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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凯程 胡鹏:平台经济、数字空间与数字地租——一个马克思地租理论范式的拓展分析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3-01-14 发布于山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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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凯程,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胡鹏,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







摘要:平台在边界扩张和权力收缩的双向运动中完成了数字空间的“圈地运动”。平台资本家通过控制连接市场的通道,对供求双方实施锁定,并以平台所有者的身份向入驻商家征收数字地租。平台中权力配置的偏向性赋予平台所有者更强的决策自主权,平台容量及优劣空间的分布状况是平台所有者遵循“地租最大化”逻辑的结果。级差地租取决于数据商品的质量和平台生态圈的完整度。在平台经济中,劳动者来源的广泛性和易得性促使劳资之间弱契约关系的形成,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玩劳动”的娱乐属性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劳动者和资本家关于工作日之争的“二律背反”和解表象下隐藏着剥削之实,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更加隐蔽且更为严重。我们应发挥制度优势,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平台经济;数据商品;地租理论;数字劳动

一、引言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进入了万物互联的“数字时代”。网络购物、刷短视频、看直播等新兴消费模式在丰富和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将个人浏览、点击和互动行为抽象为二进制数据,通过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便能得到反映消费者偏好信息的数据商品。身处大数据时代的人们仿佛成了数字透明人,而平台资本家则披上“数字隐身衣”,以上帝视角对身处其中的参与者进行“全景仓”式观察。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减反增,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开始向实际隶属转变。[1]平台企业以数字基础设施为基础,以以太网为载体,将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到自己构造的“大同世界”中,以相同的规则制约着供求双方。因此,平台在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生产、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与之飞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性,由此引致了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劳动者所受剥削的隐蔽性、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得出诸多深刻见解。韩文龙和王凯军利用马克思价值运动理论揭示了平台经济中资本对劳动控制的广泛性及剩余价值攫取的隐蔽性。[2]魏旭借助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驳斥了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数字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失效论,指出“新经济”收入的增长源于以信息租金和金融化收入等形式实现的对全球剩余价值的分割。[3]周文等从马克思“生产的国际关系”视角揭示了平台垄断和国际数字税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4]戚聿东和刘欢欢指出由于数据产权主体的模糊,引致了个人与平台、平台与平台之间的对立矛盾。[5]

不少研究虽已论及“平台租金”的概念,但并未就其成因、类别和特性作出系统性、理论化阐释。马克思地租理论能否用于解释数字地租?平台经济中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产生条件和形成原因是否存在?与农业地租相比,数字地租又有何特殊之处?围绕着这些问题,本文着重研究以下三点:一是论述数字空间中的“圈地运动”,即平台边界扩张和权力收缩的双向运动。二是明确平台中仍然存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其形成机制因平台的特殊性而与农业地租存在较大差异。三是论证数字地租内含的剥削程度和剥削关系因消费者身份的多重性、劳资之间权力配置的偏向性以及工人来源的广泛性而变得更为严重且更为隐蔽。

二、数据商品的祛魅与数字空间的“圈地运动”

“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6]875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资本家通过对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将现实中的人们裹挟进其构造的虚拟空间。网络与现实组成了一对平行世界,人们在现实中的一举一动都被抽象为数据,复刻于网络。平台企业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生产出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数据商品,并凭借对这些商品的所有权向入驻商家征收“数字地租”。在平台经济中数据商品和资本耦合为数据资本,[7]从而将资本的场域由线下拓展至线上,并凭借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成为一种“普照之光”宰制着一切社会关系。

(一)数据商品:数字空间的基本元素

数据本身的抽象性和超感观特征使人们对其的分析仿佛隔纱观物难辨真容。既有研究对数据的商品属性存在分歧,部分学者认为网络平台模糊了工作与消费的界限,将广大消费者纳入非雇佣工人范畴,该观点认为消费者在网络空间中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即为商品。看似民主、自由的平台并非田园诗般浪漫,而是充斥着隐蔽的剥削。正如大卫·哈维所言:“历史上很多事物看似蕴含着解放的可能性,结果却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支配性实践的回归。”[8]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人们在网络平台中的印记只是构成数据商品的原料,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因此不能称之为商品,也就不存在剥削之说。面对纷繁复杂的数据,借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理论追溯数据商品的生产过程能够加深我们对其的认知。

