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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检查发现:大部分事务所质控流于形式,仅依靠承接人主观判断承揽业务

 gzcpalgvwf5dya 2023-01-13 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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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豫会协〔2023〕18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会在2022年7月5日,下发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会协〔2022〕32号),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工作效果,进一步深化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行业诚信道德建设,省注协按照行业监管“全省一盘棋”的指导思想部署安排检查工作,统一整合检查资源。省注协联合郑州市注协对2015年来未接受过检查的65家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省直事务所、郑州市和洛阳市、信阳市辖区部分事务所。其他地市事务所由地市注协负责检查。

全省共抽调检查人员93人,组成22个检查组,其中省注协联合郑州注协组织了8个检查组。全省共抽查业务报告814份。其中年报审计456份,专审报告274份,验资报告84份。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协负责全省被检查事务所的复核处理处罚工作,按照逐所逐问题进行复核审理的原则,对8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全部进行了复核审理。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质量控制方面

从总体上看,大部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多流于形式、实际操作性不强。从质量控制各要素看,部分事务所的合伙机制不健全,缺少合伙人晋升、考评、职责委派和违规处分等方面规定;未建立适当的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政策与程序,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先承办、后签约”或仅依靠承接人主观判断承揽业务的情形;在员工薪酬方面,大部分事务所固定薪酬比例过低,绩效工资的发放主要以注册会计师完成的业务收入为基数提取、发放,难以充分体现以业务质量为导向的薪酬激励原则;缺少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业务标准的制定、修改和传达工作;在业务执行中,大部分事务所未建立咨询政策和程序,没有制定意见分歧处理程序;部分事务所虽建立有审计项目复核制度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但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差,在实际工作中也未能得到严格执行;部分事务所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未设立监控部门,也未明确监控人员,没有周期性监控审计项目;部分事务所未制定对投诉和指控事项的处理规定,未建立业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大部分事务所的信息系统建设较为薄弱。

(二)具体业务报告方面

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实施不到位,未对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的诚信进行评估,也未评价自身是否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资源,忽视审计风险盲目承揽业务。部分事务所业务约定书内容填写不完整,如无审计目的、收费金额、签约时间、签约人、违约责任等等。

2.风险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由于中小事务所普遍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大部分事务所未能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切实应用到审计实务中,对风险评估相关准则的应用仅停留在底稿编制层面,不能有效识别和评估风险,也不能将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加以贯通,无法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计划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部分事务所总体审计策略针对性不强。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策略;有的事务所虽编制有审计策略但流于形式,对审计业务缺少实质性指导和控制,缺少工作时间和经费预算、被审计单位的背景、总体分析性复核、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以前年度审计情况、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重要性水平等内容。

4.必要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个别事务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支持审计结论。如未向银行函证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对大额未达帐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往来款项既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或者仅以抽查会计凭证作为替代审计程序;存货监盘、减值测试程序实施不到位;部分事务所获取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有的事务所获取的询证函回函为复印件;个别事务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复印被审计单位的账簿、凭证为主,且未对这些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无法支持审计结论;未获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对损益类科目的审计,往往仅停留在帐表核对和程序性的凭证抽查上,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现金流量表普遍未实施审计程序。 

5.部分事务所对其他项目的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一些事务所对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缺乏判断,特别是客户存在持续亏损、资产负债率高等事项或情况时,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予以考虑;一些事务所对首次接受委托的业务,未能对期初余额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6.部分事务所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当。一些事务所对重要报表项目或重大财务报表认定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盲目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部分事务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的不恰当意见审计报告。

7.验资业务中,对于货币出资,事务所普遍未获取银行存款对账单;对于实物出资,事务所往往只关注实物资产的作价,而忽视实物资产的数量、权属及移交情况,甚至个别小事务所滥用实物资产评估报告,只要见到评估报告,不履行程序即予以确认。在变更验资中,事务所往往没有收集前期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增资企业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未进行审计或采取替代审计程 。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

对今年的检查处理,得到了被检查事务所的理解与积极配合,对检查组提出的检查意见,大部分事务所都表示接受并积极进行整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执业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后期复核人员一个月复核整理,通过河南省惩戒委员会审议表决对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涉及9家事务所的共57名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惩戒,其中3家存在较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11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理,1家事务所及涉及9家事务所的46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存在一定执业质量问题被处以训诫处理。此外还将对其他15家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警示函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约谈,要求事务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完善。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发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执业水平,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广大注册会计师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升行业的社会形象。

2023年1月11日

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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