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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资讯 |国有企业吸收合并十大要点

 keelaws 2023-01-13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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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吸收其他企业继续存续,剩余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企业合并,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种方式。在国企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压缩公司管理层级、减损止损、整合企业内外资源、减少关联交易、完善公司产业链条,实现公司一体化战略等目的,企业经常选择的一种整合方式就是吸收合并,本所律师多年来长期从事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参与了多项国有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并总结了国有企业吸收合并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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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合并的程序

1.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拟定吸收合并实施方案。
2.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就吸收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
3.合并方及被合并方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召开职工大会,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并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4.合并方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履行报批手续。
5.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分别作出同意合并方吸收合并被合并方的股东决定。
6.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7.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通知债权人(决议后10日)并公告(决议后30日)。
9.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签署《合并协议》。
10.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与权属变更登记,将被合并方资产与债权、债务转入合并方,并办理交割手续。
11.被合并方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包括税务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公司登记注销)。合并方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12.办理被合并方分公司、对外投资股权的归属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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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吸收合并是否需要审计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三)合并、分立、清算”《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合并分立基本原则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但有例外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而且例外情形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从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受让方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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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吸收合并是否需要召开职代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意见》指出,“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
综合上述规定,首先吸收合并事项要听取职代会意见;其次如吸收合并方案如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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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合并方的分公司需要注销吗

被合并方被吸收后要注销其工商登记,那么被合并方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和被合并方一并注销?如果在吸收合并后想要保留被合并方的分公司,是否需要注销后再重新设立?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七)支持分公司办理隶属关系变更。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的分公司可以注销也可以进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但需要在合并协议中约定被合并方分公司的处置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果在吸收合并后不需要分公司,可以在吸收合并时注销,如果在吸收合并后仍需要分公司,不需要注销分公司后再新设,可以在吸收合并后直接办理分公司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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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合并方持有的公司股权需要转让吗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八)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  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方式退出,也可以进行股权承继,但需要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持有股权的处置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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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合并方的资质可以由合并方继承吗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建设工程类企业的资质,一般来说,如果原有企业的资质注销,新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审批手续,在审核注册资本、注册人员等基本条件后,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除上述工程类的资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其他的资质在合并后是否可以承继或办理简化审批手续,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对于不同的资质、不同审批部门处理的方式不一样。一般来说,对于合并后公司的资质,需要重新进行申请,但是在申请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简易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还要看当地的资质主管部门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因此建议提前咨询相关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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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吸收合并如何进行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咨询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吸收合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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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吸收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如何确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五)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六)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三点:

1.我国立法并未规定吸收合并后收购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作累加合并变更,可以通过合并协议自主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规定需要扣减合并各方之间的关联投资对应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数额。

2.公司可以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合并协议对合并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进行明确。
3. 合并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约定,按照合并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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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吸收合并导致债务混同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吸收合并导致的债务混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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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吸收合并有何税务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上税务优惠政策?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吸收合并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上税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契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吸收合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支付比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方账上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合并方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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