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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盐的发展上,深度剖析近代山东私盐的泛滥及其成因

 渐华 2023-01-16 发布于山东

文/博古说

编辑/博古说

前言

近代山东私盐的定义过于笼统,采用多种标准,以维持专商、引岸的原则,造成私盐泛滥,造成私盐泛滥,对私盐的危害极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四:盐业经营弊端丛生,度量衡制度混乱,缉私力量不统一,私盐对官盐的垄断。可见,固化的销售体制与弹性的消费需求之间,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本文笔者尝试通过对近代山东私盐的考察,深度剖析近代山东私盐的泛滥及其成因。

私盐的分类与概述

山东近现代食盐按其征收与否分为官盐与私盐:官盐即赋税之用,私盐即不交税之用。但在近现代,山东的私盐范围其实更为广泛。蒲松龄虽然生于清朝初期,但他的一篇文章可以生动地描述了清末和近现代山东私盐商人的扩张:“盐的发展,是由朝廷,而不是由国家来决定的;“官商之私,亦非其私”,民国政府对私盐的概念有明文规定。

一九一三年六月颁布的《山东盐务缉私条例三十三条》,把私盐界定为:“凡在本省产盐、销盐地区,未经领领引票、按数纳税及盐务公署准许,自行制造、贩卖及贮藏,概为私盐。”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私盐治罪法》,把私盐界定为任何未经盐务署许可而制造、贩卖、贩卖或意图贩卖的私盐。因此,山东私盐的界定具有本盐区与国家规定权的双重性质。以是否纳税、是否按规定生产、是否在规定范围内销售等多种标准来评判私盐的标准,实际上是维护了传统的“专商引岸”制度,并保护了专商的既得利益。

清末,山东地区出现了大量的私盐问题,这一状况一直到清末都未能彻底改变。山东位于长芦盐区和两淮盐区之间,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山东很容易遭受周边私盐的侵扰。山东区因各种不同的税收制度,造成了不同地区的盐斤不同,从低产区到高产区的渗透从未停止,由此造成了私盐的大量泛滥。据统计,山东盐区在清末的实际销售中,总共有一万六千八百万斤盐,如果用人口数和盐的平均数量来算,应该是三亿斤,这是一万三千二百多万斤的差距,“这是因为这个原因,所有的商人都抢了去。”

由此可见,山东私盐问题十分严峻,官盐、私盐约有二分之一,私盐已接近官盐的水平。私盐的泛滥,使得山东的赋税减少了一半。民国时期,山东海关加强了对私盐的管制,使私盐的泛滥得以有效地遏制。但是,山东时期依然存在着等级差税、武装冲突、盗贼横行、盐路经常堵塞等问题,使私盐在特定时期和区域范围内依然大量泛滥,而且出现了新的特征。

私盐的种类与灌溉模式

山东私盐总量大、种类多,是我国私盐生产的主要原因。走私方式的不同,对山东地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最严重的是场私、邻私、硝私、军私等。一般而言,由于运输条件好,价格高,以及与其他省份接壤的地方是私盐的主要来源,因此,私盐的流入通常是从低价地区流向高价区域。以下是关于私盐的种类及灌溉方法的选择。

私人企业

山东的场私业状况非常严峻,而且表现出多种形态。山东沿海地区的海岸线蜿蜒,盐滩分布十分松散,治理起来十分困难。大部分盐场的建坨工作都比较落后,大量的盐产堆滩;加之盐业主要是家庭经营,而灶户私铸盐炉私用盐,其潜移默化、普遍化,难以稽查;在盐未归墙之前,日方和估计人员勾结,企图偷渡。场私是从内而来,有很大的随机性,贩子们经常会有反检查的经验,他们的走私方式多种多样,商人们有大量的收成,但对于船上的人来说,却是偷盗,还有很多村民贪图私利,经常会有零星的案子发生,所以山东的场私很难防范。盐政上的弊端是走私活动的主要根源。

