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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用证范文(精选多篇)

 HarmonLIN 2023-01-17 发布于福建

外贸信用证结汇,L/C实际业务流程

(一) 接到国外客户的订单

(二) 做形式发票传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回签,然后国外客户开根据合同立信用证给我们.

(三) 做生产单传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回签,

(四) 向国外客户要回唛头、彩图、条形码,把唛头、彩图、条形码传给工厂,并且严格按照L/C执行.

(五) 要求工厂进行生产 Mud Cleaner

(六) 在离船期大约有10天左右,向国外客户的货代要订舱单标准格式,按要求填好之后反传船公司订舱

(七) 船公司传出正式的S/O(托单)

(八) 一般是自己的验货员去供应商厂里验货(如果客户在大陆有验货代表一般是要求供应商把货物拖回本公司,再让客户大陆验货代表进行验货) Drilling fluids proceing system

(九) 把S/O传给拖车行(在S/O面前注明拖柜时间、地点、时间,联系电话等前往拖柜)

(十) 做出报关内容即“FAX MESSAGE”,向拖车行问清报关行地址,以方便外贸公司寄出全套单据(能够归类的尽量归类,目的是减少核销单)

(十一) 在“FAX MESSAGE”上注明报关行地址,再把“FAX MESSAGE”传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会把报关资料传给报关行),同时给厂家下“装柜通知”

(十二) 装完柜之后,把柜号、封条号等资料填好,(需要熏蒸的货物,把熏蒸格式填好)再传给报关行,进行报关

(十三) 做出FORM A gas mud separator.

(十四) 做装船通知传给客户

(十五) 要回报关单,加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交给财务会计

(十六) 做提单补料传给船公司

(十七) 出示正式FORMA.

(十八) 准备装船通知、产地证明(FORMA)、提单、发票、装箱单、(有时有消毒熏蒸证书),到银行交单.

以上单据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否则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不好交单.如果不符点很多,将影响收汇.

推荐第2篇:信用证

信用证--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推荐第3篇: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1]但是在学习这些经济学之前,要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比如,会计学原理、统计学、财政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国际商法、证券投资、财务管理、管理学原理等课程。在学习完上述课程之后,就要接触到国际贸易最核心的知识了,就是国际贸易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即:国际贸易理论、国际金融、国际贸易结算、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口语、外贸写作、外贸谈判技巧、国际经济合作、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等,当然最重要的课程为——国际贸易实务,也称作进出口贸易实务,或对外贸易实务。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既然是经济学类的,自然离不开对数学的学习了,微积分、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必不可少的,学习计量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必须要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从事国际贸易,英语应当是相当好的,不仅仅是书面英语,比如外贸英语函电,口语也是相当重要。

学习完上述全部内容之后,还要学习譬如工科类的知识,即行业知识,作为对专业知识的补充,为日后进入工作岗位提供便利。虽然各行各业有各自的专业知识,但掌握了国际贸易理论知识之后,就可以比较方便的学习行业知识了,从事专职工作也得心应手。

综上所述,想要在国际贸易领域取得较好的成绩和长远发展,必须学好英语和经济学知识,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法律法规。

推荐第4篇: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

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因此,签订进口合同后,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如合同规定在收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或在卖方确定装运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时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收到支付履行约保证金后开证,我方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通知我方履约保证金已付讫后才开证。

买方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时,必须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信用证的内容,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信用证的性质、金额,汇票内容,货物描述,运输条件,所需单据种类份数,信用证的交单期、到期日和地点,信用证通知方式等。二是申请人对开证银行的声明,其内容通常固定印制在开证申请书上,包括承认遵守《UCP 500》的规定;保证向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其他费用;在申请人付款赎单前,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属银行所有;开证行收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等等。银行则按开证申请内容开立信用证,因此,信用证内容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它与合同内容应当一致。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要求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或变更装运港等,若我方同意对方的请求,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一、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三、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四、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五、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500》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比如,按《UCP500》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六、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FORIRRE鄄VOCABLEDOCUMENTARYCREDIT)。

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二、银行对新客户的初审

1、对于首次来银行办理进口的客户,应递交: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②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原件;

③客户隶属关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权书,内容应有:客户单位的中、英文企业全称应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列明经营业务及被授权人的签样、印章、企业公章、财务章。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客户企业公章、法人代表人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如有)、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关内容相符;客户应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有关业务受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规定约束;严格按国际惯例履行有关权利义务。

三、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11、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办理货运保险

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存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的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州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60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60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签订运输代理协议

需要资料:货物运输托运书、国外装箱单、发票、合同、核销单

换单:

1:货代在指定船代或船公司确认该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必须确认二程船名。 2: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放货的传真件与保函)去船公司或船代换取提货单(小提单)。

注:“背书正本提单”两种形式:

(1)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订舱人”,则由发货人背书;

(2)提单上收货人栏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则需收货人背书。

进口报检须知

报检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

3、信用证(以信用证结汇者);

4、发票、装箱单、运单/提单(副本);

5、卫生证书、检验报告(必要时)、原产地证书;

6、标签审核证书;

7、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与检疫证书(必要时);

8、产品标准(必要时);

9、进口营养食品、婴幼儿食品等,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批准文件;

工作流程与受理部门:

1、具备资格的报检人签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附所需资料;

2、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在流程单签字;

3、检务处受理报检;

4、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派员抽样与现场监管、向检测部门提供样品;

5、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卫生与食品检验监督处审核检测结果、拟制证稿;

7、检务处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工作时限:

1、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以单批计),

2、如遇大批量报检及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检验检疫时限者应提前告知,商议确定出证时间。

进口报关流程

一般贸易进口,首先要确定付款方式,是T/T呢,还是L/C呢,如果是L/C,那就要先开证,等开完信用证后,确定进口的船期,等船到以后。开始进行进口的操作。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2.接着要拿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如果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商检,那就不用了。实际上你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你让你们的货代帮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过商品编码书。

4.到海关报关,需提交以下单证: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

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

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 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进口付汇核销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过后退还进口单位。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推荐第5篇: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关键词汇

Destination Bank :--------通知行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40A/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信用证性质为

IRREVOCABLE (不可撤消)

20/ Letter of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一般做单时都要求注此号

LC84E0081/99

31C/Date of Iue------开证日期

2008-09-16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失效时间地点

991015 KOREA

51D /Applicant Bank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开证行

50 /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59/Beneficiary-------受益人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110

SEOUL

KOREA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 1,146,725.04-------信用证总额

41D /Available with...by...–NAME/ADDR-呈兑方式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BY NEGOTIATION(受益人国家的任何银行议付)

注:有的信用证为 ANY BANK BY PAYMENT, 些两句有区别, 第一个为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第二个则有追索权就是有权限要回已付给你的钱

42C/ Drafts at(付款方式)

45 DAYS AFTER SIGHT-------见证45天内付款

注:其他如AT SIGHT-------见证即付

42D /Drawee-------付款行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43P /Partial Shipments-------分装规定

NOT ALLOWED---分装不允许

43T /Transhipment------转船规定

NOT ALLOWED---转船不允许

44A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 起运港

RUSSIAN SEA

44B/ Transportation to -----目的港

DALIAN PORT, P.R.CHIN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

2008091

3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货物描述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46A/ Documents Required------------议付单据要求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签字的商业发票五份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一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抬头为TO ORDER 的空白背书,且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

3.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装箱单/重量单四份, 显示每个包装产品的数量/毛净重和信用证要求的包装情况.

