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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释亲

 河湖闲人 2023-01-06 发布于安徽

    《尔雅·释亲》是《尔雅》的第四篇。《尔雅》是我国的第一部词典。

    《尔雅·释亲》作为中国最早研究亲属关系的专著和总表,它详细记录了我国早期社会的亲属称谓亲属关系和称谓也反映了当时特殊的婚姻形态 这些称谓词反映了古代人民“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 以男性为主导的封建家族大家庭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处于附属从属的状态。

宗族

父为考,母为妣。

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

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

父之晜①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

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

父之姊妹为姑。

父之从父晜弟为从祖父,父之从祖晜弟为族父。

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

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

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王父之姊妹为王姑。

曾祖王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

高祖王父之姊妹为高祖王姑。

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

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

父之从父晜弟之母为从祖王母。

父之从祖晜弟之母为族祖王母。

父之兄妻为世母,父之弟妻为叔母。

父之从父晜弟之妻为从祖母,父之从祖晜弟之妻为族祖母。

父之从祖祖父为族曾王父,父之从祖祖母为族曾王母。

父之妾为庶母。

祖,王父也。

晜,兄也。

母党

母之考为外王父,母之妣为外王母。

母之王考为外曾王父,母之王妣为外曾王母。

母之晜弟为舅,母之从父晜弟为从舅。

母之姊妹为从母。

从母之男子为从母晜弟,其女子子为从母姊妹。

妻党

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

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晜弟为甥,姊妹之夫为甥。

妻之姊妹同出为姨。

女子谓姊妹之夫为私。

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

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女子子之子为外孙。

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

女子谓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

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婚姻

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

姑舅在则曰君舅、君姑,没则曰先舅、先姑。

谓夫之庶母为少姑,夫之兄为兄公,夫之弟为叔,夫之姊为女公,夫之女弟为女妹。

子之妻为妇,长妇为嫡妇,众妇为庶妇。

女子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

父之党为宗族,母与妻之党为兄弟。

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

两婿相谓为亚。

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

嫔,妇也。

谓我舅者,吾谓之甥也。

六亲、九族、五服

“六亲”——六亲不认

六亲,有多种说法:

一指父子、兄弟、从父兄弟、从祖兄弟、从曾祖兄弟、同族兄弟;

二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②、姻亚;

三指父、母、兄、弟、妻子、子女;

四指父子、兄弟、夫妇;

五指外祖父母、父母、姊、妹、妻兄弟之子、从母之子、女之子;

六指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夫妻、子女;

七指天地君亲师友;

当今的“六亲”泛指亲属,常言道“六亲不认”。

出处:

1、指父子、兄弟、从父兄弟、从祖兄弟、从曾祖兄弟、同族兄弟。汉贾谊《新书·六术》:“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为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以曾祖而昆弟故为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务于六,此之谓六亲。”

2、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父子、兄弟、姊姑、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晋杜预注:“六亲和睦,以事严父,若众星之共辰极也。妻父曰昏,重昏曰媾,婿父曰姻。两婿相谓曰亚。”

3、指父母、兄弟、妻子。《汉书·贾谊传》:“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唐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

4、指父子、兄弟、夫妇。《老子》:“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王弼注:“六亲、父子、兄弟、夫妇也。”《后汉书·循吏传·秦彭》:“乃为人设四诚,以定六亲长幼之礼。”唐李贤注:“六亲,谓父子、兄弟、夫妇也。

5、指外祖父母、父母、姊、妹、妻兄弟之子、从母之子、女之子。《史记·管晏列传》:“上服度则六亲固。”唐张守节正义:“六亲,谓外祖父母一,父母二,姊妹三,妻兄弟之子四,从母之子五,女之子六也。”亦泛指亲族、亲戚。

6、父亲为一亲(涵括父亲方的亲戚如祖父母、叔伯、姑娘--姑为父之姐,-娘为父之妹);母亲为二亲(涵括母亲方的亲戚如外祖父母、舅、姨);兄弟为三亲(涵括嫂子、弟媳);姐妹为四亲(涵括姐夫、妹夫);夫妻为五亲(涵括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为六亲(涵括媳妇、女婿)。

     历史上关于“六亲”,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三种:

  (1)《左传》说:父子、兄弟、姑姐(父亲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属)及姻亚。

  (2)《老子》以父子、兄弟、夫妇为六亲。

  (3)《汉书》以父、母、兄、弟、妻、子为六亲。

  因为在以上三种说法中,血缘关系纥婚姻关系最为亲近的是第三种,所以人们多赞同这种说法。

“九族”——诛灭九族

    关于九族,广为流传的说法来自南宋以来的《三字经》:“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此说的九族仅限于父宗,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直系亲属: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注:《三字经》是南宋著名学者王应麟编撰的,明、清学者又陆续补充。辛亥革命后,章炳麟于1928年又把此书重订。)

    其实,从汉代起,“九族”有经学上的今文和古文两种解说,各有其社会、政治背景,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统治者的需要。

    1、古文说。代表人物有孔安国(西汉)、马融和郑玄(东汉)。他们认为九族仅限于父宗,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直系亲属。古文说构成了宗法伦理的基础。唐、宋以后,九族古文说在国家法律中获得正式确认,其中明、清两代的律令规定,九族专指父宗。《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幼学琼林》(明朝)˙卷二˙祖孙父子类:「何谓九族?高、曾、祖、考、己身、子、孙、曾、玄。」郑玄笺:“九族者,氢己上至高祖及玄孙之亲。”可参阅《元典章》卷三十“五服图”、《明会要》卷一0二《丧服》“本宗九族五服图”、《清律例》卷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

    2、今文说。代表人物是许慎(东汉)等。他们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今文说满足了封建统治者利用血缘姻亲关系实现对本阶级及整个社会最大限度控制的需要。封建统治者在赏赐、惩罚、屠杀时是利用九族的今文说的。《汉书.高帝纪上》:”置宗正官以序九族。“唐王昌龄《箜篌引》诗:“九族分离作楚囚,深溪[寂寞弦苦幽。”元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律法有云:'一人造反,九族全诛。’”

    关于诛九族的“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另有一解释: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五服”——九族五服

    “五服”一词,民间常会听到,尤其乡间农村红白喜事之时议论者尤其多。说者、听者似乎都晓得,五服能用以校血亲之远近。然而,具体怎么计算五服,多远才算出五服,好像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理有据的不多。至少,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说法,可谓各说各的理儿。

    关于“五服”的来源,这个不消辩了,其来自古代的丧服制度,五服即指五种丧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不同划分)。不同的丧服,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不同,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

    五种丧服详解:

    1、斩衰(音摧),丧服名。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2、齐衰(音资崔),丧服名。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断处缉边,因称"齐衰"。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3、大功,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记·孝文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清史稿·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   

    4、小功,亦称"上红"。丧服名。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5、缌麻(缌音思),丧服名,是次于"小功"的丧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用较细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较"小功"为细。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注释:

①晜:古同“昆”,兄。

②媾:gòu   1.连合;结成婚姻。   2.交好。   3.雌雄交配。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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