“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9]54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属性,体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一切劳动……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9]60在平台经济中,由于消费者行为的随机性,其产生的数据往往充斥着噪声,难以反映消费者的真实偏好和社会关系,因此原始数据不具备使用价值。“没有一个物可以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如果物没有用,那么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9]54“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9]208目的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借助意识、观念的中介作用,预先设想的行动目标或结果,[10]而消费者在行动时并未以生产反映其偏好的数据商品为目的。因此,原始数据不是劳动产品,既无价值又无使用价值,难称为商品。

与传统劳动相比,在平台经济中劳动的场所由线下转移至线上,劳动工具由硬件转换为软件,劳动对象由有形转变为无形,不同的具体劳动生产出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数据商品。根据数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供求匹配型商品。平台资本家通过雇佣具有专业技术的劳动者对消费者留存于网络中的浏览、点击、购买、互动等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去伪存真,提炼出能够反映消费者真实偏好的数据商品。这类商品有助于描绘清晰的“用户画像”,不仅使广告的推送更具靶向性,而且能为厂商针对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制定差异化的生产决策提供现实依据。这对提高供求的匹配度,完成资本由商品形态到货币形态的“惊险一跃”以及促进资本周转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二,需求引致型商品。这类商品通常由数字产消者生产。数字产消者(如B站up主、抖音短视频发布者)通常与平台企业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他们在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感悟、旅游街拍和消费测评以吸引观众,获得情感认同和流量提成。数字产消者生产的视频、音频和网文具有聚集效应,能够将游散于网络中的消费者吸引至平台。一方面,为平台带来了海量的消费者原始数据,从而为生产供求匹配型商品的劳动者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这类商品能以一种更加贴近用户生活方式的形式呈现广告,于无声中将产品功能嵌入消费需求中,从而使消费者的潜在消费倾向转变为现实消费行为。

第三,生产协同型商品。随着分工的不断细化,现代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演变为一个外部市场协调和内部行政协调的层级组织。组织层级的增加使得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失真,内部交易成本随之增加,最终导致企业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问题与办法总是相伴而生,手握巨额资金的行业龙头采取“物联网+大数据”的方法研发软件,将传统产业数字化,通过信息技术压缩管理层级,提升信息传递的速度,降低信息的失真度。企业通过专业软件将工人与设备的状况抽象为数据,借助数字基础设施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提高了生产的协同性,“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11]207因此,企业借助生产协同型商品使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第四,数据采集型商品。这类商品主要是由平台资本家雇佣技术人员研发的专用软件,用于将用户或劳动者的行为以及机器的运行状况抽象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据,以便为供求匹配型和生产协同型数据商品的生产提供原料。

数据商品除了具有需求的引致性和生产的协同性外,还能映射广泛的社会关系,[2]通过社会关系的连带性吸纳机制实现组织的低成本扩张,[12]从而使数字空间的形成成为可能。单个数据商品是组成数字空间的基本单元(节点),而其附带的社会关系能够将这些分散的单元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数字空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空间对客观世界的同构程度不断提高,数字空间的边界随之不断延伸。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中体现的生产关系被抽象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数据,这些数据不仅能够将人们之间内在的社会关系显现化,而且作为数字世界的通用语言,能够弱化行业壁垒,赋予企业更强的竞争力。数据商品的上述特性激励着平台资本家雇佣技术人员采用隐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以限定其使用范围,形成数字经济时代的“封地经济”。数字空间的无限扩张趋势与平台企业的有界性之间的矛盾引致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圈地运动”。

(二)数字空间的“圈地运动”:边界扩张与权力收缩的双向运动

互联网行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彼时的世界市场是一片亟待开发的数字蓝海。以微软(Microsoft)、苹果(AppleInc.)、谷歌(GoogleInc.)和亚马逊(Amazon)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相继成立,并凭借先入优势在各自领域开疆拓土,迅速积累了大量用户。互联网行业具有显著的网络外部性,人们从某个平台中获得的效用与该平台的用户规模呈正相关,这种正反馈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致了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并最终促成了垄断的形成。伴随着网络用户规模的扩大,其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特征。部分新进企业以收入水平、需求层次和年龄结构为标准,将消费者划分为不同群体,以期在垄断企业主营业务领域靠精细化运营获得一席之地。成立之初,这些依靠精细化运作的小企业也曾迎来过自己的高光时刻,但碍于业务单一、受众面狭小又无巨额资金支持其拓展业务范围,最终在激烈的竞争中难逃破产或被兼并的命运。