4.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由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签发的质量证明三份..

5.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受益人证明的传真件, 在船开后三天内已将船名航次,日期,货物的数量, 重量价值,信用证号和合同号通知付款人.

6.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三份.

7.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健康/检疫证明三份.

47A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附加指示

1.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单和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

2.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装船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接受

3.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允许数量和金额公差在10%左右

Charges

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8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WITHOUT

78/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指示付款/接受/议付银行:

1.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2.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汇票编号Date:出票日期

Exchange For:

At sight o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Dated:

To.

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发票

TOInvoice

DATE:

SALES CONFIRMATION NO.销售合同号码

L/C NO.ISSUED BY :

Shipping &MARKSDESCP.OF GOODSQUANTITYPRICEAMOUNT(以上关于唛头、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的描述可以从信用证中获取,也可以从销售合同中获取。)

推荐第6篇:外贸单证制作_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制单要点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制单要点

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tionalE Factoring) 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 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 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 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 信调查服务等。

 (一)银行偿付费的问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从开证开始,银行就须承担通知、审单、承兑等一系列的责任,为买卖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当银行提供这些服务之后,究竟应该由谁偿付银行的这匹费用呢?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买卖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都认为应由对支付。而笔者则认为,银行偿付费一般应由买方承担。以下就从三个角度阐述笔者的观点: (1)目的说。开立信用证的原意是因为卖方并不满足于买方具有付款的能力和意愿而坚持由银行开证的方式来消除任何买方不能履行付款的可能性。银行通过信用证向受益人提供银行信用,承诺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可得到其付款。所以买方申请银行开证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作为卖方的代理行事,是买方应卖方的要求或授权而安排的一种付款的方式,从根本上说,是买方为拓展同际贸易所付出的一种商业成本。 (2)约因说。买方承担开证费用是因为买方要替卖方提供银行承担责任方面的约因。所谓约因,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所以,约因也叫对价或对待给付,一方要对接受条件进行某项行为、担负某项债务,放弃某项权利或蒙受某种损失等等的另一方作出补偿。 开证行和受益人通过信用证发生关系,信用证以出口商为受益人而开出的信用证,其性质如同要约。开证行凭受益人通过银行交来单据表面核对后应对其付款,不能以无付款能力、买方押金不足等理由而表示对信用证不再负责。要银行作出以上行为,必须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也就是所谓的“约因”。上面已经分析到,信用证是买方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根据开证申请书这一合同订立的另一契约,那么前一合同中的买方交纳的开证保证金也同时成了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契约的约因。关于约因的第三者承担问题,许多国家都是承认的,美国和英国的信托制度均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

(3)合同说。根据国际惯例,在通常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依据买卖合同中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约定,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来结算货款。买卖合同规定有信用证条款时,买方负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种类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义务。买方作为货物合同的付款人及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的要求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合同,申请办理开证1。开证申请构成开证申请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银行在决定是否接受之前,还要考虑其自身利益,对申请人的信誉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要求缴付全部或部分押金,在多大限度内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如果银行接受买方的此项请求,双方之间就成立了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开证申请书成为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开证申请书既是对开证行的委托书,也是与开证行签订的付款代理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开证行只是付款代理人,而申请人则是付款人。一般来说,申请人要向开证行交付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及其金融机构的保函,在提单前要在开证行备足开证金额的资金;提单后应立即向开证行支付因其资金不足而由开证行垫付的款项。

实践中,多数开证合同中都明确了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偿付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所作的付款。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开证行获得偿付的权利乃是一种合同权利,如果开证合同中没有此类条款,法院一般将其视为默示条款而仍然支持开证行的合同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条第(3)项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开证人(指开信用证或其他人)在正常兑付汇票或支付命令后,有权要求就信用证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取得即时补偿。

以上已经从三个角度对同一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故买方应支付银行偿付费是无疑的。至于开证申请人偿付开证行的具体时间,《统一惯例》未作具体规定。美国的一般作法是:允许当事人先约定请求偿付的具体时间。多数开证申请书格式中规定开证申请人应在不迟于汇票到期前一个营业日进行偿付。由于这种偿付发生在开证行实际支付受益人之前,因此与其说是偿付,不如说是预付。开证行要求预付的这种合同权利既适用于远期汇票也适用于即期汇票。远期汇票经承兑后,到期日是确定的;而在即期汇票的情况下,开证行通常知道即期汇票何时提示,况且开证行有合理时间去审核单据,开证行拒受单据可在收到单据后第三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任何时候作出。因此,对即期汇票的付款可以推迟一到两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资金。银行在买方已向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且依照银行规定办妥各项手续(如缴纳开证押金和手续费)后,就及时开出信用证。

当然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信用证有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严格按国际惯例,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所在国境内的费用诸如开证费、修改费等由申请人支付,而开证行所在国以外的费用均由受益人支付。 (二)审证与改证问题

由于信用证一般是由买方开出的,基本上能体现其意志,故信用证的修改通常会发生在卖方审证之后。审证是卖方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货款能否安全迅速收回。卖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之后,一般都会进行细致的审核。 凡是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内容原则上都应要求修改的解释是不够全面的,因为信用证上必然包含有一些买卖合同中没有的内容。所以审证的依据应当是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的实际情况。三者应结合进行考虑。同时,审证时要住的要点也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政治上考虑,来证内容有无违反一国政策法令规定地方,如有发现,必须要求改证。第二,从经济上考虑,来证有无影响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卖方费用开支地方。前者如信用证的种类不符合要求、金额不足、漏掉有效期、缺少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等;后者如未列明选港费用、银行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卖方负担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应根据双方原来的约定或国际惯例要求对方改证。第三,从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有无卖方办不到的地方。例如写错公司名称,要求提供品质分析证书而非检验证书,规定的装运期无法办到,要求提供的特殊单据不能接受等。审证时如发现此类问题,也应要求对方该改证,尤其要注意“陷阱”条款。

除了卖方有审证的义务外,通知行也要对信用证的真伪负责。它经过核对印鉴密押证实有关信用证是真实的,才将其交给受益人;反之,“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行可以暂不通知信用证。“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他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第7条b款)。因此,当卖方收到通知行转来国外所开的信用证时: (一)如果证上注明“印押相符”或类似语句时,即来证内容完全符合卖方要求。卖方即可据此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备货、发货和交单议付的义务;

(二)如果证上注明“印押不符”、“印押尚待证实”或其他类似语句时,则只能备货而不能发运,以免遭受损失,必须等收到通知行的进一步通知,证实了有关信用证的真实性,才能发货和交单议付。具体来说,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与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地方,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若买方不修改信用证,就意味着买方未遵守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有权根据买方违约的程度采取救济措施,或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或表示接受信用证,但保留对不符信用证索赔的权利;

