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办案时要注意某些细节,特别是那些非作案不能讲的细节。对这那非作案不能讲的问题和细节,要详细问、详细的记。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和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
比如以前办一个爆炸案,起诉后由于案犯反供,公、检、法讨论此案时,公安提出一个细节,就是案犯交待当时他把爆炸物放在离某一个物体多远的地方,这一距离与现场情况是相吻合的。讨论时我们认为,这一细节是非作案不能讲的。因此,提出案犯的反供不能成立。后来检察、法院采信这一细节。
又如以前一个嫖娼案,男的是一名干部,男的把一妇女带回自己的睡房嫖宿,对这一事男的始终不承认。女的在交待时有这样一细节,就是那女的卖淫后,离开时觉得头发乱,曾在男的睡间梳装台上梳装打妆过,她把梳装台摆放位置和梳装台上物品等都讲得很具体。办案人员提出要到男的家去核对,女的讲的是否属实,此时那个男的就不再坚持了,承认与这个女嫖过。从这个例子看,女的能讲清那男人睡房物品的摆设,如果这个女的没有去过那里是不能讲的,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细节。
我们办案时要尽量挖掘象这种的细节。细节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大的有环境、时间、方位、天气,小的物品的颜色、大小、长短、附着物、当事人心态等等。
这里讲讲当事人心态,当事人当时心态对有些案件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特别在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当事人当时心态往往能反映出案件本质。
我们前面有一案子,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产生意见分歧,后来是其中一个细节解决了意见分歧,就是行凶人用刀捅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跑出去几步摔倒在地上,行凶人没有追出去继续行凶这一细节,如果行凶人有意要杀死对方的,他完全有机会再上行凶,而他没有去继续行凶,从这情节可以说明他当时心态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在办案时当事人的心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地方,我们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某些举止、对话等细节,把当事的内心反映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