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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投诉反馈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米走6696 2023-01-14 发布于甘肃
行政复议决定书(节选)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的回复,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结。
本机关查明: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在某商行购买了红糖姜茶。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该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问题,要求商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拒绝调解书。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反馈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商品截图、拼多多交易订单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件信息、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拒绝调解书、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物流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市场领域的投诉案件,处理方式原则上是经双方同意后调解,除非另有规定。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投诉案件,被申请人联系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拒绝调解书,遂将情况反馈告知申请人,即被申请人的投诉反馈仅是对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的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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