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延丽 赵延丽财税一课 2022-12-15 17:18 发表于新疆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一)基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的摊销。 (二)特殊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企业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3、其他行业 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负面清单范围内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四季度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四、出资给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 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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