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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公安能不能管?怎么管?会不会涉嫌犯罪?

 王继华1 2023-01-1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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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一定程度的放开,我们基层派出所的管控压力更大了。

特别是烟花爆竹在运输、存储等各个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早发现、早处理。

对广大群众的燃放行为,日常处警当中,应当持审慎、宽容的态度,以制止、教育、警告为主。

对于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当更加严格规范。

对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处警和处罚中应当严格、果断,从源头上为群众的有序燃放提供保障。

前两天刚好审核了一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案件,今天有办单位的兄弟也有法制的同事一起过来讨论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当中的一些问题的定性和处罚。

将大家关心和讨论的一些问题整理了一下,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证(烟花爆竹)为例,对烟花爆竹经营当中的一些法律认定和处罚依据做一个分析,希望对我们基层办案单位特别是派出所在烟花爆竹经营的处置和处罚方面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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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最基础的问题,

什么是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也就是说烟花爆竹实际上是包括烟花爆竹的制品和生产原料两种物品

这是首先必须分清楚的概念,如果不分清楚这个概念,在行政法规和刑法法条里面,对于爆炸物品,爆炸物,危险物质等的概念就会绕不清,容易混淆在一起。

我们一般所说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的制品。

也就是成品的烟花爆竹,人民群众拿来就可以直接燃放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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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经营到底归谁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这里明确公安机关是负责研发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当然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可以管理和处罚的违法案由如下:

1.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2.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4.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6.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7.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8.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9.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0.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11.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从违法案由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烟花爆竹的管理和处罚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非法运输,二是违规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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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什么法律来进行管理和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危险物质?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爆炸性物质,包括雷管、导火索、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等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

也就是说,烟花爆竹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里面是爆炸性物质,是危险物质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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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危险物质与《刑法》罪名中的危险物质有无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里的“危险物质”与《刑法》罪名中的“危险物质”有不同:

《刑法》一些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物质”,仅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三类物质。

例如,我们下面要说到的《刑法》第 125 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所称的“危险物质”,是指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不包括爆炸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

还有《刑法》第127 条规定的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和抢劫危险物质罪。

《刑法》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行为纳入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中。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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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危险物质,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呢?

来看以下几个【司法解释】的司法认定。

2009 年11 月 16 日修正后的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 10 发以上、气枪铅弹500 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100 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 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00 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 30千克以上、雷管 300 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2012年9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 年 5月7 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第八条、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

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从这个三个司法解释给明确看出,爆炸物实际上是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手榴弹、地雷以及制造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这就要回到我们本文的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烟花爆竹?

成品或者说商品的烟花爆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品,也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

非法储存成品的烟花爆竹,就不会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

“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规定?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目前,关于“国家规定”在行政立法中尚未有如《刑法》那样的明确界定。

考虑到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在制定权限上是有严格区别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国家规定”,除了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外,还包括部门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即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30 条中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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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都有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烟花爆竹的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也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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