2、如果信用证系对买卖双方合同进行添加,即明确合同未规定的事项,那么,买方是否违约取决于该添加是否构成补充空缺原则中的适当条款2。如果该添加属于适当条款,即买方开出的信用证所明确的事项是合理的,公平的且与买卖合同不矛盾,则买方不构成违约,卖方的异议不能成立;如该添加不符合适当条款的标准,则买方构成违约;

(三)但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四)相反,如果卖方对开证行开立的与买卖合同不符或有添加的信用证未提出异议并装运了货物,又向银行提示了单据要求银行议付、承兑或付款,此时,人们常说卖方接受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因为在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我们认为信用证被通知到受益人,受益人没有提出异议并按信用证的要求备货、准备单据时,即形成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标志。但在法律上,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对合同变更达成了协议,变更的内容即为信用证对买卖合同修改或添加的部分。 总之,买方负有修改信用证的义务。不管是卖方还是买方自己欲改证,双方都必须经过协商,对信用证包含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买方才据此修改信用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要向原信用证开证行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并出具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明确修改的内容。如要增加信用证的结算金额,还要追加开证担保。 (三)装运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装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货物有否装运、何时装运、如何装运等等问题均直接牵涉到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货物的装运方式与装运时间(装运期)成为制造买卖双方纠纷的两大热点。

1、装运方式。

装运方式在此主要指是否分批装运。关于分批装运,《UCP500》第40条a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h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过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第41条又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上面几条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下列几层意思: 第一,只要信用证中未规定禁止分运,均应理解为准许分运,但实际上分运与否,由受益人自行掌握。

第二,一张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只要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运输路线,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虽然运输单据有两套以上,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各套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三,如果信用证中定死货物分若干期装运,例如“1995年7月至9月每月100公吨”,则受益人必须分期分批按时按量发货,不能中断,如其中有任何一批未能按时装出,则信用证对该期(批)及以后各期(批)均失去效力。这一规定比较严格,受益人应特别注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也作了约定,但不尽相同。其中第73条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一买方宣告公司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按照该条款,对于规定分批交货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对其中一批货物的义务,另一方有三种处理情况:宣布该批货物无效;宣告该批及以后货物无效;宣布全部合同货物无效。 由上可见,同样是关于分批装运,《UCP500》与《公约》的规定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根据《UCP500》,其意即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则理解为可以;而《公约》中对此无约定,而按国外合同法,如合同中未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则不等于可以分批装运。如果发生了合同与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可否分批装运,而卖方分批装运时,一方面他可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另一方面他却造成了违约。可见,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合同的特点,如卖方发生类似违约,前面几批他仍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来说,买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宣布前面几批也无效,卖方仍要负违约责任。当《公约》与《UCP500》的规定在相关问题上时,就容易出现对卖方的同一行为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如信用证下可得到货款而对于合同却是违约。面对这种情形,作为制定游戏规则的立法者,应加强这两者的磨合;而作为遵守游戏规则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个灰色地带,尽量选用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故熟悉《公约》与《UCP500》,对国际贸易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是很有好处的。 另分批付款同样面临分批装运方面的难题,故应对策略上是相同的。

2、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所以出口合同中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详述)。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的单证不符。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a款)。“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同条C款),亦即前后共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关于最迟交单日期,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凡是信用证中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按规定日期办;如信用证中没有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则最迟不得超过实际装运日期后2l天。在任何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如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距交货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运货物且应作好全套接结汇单据的准备工作,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交付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根据上述条款,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有效期,且有效期必须是从装运期起算,以作为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最后到期日。若有的来证中只规定了到期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不符合《UCP500》第43条“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的要求,其有效性存在重大疑问,必须要求对方改证。至于有效期的长短,应考虑到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时间,出具一整套单据凭证的时间,议付行审单议付的时间,以便卖方在此期间办理制单、结汇等手续。按惯例,信用证最后有效期一般应晚于最后装运期15天到30天。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都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来证规定“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期后第15天”。作为卖方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就必须将合同装运期与信用证的有效期结合一起考虑。信用证的有效期何时截止,卖方要从最迟的交货日去考虑。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银行要求议付、承兑或付款。卖方交货并取得货运单据后,要留有充裕的时间制单及到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卖方在交单时仍要把交单时间与装运日结合起来,即不能晚于装运日2l天。有时来证规定最后交货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交货期限,则称为“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做到在这一天之前的一周或更早的时间里装运,可以接受,否则应要求对方改证,以免发货后做单改单的时间太过短促,影响议付;又或者在信用证到期日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

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但规定了装运货物的一段时间,根据英美国家的惯例,买方应当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以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最晚应在装运期开始的第一天提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的是装运的具体日期,而不是一段时间,买方应当在该日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对卖方而言,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指信用证开到的时间,即卖方收到信用证或收到经授权的开立信用证的书面通知的时间,而不是指申请开立的时间。也就是说,买方对银行在传递信用证过程中的延误负责。

另外,《UCP500》第44条c款还规定,如信用证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但此项规定还适用于最迟装运日期。《UCP500》第17条中又规定,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致营业中断期间的信用证,将不再对其负责。

由上可见,“三期”问题是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的。装运期不仅是解决装运问题的一个关键,也是解决许多有关信用证问题的关键。因此把握好装运期、交单期与有效期这三期的关系,对于买卖双方都很有好处:

首先是装运期直接影响卖方安排生产的时间。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仅仅是卖方发货的必要条件而非备货的必要条件,如果卖方想在收到信用证之后才安排生产,可以采取将装运期的起算时间与信用证到达时间挂钩的策略。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将信用证开到的时间(不是开立的时间),同时将装运期与信用证开到的时间挂钩,如将装运期约定为:信用证到达出口商后XX天内装船,等等。如此约定后,即使信用证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达,而卖方又想继续完成该交易,由于装运期与信用证挂钩,则信用证晚到,装货期也就相应顺延了。反之亦然,买方开立了信用证也不能保证卖方按时发货装船,若买方希望卖方能事先备好货物,收到信用证后能迅速发货,他在申请开证的时候,可以要求开证行先向卖方发出一个开证的预先通知书,其中列明信用证的部分主要条款;受益人收到这样的通知书时,可以先着手备货,但不能发货,必须等收到信用证时,才能发货、交单和收款3。

二是信用证有效期是买方解除合同进行索赔的关键点:l、首先要以信用证的有效期届满,合同无法履行,对方无法取得货款的时间作为声明合同无效,要求赔偿的时间上的分界点。

2、对方根本违反合同是我方宣告合同无效,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前提。对方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之前多次告知我方未能装船,要求变更船期;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准备好合同规定的货源,导致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该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以上三个方面,仅仅是笔者在研究一个实际案例中发掘出来的几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事实上,信用证问题很复杂,不是一篇短文就能解决的。笔者希望以己之“砖”引大家之“玉”,共同继续探讨信用证的话题。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各国对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的解释不同而引起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的矛盾而拟订的惯例。此惯例1930年拟订,经过多次的修订,1993年再次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CP500》)。该惯例现已被世界各国银行普遍采用。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拟订的,旨在发展国际贸易与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该公约在法院和仲裁机构处理国际经济合同纠纷时引用得最为广泛。