官运渐盛,盐场私盐私用成了众人皆知的秘密,于是“盐引一人一人,一人一斤,一斤两两,一出一次,由大使检查,违者惩办,自咸同以后,官运日多,或由上宪任命亦或本官认领,皆有势力劫持上下,所运盐数皆不实,场官不敢多问,商人因此效尤,贿通场灶,改包加称,而官所定票引实数,以便奸贪之私图”。清末,引票盐斤与盐入市,由盐场使者批验、监掣,违者以罪论处。检验合格后,由箕子负责将盐的重量捆绑;在行盐时盐引、盐票与盐盐不可分开,违者将受到惩罚;票盐逾期不缴,按私盐处理。但在配盐的时候,盐商们经常买通箕手,多放盐斤,在路上改包,将多余盐斤偷运,以赚取额外的收入。

结果是,运盐的实际运量超过了规定的数量,造成了全国盐税的损失。比如富国场的盐商,都是以民为单位的,数量是固定的,产量是有限的,所以官滩上的盐商,经常会私开滩,用车抛售,但农场主们却是视而不见。王冈场是最大的一个,它可达蒲台和利津,是走私商人的聚集地,场区以东是盐商的必经之地,渔民们经常借着盐业的名义,进入内陆,造成了大量的损失,对盐业的税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民国时期,私盐依然难以根除,不仅有滩人在暗中偷运,盐商们还利用盐包和盐包之间的差价来谋取私利,在运输过程中,还会夹带盐斤。不同的税率是导致私人农场泛滥的直接根源。比如:“青岛的盐业,赋税较轻,又有胶济铁路,方便运输,凡是靠近东三府的人,无不受过它的影响。”山东涛罗场的盐斤供应临沂,郯城,费县,莒县,日照,沂水,这六个县一直在销售山东和江苏的轻价私盐。《山东盐政史未定稿》中记载,山东的私商“在乡下,老弱妇孺,无知村人,或为谋生,或为贪财,或贪图私利,往往被发现,抓到了几十斤到三百斤的小案子。”

山东的私盐在民国期间出现了一个新的特征,非法盐业的发展迅速,在所有的私盐中都占据了最大的比重。每年的三月到七月都是渔季,渔民们常常以运输盐为借口,从盐场偷渡。大部分渔民都是暗通滩户,或者与盐官勾结,从盐场走私私盐,白天在海边停靠,晚上运输,神不知鬼不觉。山东的海岸线很长,盐警的数量也不多,而且在海上巡逻的时候,因为运输的原因,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他们的检查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由于山东盐业的发展,食盐的供应过剩,使食盐的走私更加严重,历史上有记载说:

山东“沿海之制盐,供过于求,既有大量的食盐,也有非法的销售,这是一种自然规律,不是政府力量能够完全遏制的。”山东盐业管理存在诸多缺陷,其中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渔业盐的监管体系的缺失。山东并未制订专门的食盐管理条例,也未登记渔船,其出口食盐完全是自发的,没有节制,“非特东纲各岸都被它侵占,扬子江流域的赋税太高,江南船只通过港口运输,走私到沿海、淮浙的赋税,都受到了影响。”

由此可见,山东偷运盐已发展到跨省的程度,对其他盐区的运盐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进行整顿。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除莱州场没有捕捞盐业,而且已经进行了登记,威宁、石岛、金口、胶澳等地的盐场都没有受到严格的管制。

近亲关系

邻私即为邻盐地区的私盐侵入山东。对山东地区的影响最大的是卢私盐和淮私盐,二者对山东的影响呈现出一种不断演变的过程。在山东建立独立盐区初期,淮私侵入山东日照,沂水,蒙阴,是山东盐业的一大祸害。芦私侵灌山东,其规模之大,对山东官盐的销售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对山东盐税的税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近期对山东的侵灌,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通过水运,这种水运活动具有隐蔽、数量大、危害严重的特点。

每年从京杭运河运粮入京的船只不计其数,因此,在北上时,还夹杂了不少淮私货;回空路上,商队途经芦沽,百姓们积攒私盐,专门卖给回空船,一年能卖出几十万袋,每袋五六十公斤,共计几万袋,全部销往山东,山东的盐税也因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为漕船工和贩卖私盐的人串通在一起,使得私盐的供给变得容易起来,虽然山东沿河的各营、县都派人追捕,但碍于水手的彪悍,还是放行了。山东海关的软弱,与两淮海关的严格截然相反,原本侵吞山东、两淮的大量漕粮,大部分都流向了山东,所以,漕运的泛滥十分严重。

