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征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江苏省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成立日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及之前(以营业执照为准); 2.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有序,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发展前景强; 3.征收单位具有良好的产品研发技术基础和人才支持。 二、送征软件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征集软件产品符合我国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属于基础软件、支持软件、平台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5G专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高端软件,或在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政务治理、民生服务等重要领域有创新应用的行业通用软件; 2.征收软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软件作权(2019年1月1日及以后,作权人应包括征收单位); 3.征集软件产品首次正式发布销售,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具有较强的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4.软件产品的功能或性能得重大进展,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打破市场垄断; 5.征收软件产品已通过省级以上软件产品检测中心程系统及软件质量要求及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质量要求及测试细则(GBT25000.51-2016)检查; 6.软件产品研发投入200多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送征软件产品优先列入应用推广指导目录: 1.软件产品有相关专利; 2.软件产品的研发过程促进了相关标准的制定。 仅限于公司自用软件,客户定制的非通用软件不属于选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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