3、在执行这类合同时,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以及可能出现的索赔。我国的出口合同多以CFRT和CIF条件成交。

4、在客户要求远期付款的情形下,如果要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可以选择做保理(factor-ing)。在做保理时,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将全部单据无追索权地卖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索要货款。出口商在出口后即可获得款项。即使进口商今后因无力付款,或无理拒付,也不影响出口商的收汇。

5、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书,一般是按银行提供的标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买方对银行的开证指示,如申请人、受益人、信用证的期限、银行凭以付款的单据,等等。这些内容将出现在以后开立的信用证中,构成信用证的主要内容。(2)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的抵押权利、手续费以及银行的免责事由等。

6、根据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规定,买方应按补充空缺原则(gap-filling rules)确定适当条款开立信用证。主要考虑:(1)各方当事人的意图;(2)合同的性质与目的;(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4)合理性。具体说,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信用证的种类,但由于可撤消信用证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保障(a good security),所以应当推定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必须开立不可撤消信用证。这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下简称UCP500)第6条的思想 是相符的。

7、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卖方的合法利益,《UCP500》第11条c款专门规定:“唯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一一的开证行,才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一发出预先通知书,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发出预先通知书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不延误地开出一一信用证,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开证行如果反出了关于开证的预先通知书,就必须不延误地开出信用证;第二,信用证的内容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的内容相矛盾,但《UCP500》中并未说明如果开证行竟然违反了这两项规定之一时又如何处理。

推荐第7篇:典型信用证

TO:BANK OF CYPRUS LTD LETTERS OF CREDIT DEPARTMENT NTCOSIA COMMERCIAL OPERATIONS CENTER INTERNATIONAL DIVISION ****** ****** TEL:****** FAX:****** TELEX:2451 & 4933 KYPRIA CY SWIFT:BCYPCY2N DATE:23 MARCH 2005 APPLICATION FOR THE ISSUANCE OF A LETTER OF CREDIT SWIFT MT700 SENT TO:MT700转送至 STANDARD CHARTERD BANK UNIT 1-8 52/F SHUN NIND SQUARE O1 WANG COMMERCIAL CENTRE,SHEN NAN ROAD EAST,SHENZHEN 518008UNITED KINGDOM.: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ACCEP/NEG BANK 议付行

NEGO OF DOCS THRU BANK OF CHINA LIMITED CHINA IS ALLOWED.PLEASE 可通过中国银行议付,请

DEDUCT RROM YOUR 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THE AMOUNT OF USD15,00 (是15还是1500,请指明) 于受益人的帐户中扣去USD15,00 REPRESENTING RECORDING FEES.NEGOTIATION BANK TO OBTAIN 作为记录费。

REIMBURSEMENT FROM OUR ACCOUNT WITH REIMBURSING BANK 3 BUSINESS DAYS FOLLOWING THEIR AUTHENTICATED TELEX/SWIFT ADVICE TO US, STATING A) OUR CREDIT NUMBER, B)AMOUNT CLAIMED, C) VALUE OF DOCUMENTS D)SHIPMENT/DISPATCH DATE AND E)THAT DOCS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ON EXECUTION FORWARD TO US,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APNY LTD,NICOSIA COMMERCIAL OPER.CENTER INTERN.DIV., 10 KYRIACOS MATSI AV.1082 AY.OMOLOYITES,NIGOSIA, CYPRUS,ALL DOC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T BENEFICIARIES EXPENSE.所有单据应由偿付行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快件形式发给我们,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1993 本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 年版)开出

I.C.C PUBL.NO.500.SUBJECT TO URR ICC 525.COLLECT YOUR CHARGES FROM BENE.PLEASE ACKN.RECEIPT.CUMSTOMER’S APPROVAL.

推荐第8篇:信用证常用语

1.B/l showing costs additional to freight charges not acceptable.

除了运费以外,提单上不能显示其他费用.

2.THIS CERTIFICATE IS NOT REQUIRED IF SHIPMENT IS EFFECTED THRU N.S.C.S.A/U.A.S.C.如果货由N.S.C.S.A/U.A.S.C运输,则无须此证明.

3.Extra copy of invoice for iuing bank\'s file is required.

另外提交一份发票作为开证行留档.

4.A CONFIRM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S REPRESENTATIVE, WHOSE NAME WILL BE INTRODUCED BY THE ISSUING BANK.

开证人代表出具的证明书,且签字要和开证行留存的相同.

5.SHOULD THE APPLICANT WAIVE THE DISCREPANCY (IES)WE SHALL RELEASE DOCUMENTS.

如果开证人接受不符点,我们将放单给开证人.

6.DOCUMENTS TO BE AIR COURIERED IN ONE LOT TO NEDBANK LTD.

单据需通过航空快递一次性寄给(开证行).

7.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

接受第三方单据.

8.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ORIGINAL LEGALIZED AND CERTIFIED BY C.C.P.I.T.

3份签字的发票,其中正本需要贸促会认证.

9.SIGNED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LETTER ADDRESSED TO US ACCOMPANIED WITH COPY OF D.H.L .RECEIPT.

加签字的受益人证明,并提交DHL快邮底单.

10.B/l showing costs additional to freight charges not acceptable.

除了运费以外,提单上不能显示其他费用.

11.BENEFICIARY MUST COURIER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TO THE APPLICANT.

受益人必须快递一套副本单据给开证人.

12.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PLUS COPY OF SHIPPING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US DIRECTLY BY D.H.L WITHIN 7 DAYS FROM BILL OF LADING DATE.

一正一副的提单已经在装船后的7天之内通过DHL寄给我们了.

13.DOCUMENTS PRODUCED BY REPROGRAPHIC SYSTEMS, AUTOMATED OR COMPUTERIZED SYSTEMS OR AS CARBON COPIES IF MARKED AS ORIGINAL ARE ACCEPTABLE.

接受复印,计算机打印等自动制单完成的单据,但需表面注名ORIGINAL.

14.A HANDING FEE OF USD80。00 TO BE DEDUCTED FOR ALL DISCREPANT.

有不符点的单据将收取80美元的费用.

15.please advise beneficiaries by telecommunication.

请用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

16.I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 are found to be discrepant,we shall give notice of refusal and shall hold document at your diposal.

如果单据有不符点,我们将拒付,然后替你保管单据.

17.PACKING LIST IN THREE COPIES MENTIONING THE GROSS AND NET WEIGHT OF EACH PACKAGE AND THE MARKS.

3份装箱单,显示毛重净重和唛头.

18.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ONG OF UCP500, IF WE GIVE NOTICE OF REFUSAL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THIS CREDIT WE SHALL HOWEVER RETAIN THE RIGHT TO ACCEPT

A WAIVER OF DISCREPANCIES FROM THE APPLICANT.

即使UCP500有规定,我行拒付了该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后,我行也保留开证人接受不符点后的我行的权利。

19.if dated and signed after this date by competentauthorities it must bears the mention iued retrospectively.

如果权威部门在该日期之后签署,则必须倒签.

20.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a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承诺汇票的出票人和/或善意持票人将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得到议付.

21.Third party,Short From,and Chartered party B/L bill not acceptable.

不接受第三方提单,简式提单,租船提单.