1890年,山东《缉私择要章程》正式发布,对走私私盐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条例》指出,淮盐、芦盐的价格比山东低,是邻私侵灌的重要原因,“东省受芦盐、淮盐私灌,非一日之功,而淮盐私灌更是如此。”由于运河的长度和大量的粮食船只,山东的走私力量有限,即使有限的走私队伍也起不到太大的作用,所以山东的走私活动存在着时间长、程度深的特点。

清末民初,山东地区出现了新型的交通工具,并逐步普及,使得粮食运输的作用大为减弱。在民国期间,山东的漕运和走私活动受到的影响逐步减少。但是,自津浦铁路开通以来,芦私、淮私等地的入侵变得更加方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山东地区的私盐受到的伤害更大。所以,山东在享受了铁路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从其所带来的私盐中获益。

私人恩怨

硝盐是清末私盐的主要来源,民间利用盐分丰富的土壤,就地取材,制作硝盐,十分方便。山东是一片大面积的盐碱地,它的危害非常严重。济宁,兖州,东昌,曹州,武定,沂州,河南,归德府,山东,都是盐碱地,百姓们经常打着硝盐的幌子,炼制硝盐,然后私下抛售,“硝烟遍地,有碍官引”。虽然规模不大,但因为硝制的数量太多,硝盐的产量也很高,这就给了官盐很大的影响。捻军起义对山东南运之地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彻底破坏了原有的盐业秩序,为私盐的泛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史料记载:“咸丰时期,捻匪如潮,扰及东省曹,沂,兖,济,泰,东,济,临二州,曹州一带,河南归德,江苏徐州,安徽宿州,都是土匪的聚集地,一旦发现,就会受到牵连,交通受阻,南下的盐业,都会受到影响。”

在农民起义的特定条件下,私盐流通不受阻碍,私盐几乎被彻底排斥。由于食盐消费较为平稳,因此私盐与官盐的价格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趋势,晚清年间曹州府所用盐价的变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13年《中国盐业最近状况》一书指出,曹州府的引额急剧下降,“曹州引额最多,今次之,影响最大。”

硝盐是民间用来熬制硝石的原料,山东官硝局设立以后,规定:每采一百公斤硝石,硝家必须上缴三十斤硝盐,以保证硝家无硝盐可售。上缴的硝盐由山东盐运司和当地的盐商、县衙、盐铺等统一销毁,加之各地硝池有一定的规例,凡未经特批私开硝池者一律由官方平毁,因此硝盐的危害曾一度变小。但是,硝烟很快就在山东盐政的废止中崛起,以硝烟为幌子营运盐,这种现象很快就传开了。硝子的泛滥,是因为硝石和食盐,并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1914年,盐务局为促进硝盐同治而得两全其美,遂奏准《官硝厂章程》,设立直隶总厂,山东和河南分厂,各产硝区设有硝制公司,由盐务署直接派员负责,并严令硝盐的销售。但盐和硝是同根同源的,有硝酸盐就有盐,要禁制硝盐是非常困难的。鼎裕公司提出官硝公司的禁令,认为盐和硝酸是不可能兼得的,为了谋取硝酸的利益,硝酸是不能禁止的。山东在直皖之战后十多年间,一直在进行着军事斗争,严重地妨碍了盐政的实施,造成了“盐法的破坏,鲁西和豫东都成了私盐的地区,官盐被赶走,再也没有容身之地了。”由此可见,盐政执法的水平和治安的稳定,是制约私盐私利的关键。

植藩在报告中说:“惟就鲁省目前的情况来说,不管是新法律实施之前,最大的困难和不能解决的问题,都是私人问题。”

