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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多久,刑期是怎么计算的?(安徽篇)

 丁大龙律师 2023-01-16 发布于安徽

量刑规范化、标准化一直是司法机关追求的重要目标。为此,最高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2017年,最高院对该意见做出修订。安徽省高院与省检察院据此在2022年制定了《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其中第十二条对诈骗罪的量刑做出了详细指导。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刑法规定可知,诈骗罪的量刑档次有三档,主要是以犯罪金额为量刑基准。诈骗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安徽省高院制定的诈骗罪数额标准为: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但2016年12月20日两高一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诈骗罪这一特殊诈骗行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数额标准。在犯罪金额上,将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综合来说,安徽省诈骗罪电信诈骗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普通诈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电信诈骗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普通诈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是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安徽省高院和省检《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打个比方,一个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是普通诈骗,涉案金额4万元,我们就可以大致计算一下其可能的刑期。5000元是3个月到12个月,一般取6个月左右,之后4万元比5000元多3.5万,每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3.5万就是23个月左右,这样的话,在安徽省,诈骗4万元,基准刑在29个月左右,是两年五个月,大致可以按照两年半左右计算。

在确定了基准刑为两年半的基础上,再结合嫌疑人有无从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来调整基准刑,并最终确定宣告刑。比如嫌疑人有自首、退赃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一个自首可以从轻30%左右,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可以从轻15%左右,当然这种计算是大略计算的,实际的计算要复杂得多,比如自首等十个次要适用的量刑情节是采用部分连乘计算。基准刑29个月,自首从轻30%,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又从轻15%,大概还有29×(1-30%-15%)=16个月左右,这样这个嫌疑人最终的宣告刑大概就是一年四个月左右。

大多数的量刑计算都是这样计算的,如果是电信诈骗,数额再适当调小一些,计算方法相同。

二、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安徽省高院和省检《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打个比方,一个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38万,是从犯,有自首,有退赃退赔,我们来大致计算一下最终的宣告刑可能是多少。

电信诈骗3万元是数额巨大,量刑基准是三到四年,也就是36-48个月,超出35万元,每增加5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增加63个月左右,那么基准刑就应该是99-111个月。从犯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能从轻20%-40%,我们取30%来计算,自首也按照30%来计算,退赃退赔未取得谅解,可以按10%来计算。从犯是首先适用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计算,自首与退赃退赔采用部分连乘法,那么最终计算出的宣告刑大概是(99至111个月)×(1-30%)×(1-30%-10%)=(42至47个月),三年半到三年十一个月左右的样子。如果检察院给幅度刑的建议的话,可能就会给到三年半到四年左右。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根据安徽省高院和省检《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犯诈骗罪达到第三个量刑幅度的: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再举个例子,一个嫌疑人涉嫌诈骗,犯罪金额在130万元,同时该嫌疑人系从犯,年龄超过75周岁,有自首,有累犯,认罪认罚。我们来计算一下大致的宣告刑是多少。

首先犯罪金额达到50万的,基准刑为10-12年,也就是120-144个月,130万超过50万80万,每增加3.5万增加一个月,基准刑增加23个月,也就是143-167个月。

其他量刑情节中有从轻情节也有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从犯、老年系优先适用的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计算,累犯、自首、认罪认罚系非优先适用情节,采用部分连乘的方法。从犯计从轻30%,老年计从轻30%,累犯计从重40%,自首计从轻20%,认罪认罚计从轻10%,这样计算下来,宣告刑应该是(143至167个月)×(1-30%)×(1-30%)×(1+40%-20%-10%)=(77至90个月),这个结果虽然是降到了三到十年的档次之中,但因为量刑情节中有从犯、自首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可以直接将77-90个月作为宣告刑。

四、其他量刑因素

除了上述的金额之外,诈骗罪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容易让人忽略的量刑因素,就是既遂、未遂的问题。尤其是多次诈骗中有既遂有未遂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计算宣告刑呢?

根据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举个例子,有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多次诈骗行为,其中未遂的金额110万,既遂的金额33万,那么未遂金额和既遂金额就落在了两个量刑档次,未遂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既遂金额数额巨大,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间。

那么我们就应该首先按照110万计算基准刑,50万是120-144个月,超过60万,每3.5万增加一个月,增加17个月,基准刑就是137-161个月,然后未遂可以从轻30%左右,同时33万既遂的金额应当计入量刑情节中,按照比例给从重20%左右吧,那么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本案的宣告刑大概就是(137-161个月)×(1-30%)×(1+30%)=(125至147个月)。

每一个个案的最终宣告刑的计算都是各种因素叠加综合考虑之后的,还有很多量刑情节我们这里篇幅原因也无法详细展开,比如诈骗救灾物资从重、造成被骗人员自杀自残从重、因经济困难为保障基本生活实施犯罪从轻等等,每一个个案都有无限的可能性,这也就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如有错漏之处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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