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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业主欠缴11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隐遁B 2023-01-14 发布于广东

刘某是汕头市龙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8月,他的家门口贴了一份来自物业公司的律师函——物业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支付2007年至2018年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约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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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回事呢?


物业公司表示,刘某自2007年1月起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每年12月1日都以书面形式告知。

刘某则表示,其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2007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收到过任何催缴通知,直至2019年8月才在门上看到物业公司张贴的律师函,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解决车库积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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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审判?

汕头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按合同内容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快递单及缴费催款通知书等证据,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曾于2017年10月向刘某追缴过物业管理费,因此未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为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在此之前的物业费因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刘某支付物业公司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物业服务费一万多元

案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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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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