他对当时硝盐泛滥的现实处境,也是无可奈何,甚至提出了根据《新法》第13条的规定来贿赂。这些都说明了近现代山东硝烟泛滥已达到一个相当严重的地步。

军用物资和私人物品

清末,虽然受到频繁的外族入侵,但其内部仍是比较稳定的,军中走私私盐只是一次偶然的事件,并没有发展起来。但是,进入民国后,形势就有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在北京政权结束之后,山东的军事斗争频繁,各种乌合之众在胶东一带盘踞,以私盐为主要的军费来源,所以军火走私十分猖獗。据统计,从1928年九月到第二年五月,只有王官一次走私食盐,就有四十万斤之多,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山东各处都有私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大量的私盐涌入,这是妨碍山东盐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山东近现代的盐业是由官府控制,而在民国期间,军队大量从事私盐走私,一些高官还偷运了一些盐斤,“合法化”。一九二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九年一月,军阀孙殿英、任应岐在王府驻守,从王官府走私食盐三万三千一百一千七百斤,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孙殿的英军走私,造成了两千三百五十七万元的税收。这批私盐到了济南,山东盐政当局竟和孙、任勾结,将其当作从私枭手中缴获的私盐,由山东盐商统统收购。孙和任所得到的收入,就是所谓的“私盐赏款”。山东各地的军阀走私私盐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规模。

另外,山东私盐还有耗私、包私、河私等问题。官吏每次加价、加课,都会用加耗来讨好盐商,而盐商们则会以各种理由增加盐的消耗,从而在消耗的同时,也会产生消耗。盐政商办和局办的每一袋盐的重量都是固定的,但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商人的盐,每袋六十斤,八九十斤,局里的盐多到二三百斤。”“河私”是指在京杭运河上由漕运引起的私盐,以及其他江河上的私盐。漕私属邻私,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走私私盐的现象在其他江河的盐船中也是很常见的。就拿黄河来说。虽然山东境内没有黄河这一重要的运盐河道,但黄河盐船走私私盐现象较为常见。1900年,东阿、肥城、平阴三县的盐商,都说黄河上的盐船可以随意抛售,要求三县都有关卡,就像历城一样。民国期间,河私依然存在,但是随着新型运输手段的逐渐普及,这种作用已经很少了。

山东私盐的外销地区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逐渐发展成了地方私盐的重要来源。如清末,奉天境内有三大私盐的来源,一是本省,二是山东登州的私盐。史料记载:“奉省私盐有三种:一是各滩局逃税的私盐,一是金盐全州各岛的盐,二是山东登州的盐缺盐,山东的登州盐,直接流入孤山港,东盐、金盐的流入,几乎是无穷无尽的”。山东的私盐对奉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很难根除。民国期间,山东私盐对外地地区造成严重威胁的,是上述场私的私盐。

私盐泛滥的原因

近代山东私盐泛滥,其成因有多种,其成因有:

近代盐业经营中的弊端和私盐的泛滥,尤其是山东,更是如此。有人曾经说过:清末“盐法令之弊端,今日之甚,而盐之危害,则于今日之甚。这种弊病,在各省都有,惟东省尤甚。”关于整顿山东私盐、改进盐法的意见,在历史上一直有大量的记载。但私盐问题顽症难以根除,改革成效甚微。山东的赋税课上记载:

“盐是主要的,但盐是最坏的,惟东省盐业违规,私卖,对财政不利,必须整顿,以救百姓之危。”清朝末年,山东人口超过三千万,赋税进了官商的腰包,“裕民利民”成了一句空话。山东盐政所存在的另一缺点,就是“内商业票,外资用引”,即盐区内票地盐业以本地商人为主,票盐税较低;商人一般经营引地,引盐税较高。

因此,各地的盐斤价格就会有一定的差别。盐斤的销售,变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业,有些盐商不自己经营,而是租给别人,承租人又向下分包,形成了多级的合同,大大地增加了生产和销售的周转,增加了成本,不仅纳税成问题,而且经营也难以为继,结果“自咸同后,政纲大衰,商逃课悬”,为私盐的盛行创造了条件。山东在清末实行的各种税目、多级税制,导致各地盐价的变化,从而为私盐的泛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持。

民国期间,山东盐法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盐政管理较清末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对盐的过分要求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盐税的改革虽然被称为“统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采取增税的方式来达到这个目标。虽然民国山东的税目与清末相比大幅缩减,税负也较晚清更为规整,但并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依然实行等差税制和分区税制,因此各地的盐价也有差异,这就为私盐的泛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推动力。

山东近现代的度量衡制一直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使得盐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计量单位,导致了计量上的混乱,从而为私盐的泛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清末,官府规定,库银每斤16两,而商人只承认13两。可是,各处都不遵守官府的规矩,商人们也不遵守自己的规矩,各司其职,各司其职,所以,各地的盐价都不一样,甚至在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情况。就拿济南来说吧。城里的公盐铺子,每斤都有不同的重量:东关一斤十一两六两,西关一斤五两;南关二两四钱,每一枚都是七十二文。城内的差距很小,可城外的差距就更大了。