随着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的不断推进,手握巨额资本的平台资本家在逐利的内生动力和竞争的外在压力下,开启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圈地运动”。与18世纪英国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圈地运动”相比,平台资本家身着“数字隐身衣”,以平台自身的娱乐属性为“麻醉剂”实现了数据和用户的无痛分离。数据逐渐走向人们的对立面,成为吸收工人活劳动和榨取剩余价值的材料。平台之间的竞争实际是围绕数据和算法展开的,[13]算法问题能够通过在人才市场中雇佣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数据的争夺。平台资本家力求在维持主营业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其他衍生业务,以此来提高平台与用户生活场景的覆合度,从而在更大范围对消费者实现锁定。

针对主营业务和衍生业务领域的竞争,垄断平台通常采取差异性策略组合。具体而言,在主营业务领域依靠自身积累的海量用户和巨额资金,以“口碑”和“现金补贴”的方式降低潜在对手的预期收益,从而将其挡在行业之外,或者以参股的方式获得竞争者的控股权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由于消费者具有“多栖性”,[14]为避免用户流失,平台企业常以主营业务为中心将业务范围扩张至其他领域,通过打通各业务之间的壁垒来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平台生态圈。此时,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不再是以平台核心业务为自变量的单变量函数,而是以平台生态圈为整体的多变量复合函数,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增加了用户的转移成本,进而增加了用户黏性。在衍生业务领域(如影视、游戏、音乐、社交领域),由于消费者的新需求层出不穷且技术壁垒相对较低,企业的进出相对自由,从而呈现竞争态势。在这些领域,垄断企业通常不主动研发,而是让众多中小企业在“丛林法则”下展开激烈的竞争,然后择其优者而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垄断平台既节约了研发费用又实现了风险的社会化分摊。正如马克思所言:“社会总资本这样分散为许多单个资本……是资本家剥夺资本家,是许多小资本转化为少数大资本”,[11]280,281垄断平台企业正是通过这种策略实现了数字版图的低成本扩张。

通过上述两个层面的竞争,垄断平台最终形成了“中心——外围”型组织结构,即平台生态圈的建设以主营业务为中心,在维持主营业务领域垄断地位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的相对稳定性相比,其他业务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充满不确定性,从而使从事外围业务的员工的就业状况难以得到保障,他们将会随着平台业务规模的扩张和收缩时而被吸纳,时而被抛向市场,成为相对过剩人口中的一员。这种“中心——外围”结构能够对消费者实施多重锁定,从而有效地增加了用户黏性。

此外,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平台两端用户数量持续增加,数据资源进一步向大平台集中。一些大平台已成为日常生活中的数字基础设施(如微信),游离于平台之外的用户为避免被排除在组织之外而被迫加入平台。这种网络外部性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锁定效应。在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时代,价格作为反映供求关系的间接信号已经难以满足厂商对商机的及时性需求,而能够直接映射并动态捕捉消费者偏好信息的数据商品成为竞相追逐的对象。平台资本家凭借对数据商品的垄断,如守门人般控制着一条或者多条连接消费者的渠道,[15]从而将众多商家纳入自己建造的“数字帝国”,形成“控制——依赖”关系。总之,这种“中心——外围”结构在拓展平台边界的同时并未导致权力分化,反而使垄断资本的触角伸展到更多领域,在更大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支配权。平台权力的集中及其对供求双方的锁定使数字地租的形成成为可能。

三、数字地租的类型及实质

“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场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 (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开发的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还是为森林等等支付的,统称为地租。”[6]698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其产生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当作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私人意志的领域”。[6]695地租有两种类型: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与土地等级相联系的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与土地肥沃程度、距离市场远近相联系,租种优等地的农业资本家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由劣等地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其超额利润会以级差地租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级差地租ii是农业资本家在同一块土地上不断追加投资改良土壤性质使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农业资本家无论租种何种等级的土地都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货币额,其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在平台经济中,垄断因素的存在使平台资本家能够向入驻商家征收租金,且仍然存在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类型。

