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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试行!台州一地发布房票新政

 窗前有树905 2023-01-12 发布于浙江
发稿时间:2023-01-12 10:13:42     

日前,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玉环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玉环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目的意义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在住宅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储藏室等可售用房)的一种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

适用范围

玉环市域范围内实施住宅房屋(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试行房票安置。

试行房票安置的征收项目,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或批复)的征收项目,确须实行房票安置的,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须对原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充,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房票价值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20%比例房票奖励,即房票票面价值=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120%。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货币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具体以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房票发放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腾空验收后出具房票(法院查封和有抵押的除外)。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房票使用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每张房票只允许以被征收人或其确定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为主体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以非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须经过公证。

(二)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10%以内且少于25万元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三)允许房票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予以拆票,拆票金额由房票使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相关付款金额确定,但购买同一套商品房仅限拆票一次。拆票后,房票失效日期与拆分前一致,不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原发放的房票。

(四)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8%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5%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3%一次性给予购房补贴。

(五)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房票认定使用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每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一次。结算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购买现房的,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房票金额的100%;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30%,房屋主体结构结顶后支付房票金额的4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再支付房票金额的20%,余款10%部分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后结清。购房款应当统一拨付至该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结算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的结算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金融配套

(一)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二)被征收人或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房源管理

(一)市住建局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房票安置房源,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楼盘,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及时公布参与房票安置的楼盘信息。同时,加强对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监管,保证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玉环市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参与房票安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责任承诺书,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给予房票使用人享受不低于其他购房者优惠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款,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1年,试行期满自动失效。

来源:玉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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