根据济南府驻商子店、段店的规定,每斤11两1分,但当地却没有这样的规矩。比如唐密道口11两,龙山12两五分,都是18文;齐河盐一斤五两一斤,卖七十二文;吉家的山寨,一斤八两五,一斤八两,一斤八两;淄川盐公商店,十二两一斤,七十二文;明水十一两五两一斤,卖八十文。一府之间的差异如此之大,山东地区的差异可想而知,以至于有人在形容山东的度量衡时说:“查各地的盐分,地方与州不同,州县不同,县令不同,县令不同,不仅官员们不愿意用十六两,就是商人也不愿意用十三两。”清末,度量衡的混乱程度达到顶峰,但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清理,从而滋生了私盐的泛滥。在民国时期,由于计量体系的不规范,使得私盐的买卖成为可能。因此,山东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多次的统一测量,以降低了私盐的产生。

计量混乱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三点:一是商人在卖盐时多称重,把官盐变成了私盐,从而“合法”地出售;第二,国家难以掌握走私的数量,不利于管制走私,也有可能造成走私的不当部署,而私盐也会乘虚而入;第三,由于各地盐价的差异,导致了各地盐价的差异,使私盐的泛滥形成了价差。

山东近代海关队伍长期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无法形成有效的联合打击,导致走私活动收效甚微,私盐的泛滥已成为山东地区的一大顽症。

清末,官商与官商都是缉私的主要力量,但商人们的缉私行为,都是以边界划分,各自管理;甚至连政府的查私案都有相同的弊端。《清盐法志》中有这样的记载:“东纲所向,北与长芦相连,南与淮北相连,民不聊生,以粮船为食,危害甚大。一向以走私的方式,在海丰县之佘家巷以北,以杜芦私;郯城县之大兴镇,南抵淮北;”中央对德州桑园的粮食进行了检查,防止走私,这是一件非常隐秘的事情。

民国时期,山东缉私力量也包括政府和商人两种。商人缉私的弊端与晚清时期相同。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政府缉私也存在着划界管理的状况,严重影响了缉私效果。经过几次调整,特别是税警改革后缉私力量的整体协作得到很大加强,商人也被统一管理,缉私力量各自为战的状况才获得根本改观。

私盐免除了国家和地方的各种盘剥,成本大为降低,从而使低价出售成为可能。近代山东私盐泛滥的直接原因就是私盐价格低廉,贩卖可获超额利润。

在专商引岸制度下,近代山东官盐的运销有固定的运道和地域,方式颇为死板。然而,私盐的运销形式灵活多样,不受地域界限和运道的限制,可以随处洒卖,甚至可以走村入户,供应极为方便。购买官盐则大为不同,需要到指定的盐店,即使离自己近的盐店若非属于官方指定,也将无权购买。这样,消费者与卖盐者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这种做法与商品规律格格不入。

而且使民众的食盐负担大为减轻。近代山东生产力落后,民众的购买力十分低下,这就为私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近代官方禁私的目的主要是从保障税收的角度考虑,至于盐质的优劣,官盐比私盐占不了多大优势。开办精盐工厂后,山东所产的精盐质量上乘,但因为价格虚高,惠及面窄,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并不能遏制民众购买私盐的欲望。

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山东盐业管理中的生产、运输、销售、盐税、缉私等各种关系没有理顺;统治者过度依赖盐税,对盐业的索取无度,造成商民贫困;山东的盐税税目繁多、税率紊乱,造成各地盐价高低不同;政府单纯为了缉私而缉私,却不对盐政管理的各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盐政管理的诸多弊端成为私盐泛滥的主要原因,近代山东社会政治状况的不稳定,则为私盐的泛滥提供了客观条件。

参考文献:

都察院代奏山东京官条陈盐务利弊呈[J].山东杂志,1909

山东盐政史未定稿:第 5卷 ·缉私[M】.誊印本,民国年问

中华 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二辑 ·盐税 ·下册

山东谘议局.上盐政大臣改良意见书[J].山东杂志,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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