22.except as far as otherwise exprely stated ,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ication no.500 currently in force.

除非另有说明,该信用证遵守国际商会目前正实行的UCP500规则.

23.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APPLICANT.

保险由开证人办理.

24.We have authorized bank A 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the above sum.我们已经授权A银行借记我们帐户,并且贷记你们的帐户.

25.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a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开证行承诺汇票的出票人和/或善意持票人将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得到议付.

26.A charge of usd50.00 or equivalent will be deducted from proceeds for each additiona set of documents presentd.

如果提单了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在付款时将被扣除50美元(或等值).

27.IN REIMBURSEMENT OF NEGOTIATION MADE BY YOU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WE AUTHORIZE YOU TO DRAW ON OUR H.O.ACCOUNT.

如果单证相符,我们会授权你们从我们总行帐户索汇.

28.shoud this be a transferable credit and shoud we be authorised to effect such transfer,please note that we are under noobligation to do so.

如果系转让信用证,并且确实要办理转让,必须到我行办理.

29.FULL SET SHIPPED ON BOARD B/L (LESS ONE ORIG)ISSUED TO OUR ORDER.

全套(除一份正本)的已装船提单,(收货人打成)TO ORDER OF 开证行.

30.ANY AMENDEMENTS UNDER THIS L/C WILL BE CONSIDER INFORCE UNLESS WE RECEIVED ANY REJECTION FROM YOU TO SAME WITHIN 15 DAYS FROM ITS DATE。

除非在开立后15天内我们收到拒绝,否则该信用证下的任何修改都将被视为有效.

31.INSURANCE POLICIES OR CERTIFICATES MUST EXPRESSLY STIPULATE THAT CLAIMS ARE PAYABLE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

报单上必须显示偿付货币和汇票上显示的货币一致.

32.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ued in negotiable endorsed in blank for 110 percent fo invoice value.正本保单,背书,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33.SIGNED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LETTER ADDRESSED TO US ACCOMPANIED WITH COPY OF D.H.L .RECEIPT.

加签字的受益人证明,并提交DHL快邮底单.

34.ALL DOCUMENTS MUST BE MANUALLY SIGNED AND DATED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THIS L/C DATE AND MUST QUOTE THIS L/C NO.AND DATE.

所有单据必须在开证日期当天或者之后签发并签经过手签,并且著名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35.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ADDRESSED TO ISSUING BANK CONFIRMING THEIR ACCEPTANCE AND/OR NON-ACCEPTANCE OF ALL THE AMENDM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受益人给开证行的证明,确认是否接受该信用证下的修改.

推荐第9篇:信用证问题

30%TT,70%信用证问题终极解决贴

一, 如果信用证currency code条款显示的是剩下货物的货款,没有显示全额货款,也没有显

示预付款,但货物是全额的货物。

例如合同金额33000USD,预付款5000USD,信用证显示28000USD: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报关金额:USD33000(即5000 + 28000)

保险金额 USD33000 X 110%

(除非客户有明确的文字指示,保险金额必须全额,否则万一出现海损,将索赔不足)

议付发票的表述如下:

AMOUNT: USD33000

T/T IN ADVANCE: USD5000

PAYMENTBY L/C:USD28000

汇票金额:70% of the total value of invoice

因为提单是不显示金额的,所以一个提单就好了

以上做法已经多次使用,均安全收汇。无论信用证显示总额还是总额的70%,上述方法都适用。

另外一种有风险的做法是,把发票上的单价做低,额度做成70%的总额。

交银行的单据按照信用证来制单。即:单据总金额显示USD28000,而货物为总量。

与此同时,发票,原产地证,熏蒸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如CIF)做一套即可,因为全部不显示货款金额。

你核销的时候把2张结汇水单合并起来就可以了,2张水单的金额基本上和报关单、核销单金额差不多就可以了。

二, 如果信用证currency code显示全额货款(不太可能,一般要改证,但是也可以当作分批装运,所以该信用证条款必须是允许分批装运),而且货物描述的数目是全额的货物。

1)报关、核销、退税用的单证按照实际出货情况做单证,即:单据金额显示USD10,000.00

2)交银行的发票按原数额制作然后le 掉down payment(具体方法如下方3),装箱单仍然按照原数额制作,产地证,许可证都作一个,提单做一个。汇票怎么做?是按发票金额的70%,还是100%,total value 是指le 掉down payment的款项还是没有le掉的?如果是CIF,那么保险费怎么计算110%的保额

3)发票,装箱单在制作的时候,用70%的总金额除以数量得出单价或者单价直接不填。

附带: 如果我方办理保险和运费,那么保险和运费需要体现在发票,就是说价格就是CIF价格。运费出口方付,发票上肯定做的是CIF单价。发票金额已经含有海运费和保险费,

当然也可以fob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单独列出

如下:分开列明就好类

FOB:USD1000.00

FEIGHT:USD200.00

INSURANCE:USD300.00

扣除30%预付款和大使馆认证费,在发票上怎么显示:

Le:

1) a down payment worth of 30% of total amount:USDxxxxx.00

2) an authentication fee charged by xxx Embay with a sum of: USDxxxxx.00

推荐第10篇:信用证套利

当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新模式研究

王大贤发表于:《深圳金融》2012年第1期

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人民币跨境结算量不断增长,跨境人民币流入呈爆发性增长。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到2011年10月底,短短两年多时间里,跨境贸易结算量累计已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出口付款人民币结算比例已超过10%。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帮助涉外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明显、境内外利率差异较大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跨境套利,不仅加剧了当前“热钱”流入的严峻形势,而且制约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长远发展。为掌握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套利情况,笔者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新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总体状况及套利的界定 从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渠道来看,主要是通过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转口贸易和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流入。人民币跨境流动反映了人民币跨境结算行为的变化,隐含了企业和银行充分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方式,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规避外汇监管规定、套取境内外汇差和利差等真实原因。

当然,笔者认为,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的行为必须与企业和银行的“套资金”(绕开国内信贷紧缩限制)、“套政策”(规避外汇监管政策)以及正常的套期保值和资金摆布等行为区分开来。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将人民币跨境结算套利定义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融资需求背景下,绕过监管部门管理,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来获取利差和汇差的行为。

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存在的套利行为分析 根据本文的套利定义和人民币跨境结算中企业、银行的业务行为特点,结合外汇局在日常监测监管中发现的情况,笔者梳理了自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以来企业存在的套利行为,并归类整理为贸易结算、贸易融资和境外融资三类。

(一)贸易结算项下存在的套利行为

1、转口贸易项下。企业利用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逃避转口贸易收入进入待核查账户监管的规定,并套取汇兑收益。不少企业通过转口贸易先收人民币、后付外币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政策限制从而获取人民币升值收益,实现套利则是间接产生的结果。

2、对外支付货款。企业以对外支付货款的名义对外支付人民币,然后在境外离岸市场购买更低廉的美元,获取汇差。当前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不小的差距,一般在100个基点以上。如2011年10月12日,汇丰银行香港市场要价为6.3387人民币/美元,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要价为6.3629人民币/美元,两者相差0.38%。据外汇局统计,2010年人民币结算试点以来,我国企业以人民币对外支付货款的70%以上流向了香港,侧面验证了这种套利方式可能被为数不少的企业运用。

