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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限期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其效力如何认定?-公司法笔记第二期

 letuspray 2023-01-13 发布于上海

引子:

很多人都会问,老婆可以看老公手机吗?或老公可以看老婆手机吗?有的会回答,根据民法典第xx条,公民有隐私权,所以不能看。我连第几条都懒得找,真心觉得,法条在此问题无意义。其实,这问题真正的提问是,一方能否基于法律上夫妻关系而取得相应知情权?另一方是否对于另一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依然享有隐私权?属于权利的冲突。

现代流行对婚姻的定义是类似两人一起办公司。同样的,对于大部分现实公司法问题,其实也是两种权利或观点冲突。所以,看问题要看全面和本质,个人对公司法笔记摘录多方观点,同时选取法官倾向观点供大家学习、参考。另外,笔记就有问题的结论原本出现在公司法解释(四)的意见稿,正式稿又被删除,因为各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同时,罗列观点也极大方便处于不同立场都能全面充分看待处理问题。时间有限的朋友,也可以直接熟记倾向观点及理由,把作为“标准答案”。

我国法律对股份转让限制梳理:(4)

一是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是对董、监、高人员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是对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基于篇幅于此不赘。

四是对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股票的限制。《证券法》第42条,第四十二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观点一,既然公司法等已明文规定了禁限期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或其他人在期限内仍然签订合同予以转让的,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观点二,该股权协议并没有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观点三,该股权协议可认定为未生效合同,带禁止转让期经过后,则认定合同有效;

法官倾向于观点二。

在禁限期内,双方未进行股权转让,只是对股权转让的实质内容达成一致。所以相关人员完全有权在禁限期内对禁限期届满后股权交易进行安排。所以,协议有效。

另外,一年之后,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而非合同效力。

同类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未尽行政审批的,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合同已经成立,未生效,该合同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该拘束力不仅保护合意,要求当事人需本着善意积极地促进合同生效,若达成合意,去不积极促进合同生效,则等于事实上解除合意。

注:该类合同可对此种情况事先约定清算条款,约定该条独立合同生效,这样可以防止发生类似情况,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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