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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技能规范化与律所管理科学化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3-01-09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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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文昌  著名刑辩律师

律师技能规范化与律所管理科学化

文  |  田文昌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今天这个话题很大,我选择这个题目是基于对中国律师的现状和当前形势的需求有感而发。为什么这样讲?因为我一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经历了40年的生成期,40多年以后的今天开始进入发展期。

在前40年的生成期,律师队伍处于一种很不成熟的状态,基本上是摸索着干。因为我们中国律师的发展历史过于短暂,大家都知道,世界上律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而中国的律师直到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发布时候才有,到今天才110多年,这个历史进程在世界律师的发展史上是独有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律师没有传承,没有经验,更缺乏人们对律师职能作用的充分理解,所以我们律师的地位处于一种很尴尬的状态。同时由于没有历史,没有传承,我们的能力也是非常欠缺的。我们40多年来等于是百花齐放,各显其能,但是我们在律师的技能培训方面基本上是个空白。这么多年来,我们似乎认为法学院毕业了,学了法律知识就可以做一个律师,广泛来说,包括法官检察官也一样,认为法学院毕业了就可以做法官做检察官了。

其实不然,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一个各自的职业技能的要求,可是我们没有这个培训,多年来我们的律师培训依然停留在知识讲座的基础之上。

那么为什么没有技能培训?

一是没有认识到,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培训的能力,没有这个经验。所以我一直在想我们律师进入发展期以后,我们律师的技能培训将成为一项很重要的任务,我们不能总是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不能停留在随意性很强的非正规的做法上继续往前发展,我们需要有一个正规的培训。所以我提出,律师技能的规范化将是律师进入发展期以后的一个重要目标

针对这个问题,我这些年也一直在思考,包括我在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这个岗位上,借鉴国外律师技能培训的一些经验,结合中国刑事司法的特点,摸索打造了一套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的培训方法。这种完全参与式的实务技能的培训,涵盖了从律师接受案件开始,直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我把培训总课程设计为400个学时,比较细致。与此同时,我还组织京都所律师也包括刑辩高级研究院的首期研修班的律师们,编写了一套刑事辩护教程,今年年底有望出版第一篇,明年三篇都能出版。这个刑事辩护教程,就是围绕律师刑事辩护全过程展开,把理论和实务问题充分结合起来。

说到这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多年来,在法学教育当中理论和实务相脱节的问题依然非常严重,这个问题也体现在律师业务当中。所以我认为在律师的技能培训上也要特别重视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问题,缺乏理论基础的律师不能成为一个好律师,而没有实务能力的律师,更不能有效的从事律师业务。这两者缺一不可,而目前这正是我们的薄弱环节。

我希望我们在今后的律师培训当中,既要重视业务技能的培训,也要重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培训。只有从总体上提升律师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才能使中国律师从缺乏操作规范的盲目状态当中走出来,走上业务技能规范化的更高层次。

这是我说的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律所管理的科学化。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一点?因为我们律所的管理太不科学了。为什么太不科学?因为中国律师的特点是出身卑微,处境艰难。为什么这样讲?我的根据是中国律师出现的时候,正好是改革开放的初期,而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是由平均主义大锅饭走向个体化生产。平均主义大锅饭被打破,走向了个体生产,极大的解放了生产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毕竟这是一个个体经济的原始状态。而我们中国律师由官办走向民办这个过程当中,恰恰赶上了这个时代,所以中国律师就是个体户时代产生的一种职业。那么在当时的环境下,律师具有比较活跃的生产力,没有更多的束缚。但是发展到今天,我们仍然是处于个体化状态,我们的力量就会显得非常薄弱。现在中国60多万律师,据我了解绝大部分的律所,还是处于人自为战,各自为政的个体化状态。那么在这种状态下,能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发展?显然不能。当然,律所形式各有不同,在国外也是这样,有个人所、有特色所、有综合性大所,小所、大所各有特点,各有优势,不必强求一律。但毕竟要有一批或者说至少一个城市要有几个规模性的大所,因为它要适应市场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那么怎样才能发展成规模性的大所?

核心问题就是我们管理科学化问题。我们原来的律所很原始,一些大所也是强人治所,靠创始人的个人魅力在发展律所。但走到今天,如果要走向科学化管理的团队化机制,就必须要有更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因为分配机制是最关键的。分配机制不解决好,科学化管理就做不到,团队化的规模就达不到,专业化队伍就无法形成。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注意到目前有很多北京和外地的律所已经重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开始进行团队化管理的尝试,这是好事。

但问题在于到今天为止这种尝试并没有达成共识。包括我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由个体化的模式走向团队化的过程当中,我发现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一种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而产生的团队合作,另一种是以近似平均主义的方式为基础的团队合作。我曾经跟有些人讨论过这个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讲,从平均主义大锅饭走出来,是一个进步。现在我们走向一个新的合作的模式,应该是一个更大的进步。但是如果律所从个体化模式,又回到平均主义模式,结果会是如何?我是很担忧的。我们京都律所也尝试过,我们曾经在建所的前期,基于各种原因,存在过一些大锅饭模式。我一直认为大锅饭要有,一点都没有就无法形成团队合作。但要适度,不能太大,太大了就会导致三个和尚没水吃,就造成生产力的低下。这是关于度的把握。

但是如果把大锅饭变成一个主要模式,我是非常担忧的。

从法律的原则上来讲,这涉及到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的问题。我认为我们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成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过渡,实质公平就是共产主义。如果过早的提出这样的目标,来用这样的方式,律所的发展前景是令人担忧的。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管理方式上,我认为由律师管理律所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鉴于律师业务繁忙和专业性不同,更倾向于实现管理和业务的分工。我20年前就提出来,由职业经理人来管理律所,就是由非律师管理合伙人来实行管理,更有利于律所的科学化管理。

当然这个路走起来很难,20年前我提出来的,我们京都所就走得很累,到今天我们走出来了。现在我们的非律师管理合伙人,相当于执行总裁,作为律所管委会的成员负责律所的日常管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规模化大所管理的一种比较适合的方式。它可以把我们做业务的合伙人从这种繁杂的行政管理事务当中解放出来,同时还解决了一个避嫌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业务方面的利益冲突。当然这是一个探讨,但是我了解国外早就有这种非律师管理合伙人模式。

当然这种律所科学化的管理还是像我刚才讲的都是在摸索,但是到今天这个时候,我们再不抓紧机会去研究和尝试,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如果中国律师的规模化程度建立不起来,我们团队化模式打造不出来,我们的专业化分工也很难形成一种良性机制,这样就会使我们律所的发展陷入瓶颈。

所以我特别希望,能建立一种信心,希望我们在新的时代,我们律师技能的规范化能得到进一步提升,我们律所管理的科学化能有新的思路和新的突破。

这是我个人的愿望,也是一种期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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