3、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相关产品,将人民币支付到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由境外分行在国外购汇支付给国外出口商。银行通过主动提供此类产品,帮助企业利用境内外汇价差异,套取汇兑收益。《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4、中间商人民币转汇款业务。境内企业通过贸易合同将人民币汇往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由境外中间商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购汇付给贸易最终收款人。企业办理此类产品,也是为了利用境内外汇差获利。目前,人民银行已禁止此类业务,但无法鉴别企业是否使用该方法进行转汇,因为银行在审核跨境人民币进口业务时,无法审核交易真实性,企业可用转口贸易方式或与境外关联公司运作,办理类似转汇的交易。

5、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中国银行于2011年7月向企业推出“人民币转收款业务”,该业务糅合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和海外结汇业务,是指境内中国银行应境内企业申请,将其对外收款由中行海外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和费用兑换成人民币后支付给境内企业。在人民币离岸结汇价格优于在岸结汇价格的特定市场条件下,境内企业可利用“人民币转收款业务”产品套利,但据中国银行反映,目前该类产品使用较少,但不排除在未来离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情况下迅速发展的可能性。

6、利用延期付款套利。具体产品如中行的“协议付款”。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人民币货款并存一年期定期存款,再与境内及境外行协定,由企业在境内行的人民币存款作质押,境外行向境外出口方支付外币货款,一年后企业人民币定期存款到期购买等值外汇用于支付境外行贷款。境内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利。

7、通过境内与境外的汇率差获得收益。产品有中国银行的“汇利通”。操作方式为:境内出口企业通过境内行及其境外代理行协定,由境内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将境外进口商支付的外汇货款结成人民币汇入境内。

(二)贸易融资中存在套利的行为 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的扩大,各银行相继推出了相关的金融配套产品,品种覆盖表内外,一些组合型人民币产品设计存在明显套利性质。

1、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海外代付类组合产品。境内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结算时,利用境外机构及代理行的人民币资金,在客户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分为进口代付和出口代付两类。此类产品将境内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转变为境外关联银行提供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从而变成境内企业对境外银行的人民币负债。在当前境内外利差明显、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未纳入外债管理的情况下,此类产品具有明显的利率套利和政策规避特征,企业获得利差收益,规避了外债管理规定,而银行也获得了中间业务收益,突破了短债指标规模控制。

其一,人民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进口代付类产品。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存入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保证金,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送人民币代付指令,境外银行收到指令后即向国外客户支付货款(人民币或转化为等值外币),到期时境内银行发放人民币保证金偿还境外银行的代付资金,或由企业用自有人民币资金偿还。该产品在满足境内企业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的同时,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其二,人民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订单融资等出口代付类产品,主要是在境内企业货物出口后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境内银行,在企业提供全额人民币质押的条件下,境内银行的海外分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融资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将人民币净额预先付给境内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该类产品同样是利用境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和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之间的差异获取套利收益。

2、人民币全额质押的人民币进口保付。银行对进口代收(D/A)项下远期商业汇票在进口商全额质押的基础上,以保证人身份对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保证,保证到期在付款人拒付或迟付情况下,银行将保证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按时支付给收款人,同时境外银行收到保付电函后向境外出口商发放外币融资款。到期后境内进口商支付人民币货款,境外出口商收到款项后兑换为外币归还融资款。人民币进口保付的融资成本较低,企业能获得套利收益。

3、人民币远期信用证。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具有的融资功能,客观上为部分企业套取本外币利差收益提供了方便。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进口企业以人民币全额保证金质押,银行为企业开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产品到期后,发放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支付境外货款。企业可以在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同时,通过远期信用证延迟支付,获取了境内利息收益。与美元信用证相比,人民币信用证不仅节省了企业购汇成本,而且90天以上人民币信用证不受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规模限制,因此,人民币信用证备受银行和企业青睐。2011年1-8月,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中信用证结算的占比已经达到29.8%,大大高于2010年全年17.3%的水平。随着人民币对美元的持续升值和国内融资成本的上升,涉外企业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动机将更强烈,而远期信用证在支付前不占用银行的资金,因此,只要交易对方愿意接受,今后人民币信用证的占比必将进一步提高。操作方式为:境内企业出口收取外汇,将结汇人民币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存定期),或以部分人民币存款加境内银行授信额度为质押,通过银行开具进口远期人民币信用证,境外交易方(多为境内企业的关联公司)凭境内行开具的远期人民币信用证为质押向境外银行融通等值外汇,用于支付下批次进口货款。境外交易方同时办理同期限等值NDF远期购汇用于偿还境外银行到期外汇贷款。企业通过境内人民币存款与境外外汇贷款利率差、即期结汇与远期汇率差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套取利益。

4、组合类融资产品。组合产品中的套利现象大部分以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贸易为基础。一般模式为: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贸易合同,以人民币方式结算。境内公司大多以人民币存款质押等形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托收等银行信用担保;境外公司在向境内出口后,利用应收境内人民币债权,特别是由银行担保的债权,向境外银行申请低息外币贷款,到期按约定汇率(多为NDF汇价)等方式卖出人民币归还外币贷款,在境外实现利差和汇差双重套利。代表产品有建行的支付宝、中行的粤港信用证融通等。

(三)离岸市场人民币融资中存在套利的行为

1、海外直贷。部分银行利用海外分行的人民币资金优势,推出了海外直贷产品,企业从境外银行直接借入人民币贷款,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其操作程序是:境内银行分支行向其省级以上分行推荐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总行在其全球海外分行中询价,海外分行与境内企业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后将人民币外债贷给境内企业,提款后境内银行扣减境内企业的授信额度。但在当前境内信贷紧缩和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利用该产品解决资金紧张的可能性更大,获得境内外利差收益并非最主要目的。

2、人民币保证金海外直贷。在海外直贷业务的基础上,中国银行推出的一种人民币保证金质押下的海外直贷套利产品。操作手法是企业预先在境内中行存入一笔人民币保证金,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融资安排协议,境内中行发合同给中行海外分支机构,同时企业向外汇局提出借用人民币外债的登记申请,待外汇局核准后,境内中行为企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通知海外行放款,海外行款项入账后,企业办理外债提款登记。企业在不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获取境外低利率融资,具有明显套利色彩。

3、企业间人民币外债。外资企业在无融资需求的背景下,从境外关联公司、其它外国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来看,2011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以人民币形式借入企业间人民币外债,2011年1-8月,全国关联公司人民币借款流入62亿美元,国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流入12亿美元。

以上套利方式有的是银行外汇产品客观上带来套利机会,有的是原有的套利方式改头换面,有的是人民币结算带来的新套利机会,它们还可能衍生出更多的套利交易。随着参与企业数量增加和人民币结算规模急剧扩大,套利交易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愈发显著。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人民币国际化的长期战略与套利交易对短期国际收支平衡冲击的矛盾。

