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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shengyidian 2023-01-11 发布于内蒙古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重点内容解读:

1、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1月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011年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5000-20000元;

自2013年8月1日到2014年10月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

2014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021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调整为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

纳税期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合计不超过起征点的,全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剔除不动产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对应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达到起征点;

小规模纳税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选择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以改变;

在预缴所在地的申报期销售额(包括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不超过10万或30万元的,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2、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和预征率计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就单笔业务选择适用减征或放弃减征。放弃减征的可以开具3%的专用发票;

3、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减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5%降为10%。

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开始实施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优惠,以及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的优惠,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期执行1年后,在2023年仍继续执行,只是加计抵减比例作了调整。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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