(一)数字级差地租

就级差地租而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物流系统的完善弱化了空间距离对级差地租的影响。数字技术工人和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据商品的质量、商品的曝光度和平台生态圈的完整性成为决定级差地租的关键因素。

首先,级差地租与数据商品的质量正相关。就供求匹配型商品而言,其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对用户偏好的还原度,还原度越高的数据商品越能被用以描绘清晰的“用户画像”。对于商业资本家而言,“用户画像”越清晰就越能实现供求双方的精准匹配,进而缩短流通时间,获得超额利润。例如,当用户打开淘宝时,首页往往出现其最近浏览的商品以及与之较为接近的替代品,且这种商品推送会随着用户使用淘宝网时间的累积变得日趋精准,以至于产生所见即所需的错觉。对于产业资本家而言,众多“用户画像”汇集成的需求信息能为其生产计划的制定提供现实依据。不同质量的数据商品为决策提供的信息饱和度、真实性和时效性存在差异,高质量的数据商品能够有效捕捉市场动态,帮助产业资本家降低投资的盲目性,提升供求匹配度,从而加速资本周转,获得超额利润,并以级差地租的形式转移给平台资本家。就需求引致型商品而言,其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其对消费者的引致力,引致力越强、越能以贴近消费者生活习惯呈现广告的数据商品就越能促成交易的完成,进而获得超额利润。

其次,级差地租与商品的曝光度正相关。虽然在一定时间内平台对商家的容纳能力可以看做是无限的,但是不同商家商品的曝光度却大相径庭,如在网站首页中出现的商品更容易获得用户的关注。平台企业如同一个权力配置黑箱,公开、透明的表象下隐藏着权力配置的偏向性,平台资本家凭借自身的垄断权控制着商家获取客源的通道且通道的大小也由平台资本家调节。依附于平台的商业资本家为了实现资本从商品形态向货币形态的转换不得不向平台资本家支付租金。租金的大小取决于通道的大小,且常以竞价拍卖的方式决定,如消费者搜索商品时,广告费用较高的商品将会位于排名前列。这种阶梯型的广告费用也是级差地租的表现形式之一。

最后,级差地租与平台生态圈的完整度正相关。数据商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数据商品的原始数据的数量和质量,而原始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又与平台生态圈的完整度直接相关。一方面,完整度较高的平台生态圈不仅拥有较强的用户黏性,而且能够在更大范围锁定消费者,从而为数据商品的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料;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种类的多样性,平台资本家能够雇佣数字技术劳动者从不同维度(如社交、娱乐、出行等偏好)刻画“用户画像”,使之更具立体性。商家在销售某类商品时,平台提供的多维用户画像能为其赋予更强的指向性,从而缩短商品的流通时间,获取超额利润,并以级差租金的形式转移至平台资本家手中。

(二)数字绝对地租

就绝对地租而言,与农业地租受耕地面积和供求关系影响,土地所有者处于相对被动状态不同,在平台经济中,数字空间与物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及平台中权力配置的偏向性赋予平台所有者更强的决策自主权。平台容量及优劣“土地”的分布状况由平台所有者遵循“地租最大化”的逻辑决定。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所有者通过对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商业资本的运转提供数字空间。平台资本有机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并不意味着依附于其上的商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与实体商店相比,网络商店只是借助平台提供的数字空间实现了经营场所的转移,但并未改变其从事传统销售业务的实质,其资本有机构成仍然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所以,绝对地租产生的前提条件依然满足。商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的情况下,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产生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16]858

但是,“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的这种平均化,并克服这种平均化的一切阻碍。”[16]861利润平均化的前提是资本能够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自由转移,“如果发生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一种外力……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一些特殊生产部门……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其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16]862在这里,平台所有权就是障碍。由于平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其高筑的资金壁垒使商业资本家无力自设平台。商业资本家要想在平台中投入资本就必须向平台所有者支付数字地租。“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土地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使用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16]856数字空间中的“圈地运动”不仅能够突破时空的局限,在更大范围,将更多的人锁定在平台资本家构筑的虚拟空间中,从而为商品提供数量众多的潜在消费者。而且,直接反映消费者偏好的供求匹配型商品能够降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度和时滞性,商业资本家能够借此实现资本形态的顺利转化。与实体商店相比,网络商店借助平台提供的数字基础设施,能够加速资本的周转,获得超额利润,这个余额的出现使绝对地租的形成成为可能。

