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原条例第37条替换为第55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不再是“参照条例执行”,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同时授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监督救济方式也不再“参照条例执行”,包括行政复议、诉讼,而是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诉,后者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本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未公开信息行为的救济问题选取法律、裁判和观点供读者参阅。 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信息的救济 法信 · 裁判规则 法信 ·司法观点 注:上文中“第三十七条”已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摘自李广宇编:《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第166—168页。) 法信 ·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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