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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哪些地区已允许远程审方?

 茂林之家 2023-01-14 发布于湖南

2022年至今,全国多省份密集出台政策文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动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1月3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环节创新发展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参与建立电子处方共享平台;(2)自建符合要求的网络药学服务平台。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以设立远程药学服务机构,通过自建符合要求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或者第三方药学服务平台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或者承担2025年12月31日前过渡期允许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连锁门店的远程审方及药学服务工作。

2022年12月8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及,在连锁企业门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连锁企业总部(自建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作为其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在岗时的补充。

关于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规定如下:

1.企业审方中心应当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相匹配数量的专职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审方中心的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专职从事连锁企业门店远程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2.企业审方中心从事远程审方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需注册在本连锁企业,其远程审方服务系统中应保存审方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联系方式、指纹(或面部)等信息。

2022年11月14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药品流通监管创新改革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要优化药学服务:

(1)支持“互联网+”新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

(2)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中心,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药学服务。

(3)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在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的远程药学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除以上三地外,此前还有多个省市药监局也曾发文鼓励药店连锁企业开展远程审方作为补充。

2022年11月9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2022年11月4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中提到,连锁企业可以集中设置远程审方部门,通过远程审方、提供药学服务,作为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的补充,配备的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实施远程审方、提供药学服务时,连锁总部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开展药学服务,连锁门店员工履行处方调配职责,并按照服务标准提供现场药学服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合理。连锁企业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远程审方等药学服务。

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到,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2022年6月22日,西藏自治区发布《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提到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运用“互联网+”模式开展远程审方服务,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远程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服务,确保电子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013年,因新版GSP要求“无执业药师不能开店”,远程审方开始实行,以缓解执业药师不足的问题。之后便有一些省份相继允许远程审方,2022年起,允许远程审方的省份数量大增,可以看出,远程审方已被很多省份所接受,全国明确表态支持远程审方的省份有:吉林、福建、湖南、云南、黑龙江、山东、陕西、江西、河北、山西、青海、西藏、海南、广东、贵州、四川、甘肃、山东、北京等,推广远程审方的省份几乎已遍布全国。

加之放开疫情管控后,公众出现很多乱用药的现象,国家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执业药师发挥其真正价值,指导公众科学用药,必会推动远程审方的发展,在市场需求和政策的推动下,远程审方必会越走越远,当然,与此同时,监管的力量也会加强,当前远程审方的技术已发展成熟,完全可以做到全过程监督监管,实现安全有效、追溯真伪,处方审核不会只流于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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