在农业部门中,“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16]862土地所有者处于一种相对被动的状态。但是,在平台经济中,权力配置的偏向性赋予平台所有者更强的决策自主权。数字空间的容纳能力不再受物理空间的束缚,从而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其最优容量是平台所有者遵循“地租最大化”逻辑的结果。通过对平台容量的调节,平台所有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数字土地”的供求关系,进而对绝对地租实施操控。此外,数字技术能够将质量不同的“土地”相互剥离,平台所有者和商业资本家不再受困于农业部门中优劣土地参差交错的情形,交易成本会随之下降。总之,平台中“数字土地”供应量及分布状况是平台所有者遵循“地租最大化”逻辑的合意安排。

(三)数字地租的实质

无论地租形成的原因和形式如何多样,其均来源于雇佣和非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与农业地租和城市地租相比,数字地租内含的剥削程度和剥削关系因消费者身份的多重性、劳资之间权力配置的偏向性以及工人来源的广泛性而变得更为严重且更为隐蔽。

首先,消费者在平台中扮演了数据要素提供者、工人劳动监督者、平台组织推广者和商品价值实现者等角色。成立之初的平台如同由算法和数字基础设施组成的一个容器,里面空无一物。资本家要想从这个容器中收获“果实”就需要向其中添加“基质”——数据商品,而数据商品的原料是由消费者在平台中的活动产生的。因此,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平台的搭建。虽然消费者拥有因其活动产生的数据所有权,但是原始数据的储存及商业化运作需要巨额的资金。对此,消费者不得不“自愿”将原始数据移交至平台资本家手中。数据也逐渐走向消费者的对立面,成为资本家借以榨取剩余价值的手段。平台在成立之初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常以“现金补贴”和“拉新免单”的方式依靠用户广泛的社会关系迅速获得了组织规模的低成本扩张,当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再以此到资本市场融资,弥补前期亏损,待平台获得垄断势力后再采取双向收费的方式获得垄断利润。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将消费者还充当了平台的推广者和企业财务报表粉饰者角色。当消费者完成一个订单后就获得一次针对本次交易的评价机会,如消费者在淘宝上每完成一个订单就能针对本次交易物流速度、卖家服务和商品质量的评价机会,而工人的业绩与消费者的评价直接挂钩。通过这种方式,商家在实现监督权社会化的同时,也将劳资矛盾转换为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作为商品价值的实现者,商家根据消费者的“数字画像”不仅能够实现供求的精准匹配,加速商品价值的实现,而且还能根据消费者偏好的强弱将商品以高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通过上述机制,消费者作为无酬劳动者参与了平台的构建及平台秩序的维护,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将以租金的形式由商业资本家支付给平台所有者。

其次,由于资本对各类劳动依赖程度和各类劳动者稀缺性的不同,劳资关系呈现差异化特征。在平台主营业务领域,拥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较为稀缺,其复杂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平台资本家与之存在正式的雇佣关系,其报酬也较为可观。但是“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同样,也不会消除雇佣工人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11]276非核心部门的员工由于业务的边缘性和自身的可替代性,其所受的剥削程度更为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与传统产业工人相比,从事销售业务的网店员工因消费者参与评价机制的设定而受到资本家和消费者的多重监督。“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11]258平台这个技术黑箱使资本家的监督更加隐蔽,“参与式民主”的表象掩盖了资本的剥削之实。[17]第二,新技术的出现在降低体力劳动繁重程度的同时也降低了劳动的复杂性,大量妇女和低技能者涌入到这个新兴行业。社会结构的广泛性制造了一个弱契约、可替代的不稳定劳动市场。[18]用人单位多以“分包”“众包”的用工方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空间上的分散使这些工人难以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劳动者从事的是边缘性业务,他们将随着平台业务规模的扩张或者收缩时而被吸纳时而被抛向市场,成为相对过剩人口。这些相对过剩人口不仅是廉价劳动力的来源,也是资本家压低在岗工人工资水平的砝码。