三、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在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过程中,对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银企双方合规的市场套利行为应保持一定容忍度,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高度加以理性认识和处理。部分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在享受境外(主要是香港)较低的汇兑成本和获取收益的同时,还利用了境外较低的成本获取融资,客观上对国内货币政策形成了冲击。对纯粹以套利为目的行为,应尽快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完善政策,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有序、合规开展。一是改进现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管模式。如暂停纯粹以无风险套利为目的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或对全额保证金质押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产品予以余额管理。二是将人民币外债纳入外债管理体系,将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将跨境人民币结算延期付款也纳入企业外债管理(譬如,将90天以上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以促进跨境资金有序流动。同时,规范转口贸易和离岸账户的人民币收付汇行为,加强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管理。三是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银行对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异常的企业应施行重点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外债,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可利用央行的信贷征信系统全面掌握企业资金流动情况。

(二)协调管理,加强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与外汇管理政策的一致性。一是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模式。央行、商务部、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科学的、合理的、审慎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二是对以人民币体现的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债务关系,建议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明确其“外债”属性,切实防范银行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规避外债指标管理的风险。同时,加快出台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统计申报细则,加强统计监测力度。应全面考虑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与其他币种的共性和人民币作为本币的特性,细化对其跨境交易的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监测,保障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监测与分析,从流量数据和存量数据综合估计人民币结算对贸易顺收顺差差距的贡献度,为决策层提供量化的依据。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涉外收支的综合监测,从非现场监测角度发现收付汇行为异常的企业,必要时到办理业务的银行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防范银行和企业利用人民币结算进行套利交易的行为,尽量减少非正常的人民币跨境支出对境内银行售汇的替代。密切监测外债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深入了解各创新产品的具体流程和交易量,进一步明确可开办业务种类。规范和管理银行利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开发的各种组合产品,特别是融资类产品。

(四)加强统计,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均衡发展。一是建议由统一产品业务口径和会计核算方法,要求各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分类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主要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交易信息,在完善统计体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主体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二是加强对国内银行在境内外系统内有偿调拨资金的管理,强化境外人民币的流动监测机制。根据银行信贷扩张速度及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的节奏和规模。三是扩大人民币流出渠道,稳步推进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对外债务等资本项下业务均衡发展。此外,应定期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办情况的现场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探索解决方法,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

(五)加强本外币统计系统的数据比对分析。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人民币贸易信贷、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等各方面,外汇局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则对跨境人民币收付汇进行统计监测,比对两个系统能从主体监管的角度分析企业的跨境收支、贸易融资以及贸易信贷等情况,发现异常资金的流出入线索,因此建议加强本外币统计监测系统的比对分析,提高对跨境人民币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

(六)主动引导,帮助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交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企业、银行等微观主体经营能力不断增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有广泛的潜在需求。应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政策、信息优势,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一方面适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在境外援助、合作或集中采购中使用人民币交易,及时将参与人民币跨境交易的大企业、大项目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向全社会推广,引导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分享人民币结算的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和规范银行提升人民币跨境交易服务,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断开发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及避险保值产品。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第11篇: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PC600部分条款。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编辑本段]与一般信用证相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

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

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编辑本段]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

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第12篇: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流程

贸易背景: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国内企业,有销售发票。

我行资料(制式)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金协议期间、核保书、担保企业预留印鉴、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承诺书)、国内信用证付款融资申请书、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企业资料(制式)

企业基础资料、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借款与担保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如有授权将出具授权委托书。

开证办理流程:1.国际部审核:填写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查审批表,描述该笔业务基本情况,填写保证金入账冻结单到前台冻结保证金。填写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及承诺书。2.信审部审核:主要审核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审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3.放款中心确认额度:在系统中合同录入及提交项中把额度切分出来。4.行领导签字意见。

融资办理流程:1.国际部审核:交易背景中的卖方委托银行收款及销售货物发票(委托银行可以是我行),买方向我行提供货物收据,申请融资。填写国际审查表,融资申请书,到前台解冻保证金,货物收据及发票的金额如大于我行所给额度,补存保证金。2.信审部审核:发票真实性及金额.3.放款中心审核;确认额度。4.行领导签字意见。

第13篇:信用证开立

信用证的开立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非合作行会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费。

卖方收到信用证,进行单证审核,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

卖方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自己的银行议付,一般来说自己的的银行都可以操作议付工作。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议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审核无误后将单据直交开证行,目前国内、外接受电索的银行不多。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卖方确认单据,并给予大约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将直接划转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拒付,单据将被退回。

买方获得单据凭单取货。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国内买家填写。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账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一般国内银行会选择有密押协议书的银行信用证,不在此类的银行信用证被认为是风险信用证,需要第三方担保。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同时告诉大家,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的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买方义务,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

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大家在提交单据一定要早做准备,及时和银行国际部沟通,不要耽误了时间。对于商检,定舱,产地证以及电通知要提前准备。

第14篇:国际贸易信用证

以下信用证内容源自华利陶瓷厂与一塞浦路斯客户所开立并顺利支付的信用证 TO:BANK OF CYPRUS LTD LETTERS OF CREDIT DEPARTMENT

NTCOSIA COMMERCIAL OPERATIONS CENTER INTERNATIONAL DIVISIONTEL:****** FAX:******

TELEX:2451 & 4933 KYPRIA CY SWIFT:BCYPCY2N

DATE:23 MARCH 2005

APPLICATION FOR THE ISSUANCE OF A LETTER OF CREDIT

SWIFT MT700 SENT TO:MT700转送至 STANDARD CHARTERD BANK

UNIT 1-8 52/F SHUN NIND SQUARE

O1 WANG COMMERCIAL CENTRE,SHEN NAN ROAD EAST,SHENZHEN 518008UNITED KINGDOM.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ACCEP/NEG BANK 议付行 NEGO OF DOCS THRU BANK OF CHINA LIMITED CHINA IS ALLOWED.PLEASE 可通过中国银行议付,请 DEDUCT RROM YOUR PAYMENT TO BENEFICIARIES THE AMOUNT OF USD15,00 (是15还是1500,请指明)

于受益人的帐户中扣去USD15,00

REPRESENTING RECORDING FEES.NEGOTIATION BANK TO OBTAIN

作为记录费。

REIMBURSEMENT FROM OUR ACCOUNT WITH REIMBURSING BANK 3 BUSINESS DAYS FOLLOWING THEIR AUTHENTICATED TELEX/SWIFT ADVICE TO US, STATING A) OUR CREDIT NUMBER, B)AMOUNT CLAIMED, C) VALUE OF

DOCUMENTS D)SHIPMENT/DISPATCH DATE AND E)THAT DOCS ARE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ON EXECUTION FORWARD TO US,BANK OF CYPRUS PUBLIC COMAPNY LTD,NICOSIA COMMERCIAL OPER.CENTER INTERN.DIV., 10 KYRIACOS MATSI AV.1082 AY.OMOLOYITES,NIGOSIA,

CYPRUS,ALL DOCS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T BENEFICIARIES

EXPENSE.所有单据应由偿付行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快件形式发给我们,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附言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1993 本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1993 年版)开出

I.C.C PUBL.NO.500.SUBJECT TO URR

ICC 525.COLLECT YOUR CHARGES FROM BENE.PLEASE ACKN.RECEIPT.

CUMSTOMER’S APPROVAL.

