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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技巧:《提讯证》中的魔鬼细节

 见喜图书馆 2023-01-09 发布于山西
    提讯证是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审、讯问时必须持有的法律文书,在很多地方,提讯证往往也叫做提讯提解证,里面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办案人员每一次讯问的时间、人员、地点,也包括提解出所的时间、人员、地点,还包括每一次强制措施以及换押后的法定羁押期限。可以说,通过提讯证,可以全面的看到嫌疑人在整个看守所羁押期间那些需要嫌疑人参与的侦查活动,例如看守所内的讯问、提解出所,甚至看到办案机关是否超期羁押等等。   
      一、 比对提讯证上讯问的时间、讯问的次数,是否与案卷中的嫌疑人本人讯问笔录相吻合,进而可以得知案卷中是否遗漏了对应的讯问笔录;是否有不在看守所内讯问的笔录;是否有疲劳审讯的情况。
      1.1 缺失了对应的讯问笔录。
      缺失的笔录往往是有利于嫌疑人的笔录,可能影响到嫌疑人无罪、罪轻,作为律师发现这种情况,应当积极请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向侦查机关调取。
      1.2 是否有送看守所后不在看守所内讯问的笔录。
      如果有,那这份笔录一般都应当认定为违法进行的讯问,可以请求依法排除。即使笔录中显示地点都在看守所,也要注意下《提讯证》上提解出所的时间内是否存在对应的笔录。如果存在明明提解出所了,但是笔录却显示在看守所内,那这种也属于违法讯问的笔录,而且往往还伴随着刑讯逼供等违法渠铮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只能在看守所讯问;除了辨认、起赃能将嫌疑人提解出所外;不得以辨认、起赃等名义变相违法将人提出所进行讯问。
      1.3 《提讯证》上“提讯时间”与“收监时间”远远大于笔录中记载的时间,或者短时间内多次讯问。
     如果《提讯证》显示的时间较长且跨越午餐、晚餐,或者跨越时间较长,例如超过12个小时,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持续进行讯问,侦查人员可能涉及以饿手段审讯或者疲劳审讯,《提讯证》可以作为线索请求依法排除相关笔录。
      二、  比对提讯证上讯问人员的名字是否与讯问笔录上讯问人员的名字一致;比对其他同案犯的《提讯证》上讯问人员的名字,是否由同一讯问人员同一时间讯问多人的情形。
      如果出现前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讯问笔录完全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且无法补证说明,完全可以直接申请依法排除。
      在我办理某贩毒案中,就出现过《提讯证》上讯问人员跟对应的讯问笔录中讯问人员签名为不同人员,我在庭审中质证时提到,公诉人哑口无言,只能回应庭后核实。最终这个案件检察院对我当事人撤回起诉,实现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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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讯证》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万千,只要有心、细心、用心,也许我们的有效辩护就会从它的魔鬼细节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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