟通》同样富于启发。

与托依布纳呼应,埃斯波西托同样认为,机器学习实现的不是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而是人工沟通(artificial communication)。算法以用户提供的信息为食,以产生新信息,并将其引入新的社会沟通路线。数字时代正进入一种“谷歌化”(Googlization)的新秩序,这改变了传统知识的形态,组织世界的系统不再与理解世界的系统重合,其结果是个人画像和个人深度干预前所未有的结合。我们是正在个性化(personalizing),还是被个性化(personalized),抑或人格的解体?

算法虽然是最新科学实践的产物,却与古代社会的魔法和占卜思想存在相似之处。算法的阴暗面在于重现了占卜程序的循环性,即占卜的先发制人和预言自我实现的悲剧性问题。在意义、偶联性和不确定性仍然是宝贵资源的当代,如何治理算法程序因此成为一个核心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翁壮壮博士已经译完全书,译著即将出版,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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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朱迪亚·珀尔、达纳·麦肯齐:《为什么:关于因果关系的新科学》,江生、于华译,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

图灵奖获得者、贝叶斯网络之父朱迪亚·珀尔的新著《为什么:关于因果关系的新科学》(The Book of Why)雄心勃勃。正如译序所言,以“The Book of……”为书名的作品大多意义非凡。例如,《易经》英文书名“The Book of Change”,《诗经》英文书名“The Book of Songs”。珀尔深入阐释了人类因果思维的特殊魔力,批评了现代人工智能依赖的统计学思维,即错误地相信所有科学问题的答案都隐藏于数据之中,这种以数据为中心的观念至今阴魂不散,并且在流行的大数据神话中甚嚣尘上。

与之相比,因果思维是一种反事实推理(counterfactual),涉及假设分析(what-ifs),它是目前仍为人类所独有的思考世界的方式。进言之,反事实是道德行为、法律规范和科学思想的基石,也是推动人类认知力和想象力发展的核心。回溯自己过去的行为以及设想其他可能情景的能力,乃是自由意志和社会责任的基础。

珀尔犀利地指出,数据永远只是从理论上无限的总体中抽取的有限样本,数据不了解因果,而人类了解。因此,当代的人工智能仍然处于因果关系之梯的最底层,停留在相关性模式的运作,不可避免地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毋庸讳言,仅凭收集大数据无助于登上因果关系之梯。珀尔为我们揭示,深度学习探索的只是柏拉图洞穴比喻中的墙壁阴影,它无法理解这些影像仅仅只是三维物体的空间运动在二维平面上的投影。未来会思考的机器,必须配置人类所拥有的独特能力,例如共情、远期预测和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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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汪德迈:《中国思想的两种理性:占卜与表意》,金丝燕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20年版

法国著名汉学家汪德迈(Vandermeersch)认为,中西文化的差异,端赖表意文字与字母文字的对立,中国一方,思想最初以一种极为讲究的占卜方程式为导向,希腊-拉丁并犹太-基督一方,思想最初以宗教信仰为导向。中国文字起源于独一无二的文言形式,创自武丁统治时期的书写符号体系,其目的并不像所有其他文字那样去记录口语,而是用一种科学语言形式去记录占卜的运行规则。这一表意文字最初专为一种国家行政工具,完全掌握在“史”之手中,后者负责占卜并掌管其从占卜发明的刻写工具,这一文字最终被私人化,演化成真正的文言。在西方,史诗首先开创了口头文学,而后,用字母文字记录歌手的吟诵,从而形成笔头文学;在中国,则是先王之嘉命,而非史诗,构成文学最初的史诗地层。

当人们迷失于被时间裹夹的大量事件的错综复杂,依靠因果关系来预测事件之间的关联变得不可能,此时,占卜便通过对关联的揭示获得认知,这些关联最初通过器物,即一个宇宙的动物象征(龟),而后通过数字系统(五十根蓍草)得以显现。占卜思维显然是依据相关性而非因果性将世界理性化,从而根本区别于西方的“本源-逻各斯”思维。在西方思想中,事物是作为其作用之因而动,因此受因果律范畴所制,因果律是神学思想的基础,其模式在上帝之行中。而在中国思想中,则取向一种亲属关系形象的关联模式,从而迥异于西方思想的因果律范畴。换言之,占卜思辨力图通过分析占卜所揭示的事物结构间的相似性,来确定真实不可见的结构之间的同源性。这是以实物结构之“伦”来解释事物的结构性思想,展现为形式的平行性、相似性。

由此不禁让人联想到前述埃斯波西托和朱迪亚·珀尔的研究,在科学理性、占卜理性与大数据理性,在因果性思维和相关性思维之间的复杂对立和内在张力。中国文化的深层基因,或许预示了中国社会与算法和大数据技术的某种天然亲和性。李约瑟曾断言,中国文化的相关性思维,导致与“Dieu”(上帝)和“Loi”(法)概念的隔膜。但卢曼也曾论及在早期文明的发展中,法律问题即展现为占卜问题。在为了占卜目的发展起来的复杂知识中,最早就有了法律的参与。正因如此,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就不是通常理解的制定法,在“若-则”的形式中,它对应着占卜的通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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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i J. Lavi, Modern Art of Dying : a History of Euthanasia in the United Stat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死亡、伴随死亡的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绝望,是不是一个永恒的问题?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安乐死的提议只是在19 世纪下半叶才出现?以色列学者Shai J. Lavi以思想考古的方式,追问了安乐死如何成为可能的演变过程,并且追寻这一现象更深层次的历史意义。

作者认为,19 世纪关于临终伦理的变化至今仍影响着我们的死亡方式。首个使医疗安乐死合法化的提议可以追溯到 1870 年,提议要求安乐死只能由专业医生执行,并且将范围限制在既无望又痛苦的患者身上。人们通常会把这些争论与20世纪中叶以来医疗技术的进步相联系。但实际上,现代的安乐死法律问题,却早于与之相关的医学技术进步。作者敏锐地指出,将任何特定技术的发展视为我们寻求死亡方式的文化转变的根源,都是错误的。麻醉的发现不能作为一种解释,因为它本身就需要解释。

Lavi没有把讨论重心放在曾经非法的安乐死如何合法化的过程,因为安乐死在当今世界仍然主要是非法的。该书的最大启发在于讨论了合法的安乐死是如何成为一种可以想象的,即使没有完全实现的死亡方式。在传统法律定义中,安乐死乃是一种谋杀,安乐死的医学术语似乎与法律语言格格不入。因此,必须通过恰当的法律词汇和法律解释重新定义安乐死与普通杀戮的区别。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仅是移除法律障碍,它还要求对其进行监管。非刑事化是取消法律制裁,而监管则进一步将其置于法律领域之内。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用于塑造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保障措施。这里包括要填写的各种表格、要获得的许可证书、要满足的时间表以及实现预期结果所需的其他程序要求:规范、快速、无痛的死亡。

医学技术的逻辑本身并不能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实施安乐死。因此,法律绝非安乐死医疗实践的外在因素,法律在安乐死的制度化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将其从谨慎的医疗实践转变为公共政策改革的问题。法律的力量可以被想象为构成性和形成性的,而不仅仅是预防性和反对性的。当医学通过其代理人、医学专家和医学伦理无法自行做出决定,法律则通过其代理人、法律专家和法律代码作出决定。当然,故事的另一面也可以是,法律开始服从医学的权威,适应医疗技术的逻辑,进而成为医学技术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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