最后,虽然平台能够突破时空局限获得更多流量,但是存在着广泛性易得、行动力难寻的困境。如何将消费者潜在的消费倾向转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是平台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面临的共同难题,而数字产消者的劳动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数字产消者生产的需求引致型商品(视频、音频和网文等)对消费者具有导向作用,能够将潜在消费群体吸引至平台,再通过对消费场景的营造构建出能够反映特定群体消费诉求的“建成环境”,[19][20]从而通过线上线下互动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情感共鸣,促成交易的完成。“玩劳动”的娱乐属性模糊了生活与工作的界限,工人与资本家关于劳动日之争的“二律背反”似乎在这里寻得了和解。但是,这种和谐表象是因剥削之实被掩盖而呈现出来的假象。工人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解放,看似自由的工作方式实际上是没有生活的隐性剥削。劳动对资本的形式隶属进一步向实际隶属转变。数字产消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最终将以地租的形式由商业资本家转移至平台资本家。

四、结论及启示

平台作为一种与生产力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将人们的行为抽象为数据,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协调了生产与分配。平台在实际运行中的表现远非其成立之初所宣称的公开、透明和非中心化,其边界的扩张并未带来权力的分化,取而代之的是垄断资本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控制着连接供给与需求的通道。平台资本家以平台所有者的身份向入驻商家征收租金。在以“泛娱乐”为主题的平台经济中,生活和工作的界限被模糊,工作日的道德界限被无限压缩,劳动者形式上的自由表象下隐藏着剥削之实。新技术的出现在降低劳动强度的同时弱化了资本对劳动技能的需求,劳动者来源的广泛性和易得性促使劳资之间弱契约关系的形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空间上的离散使这些数量众多的劳动者难以有效地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权的社会化,使资本家巧妙地将劳资矛盾转变为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消费者在平台中扮演的多重角色非但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商业资本家还通过消费者的“数字画像”将商品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从而将消费者手中的持有的部分价值无偿转移到商业资本家手中,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以“数字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平台所有者。这些雇佣和非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将以“数字地租”的形式支付给平台资本家。

虽然平台存在上述缺憾,但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全盘否定其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循环和方便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疫情之下,其提供的数量巨大的灵活就业岗位对于稳就业、稳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本着兴利除弊的原则,使之在制度框架内合理运转,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推进数据的分类确权,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数字产消者的合法权益。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虽然能够突破时空的局限,在更广的范围协调生产与分配。但是,其抽象性、多用途和多载体特征使人们对其的认识仿似隔纱观物难辨真容,立法工作困难重重。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其置于具体的应用场景,在使之具象化的同时明确其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对其进行分类。就反映消费者个人特征的底层数据而言,我们应严守底线,通过“数据脱敏”的方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就数字产消者生产的数据商品(视频、音频和网文等),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数据产权的界定有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从而推动数字中国的建设。

第二,加强对从事平台外围业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这类人员通常面临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发展受限和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的困境,且由于来源的广泛性和空间的离散性促成了劳资双方弱契约关系的形成,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保护。平台经济中用工方式的创新并非技术创新的一部分,其实质是资本逻辑的实践,即通过削减成本、规避责任和转移风险来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我们应对其进行规制:首先,我们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将隐性雇佣关系显现化。如果平台参与了劳务管制(如规定服务价格和安排服务人员等),则可以认定其与劳动者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平台只是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则可以认定其与劳动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其次,我们还应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充分尊重其自由发展的权利并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最后,我们应避免劳动日长度的泛化,将各行业的劳动条件作为限定该行业工作日道德界限和生理界限的决定因素,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措施,打破各垄断平台之间的数据壁垒。各垄断平台的“圈地运动”为数据的跨平台流动树立了隐形栅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效率。基于此,我们可以按照是否经过加工的标准将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中间数据。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原始数据,应保证其在平台之间的自由流动;对于中间数据则应明晰其产权主体和边界,推进中间数据的市场化配置。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目前平台类企业都是私有制企业,其私人所有权限制了数据的自由流动。为此,我们可以发挥制度优势,适时引入公有制平台企业,通过多种所有制混合经营的方式来保证促进公平的同时增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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