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本局(中华书局)出版的《二十四史》的标点用法大致相同。
(二)文义已完,便加句号。使用句号须注意上下文气,避免将紧相呼应的分句从中圈断。
(三)韵文一般可在押韵处用句号。
(四)使用逗号,既要注意文气,也要顾及文义,避免把许多句点成一句。
(五)顿号限用于并列名词而易引起误解者,不会引起误解的并列名词,不加顿号。习惯连称如尧舜,隋唐之类,分别加专名号,而两词之间就不用加顿号。
(六)文义紧接而并列明确的分句,可用分号。能用逗号或句号代替的,就不用分号。
(七)引文不是完整的句子,末尾不宜用句号者,前面尽量避免用冒号。末尾用句号的,前面也不一定就用冒号。
(八)书中引文无论长短,都加单引号,以明起讫。引文中复有引文,则加双引号。
(九)凡引文只用引号不加冒号者,引文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之外;引号冒号俱全的,引文末尾的标点放在引号之内。
(十)校改之处使用符号者,圆括号括住的字词,表示删去(删去的字用小号字体);方括号括住的字词,表示改正或增补。
(十一)谥号尊称意在专指者,都标专名线。
(十二)民族名称标专名线,泛指性的胡、番、蛮、夷则不标。
(十三)集合名称,指时代的,如三代、两汉之类,连标;指地指人的,如五岳、七贤之类,不标。
(十四)神名、星名一般不标专名线。
(十五)书名、篇名之简称,如班书、隋志之类,连标书名线。
(十六)人名、官名意指书篇者,如孟子、大司徒之类,加书名线。
(十七)“云”、“日”字上毛传、郑笺、杜注、孔疏之类,传、笺、注、疏等字不必标书名线。
(十八)标点古籍不用省略(……)、反诘(!?)、音界(·)等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