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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中的第三方代理商市场推广刷单情形 (1)电商平台销售情况 公司NMN成品主要由曾经的子公司日本曙光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消费者销售。日本曙光委托上海誊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誊琨”)在境内为NMN成品提供电商平台运营及市场宣传、推广服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如下: 总体而言,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较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 (2)第三方代理商市场推广刷单情形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了使商品在电商平台获得更好的曝光率及页面显示排名,提高产品知名度,上海誊琨通过修改商品价格、虚构物流记录的方式,通过天猫国际海外店铺下单NMN产品共计5.71万元。自发行人知悉该情形后,已加强合规管理,并要求上海誊琨停止刷单行为,上海誊琨已向公司出具说明,并承诺后续不再发生违规行为。 上述刷单行为发生后,公司已及时改正并停止。上述刷单金额较小,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已将刷单收入剔除,刷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收入及利润真实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刷单行为而受到涉及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煜对上述刷单行为出具了承诺:若弈柯莱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的刷单行为而受到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其将承担该等损失或给予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为专注主营业务,公司已于2021年9月将日本曙光剥离,2021年10月起公司不存在电商销售的情形。 销售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生物医药产品、绿色农业产品、营养健康产品等。公司目前的销售模式分为直接销售与贸易商销售两大类。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直接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西他列汀中间体、依巴斯汀原料药、S-氰醇、氨基酸氧化还原酶、R-3-羟基丁酸乙酯和部分度鲁特韦中间体等。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贸易商模式销售的产品主要包括度鲁特韦中间体、NMN原料、手性酯和部分西他列汀中间体等。贸易商模式系公司与贸易商共同对产品进行推广并获取订单,贸易商与客户确认订单后再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在开拓客户的过程中,公司与贸易商共同为客户提供技术、产品等方案支持,共同维护客户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按销售模式分类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表所示: 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的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合计金额分别为5,763.56万元、7,100.63万元和9,494.6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69%、32.71%和28.70%。 1、销售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的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306.39万元、386.34万元和761.73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2.22%、1.78%和2.30%,公司销售费用金额不断增加,但总体金额相对较低,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也较低。公司的客户相对较为稳定,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公司产量的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及福利费、NMN代理佣金,上述费用合计占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的比重为59.03%、62.77%和77.77%。 (1)工资及福利费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工资及福利费分别为180.87万元、165.99万元和261.22万元,占各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59.03%、42.97%和34.29%。2020年度,公司销售费用中的工资及福利费较上年度减少14.88万元,降幅为-8.23%,主要系当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保费用部分减免所致。 (2)NMN代理佣金 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代理佣金系NMN成品的运营及市场推广代理佣金。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代理佣金分别为0万元、76.52万元和331.17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0%、19.81%和43.48%,金额及占比均有所上升。公司NMN成品系由日本曙光通过电商平台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公司委托境内机构为NMN成品提供电商平台的运营、市场宣传及推广服务,并根据跨境电商平台的NMN成品销售收入向境内机构支付代理佣金。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实现的NMN成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39.46万元和692.45万元。公司已于2021年9月将日本曙光剥离,后续公司不再产生NMN成品的销售收入,亦未再发生代理佣金费用支出。 (3)销售费用率同行业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对比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系各公司的销售模式、销售渠道、产品类别以及客户群体等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和贸易商两种模式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与直销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但该部分业务市场开拓费用总体较低;同时公司通过贸易商模式开展的业务占比较高,该模式下公司销售费用支出也相对较低。因此公司销售费用率虽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但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及销售价格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构成 2、产品区域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区域情况如下: 主要客户情况 1、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8,399.62万元、15,377.70万元和20,904.1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0.78%、70.83%及63.19%。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当期销售总额50%的情况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在上述客户占有权益的情况。 来源: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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