第15篇:信用证样本

信用证样本-学习信用证

首先是信用证审核,信用证审证的基础是以前的谈判结果或合同,并应坚持由知名大银行开立或保兑、单证及其他要求合理可行(备单做事不求人)、无“软条款”(可参考《福步外贸论坛资料整理大全》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的陷阱、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前后一致的原则。合同谈判及信用证审核的结果必须便于执行信用证时的备货储运和备单,便于备货储运指能够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生产包装和报关装运事宜;便于备单既指能够按时备齐相关单证以便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货储运,更重要的是指能够备齐单证尤其是其他机构出具的单证以便及时结汇。合同谈判和审证是为了解决不能办到或不能按时办到,甚至模棱两可的事,在此基础上备单审单要树立“信用证至高无上”的原则,做到严格按照信用证备好单证、审好单证,以便结汇,尤其是其他机构出具的单证,务必事先核对好,并书面确认,避免人为疏忽造成不符点)(备单审单原则:单证相符(以信用证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单单相符(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单据,使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信用证样本

I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开证行,一般为出口商的往来银行,须示开证行的信用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其他银行保兑confirmation 见49)

BKCHCNBJA08E SESSION: 000 ISN: 000000BANK OF CHINALIAONINGNO.5 ZHONGSHAN SQUAREZHONGSHAN DISTRICTDALIANCHINA

Destination Bank(通知行 advising bank 见57A)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KOREA EXCHANGE BANKSEOUL178.2 KA, ULCHI RO, CHUNG-KO(一般由受益人指定往来银行为通知行,如愿意通知,其须谨慎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应注意信用证文本的生效形式和内容是否完整,如需小心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和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或信用证申请书,因其还未生效,且信用证一般通过指定通知行来通知,可参考《出口实务操作》page237)

40A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类型)

IRREVOCABLE(信用证性质为不可撤消。在信用证中需明示其是可撤或不可撤,如无明示,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只有明确“可装让”的信用证方可装让)

20Letter of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LC84E0081/99(信用证号码,一般做单时都要求注此号)

31GDate of Iue(开证日期)

990916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到期时间地点。通常最后装船期的时间加上单据提示的时间就是信用证到期时间。通常要求在出口商国内到期。审证时也应注意信用证是否有有条件生效条款,如“待获取进口许可证时才生效”)

991015 KOREA

51DApplicant Bank(开证行)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

50Applicant(开证申请人)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

59Beneficiary(受益人)

SANGYONG CORPORATIONCPO BOX 110SEOULKOREA(名称与地址与印就好的文件上的要一致,其他单据制作照抄此名址即可)

32BCurrency Code, Amount(信用证结算货币和金额)

USD 1,146,725.04(与此相关的可参考《全新出口单证操作与技巧》page79-82)

41D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和信用证兑付方式)

ANY BANK BY NEGOTIATIO(意为任何银行议付,有的信用证为 ANY BANK BY PAYMENT,此为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前则有追索权,就是有权限要回已付给你的钱,其实为贴现行、购票行,为善意第三人 。通常要求在出口商国内交单,即交单行为国内银行)

42CDrafts at(汇票付款期限)

45 DAYS AFTER SIGHT(见证45天内付款)

42DDrawee(汇票付款人受票人)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亦称受票行 drawee bank ,通常也是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人不能为信用证申请人)

43PPartial Shipments (分装条款)

NOT ALLOWED(此为分装不允许。UCP500除非信用证明确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43TTranshipment(转运条款)

NOT ALLOWED(此为转船不允许。UCP500如在信用证中没有是否允许转运的表述,则视为允许转运。对允许转运的货物,一般不宜接受“卖方指定中途港”或“卖方指定二程

船公司或船名”等条件。如禁止转运,只要提单证明货物是装在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上的,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做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44A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 from(装船、发送和货物接收监管的地点)

RUSSIAN SEA(起运港)

44BTransportation to(货物发送的最终地)

DALIAN PORT, P.R.CHINA(目的港)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最迟装运期)

990913(44C在CIF时使用,FOB使用44D SHIPMENT PERIOD。装期应便于合理备货及制作和申领相关单证,如生产包装、船期安排、内陆运输、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报检取商检证申领产地证许可证核销单及其他认证签证、投保取单、整理审理单证、报关查关及其他以外事故)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货物描述)

FROZEN YELLOW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关于货物描述可参考《全新出口单证操作与技巧》page76(2))

46A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单证及其他要求合理可行:备单不求人,应拒绝由客人或其授权人出具并证实的单证文件,如客检证,也要谨慎考虑由其他机构出具的单据文件证明认证能否办理或能否及时办理,所需份数尤其是正本份数能否如数提供,可参考UCP500第二十三条b、c、d;单证出具日期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可参考《外贸七日通》page73;单据填制是否合理,如要求出具记名提单等) (备单审单原则:单证相符、单征相符)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签字的商业发票五份 )(关于货物描述可参考《全新出口单证操作与技巧》page76(2))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一整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抬头为TO ORDER 的空白背书,且注明运费已付,通知人为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TEL86)411-3680288)(应谨慎处理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3.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装箱单/重量单四份, 显示每个包装产品的数量/毛净重和信用证要求的包装情况.)

4.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由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签发的质量证明三份.).

5.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受益人证明的传真件, 在船开后三天内已将船名航次,日期,货物的数量, 重量价值,信用证号和合同号通知付款人.)

6.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三份).7.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当局签发的健康/检疫证明三份).

47A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

1.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单和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

2.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装船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接受

这句是不是有点问题?先于L/C签发日的船期是可接受的.对否?)

3.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允许数量和金额公差在10%左右 )(与此相关的可参考《全新出口单证操作与技巧》page76-79)

71BCharges(费用)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公平原则是分摊 参见《外贸七日通》page103-8)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单据提示日期)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一般表明在提单出具后若干天,且在到期日内。通常最后装船期的时间加上单据提示的时间就是信用证到期时间,交单日必须便于合理制单结汇,一般如领取提单、签发汇票、制作受益人证明、整理审理单证、银行退回更正及其他体外事故等,且在有效期内。信用证有规定的,按规定交单,若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后21天,在有效期内)

49 Confimation Instructions(保兑指示)

WITHOUT(须示开证行的信用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其他银行保兑)

78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对付款行、议付行、承兑行的指示)

1.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2.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

57A\'Advising Through\' Bank(通知行)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KOREA EXCHANGE BANKSOUTH KOREA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第16篇:信用证保险

信用证保险

产品介绍

2008-02-28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内。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由中国信保补偿。

多重利益:

灵活方便。出口企业可选择将其全部信用证业务统一投保,亦可选择某一或某几笔信用证业务单独投保

融资更便利,扩大企业经营能力

赔偿比例高,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赔偿比例均达90%

保险费率低

最高分担90%的追讨欠款费用

承保范围:

货物从中国出口;

支付方式为: 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L/C)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到360天;

有明确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类别:

商业风险

 开证银行因破产、停业或被接管等无力偿还债务

 开证银行拒付货款

 开证银行拖欠货款

政治风险

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理赔追偿

对所有的客户实行“48小时以内理赔受理应答制”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和单证齐全的赔案申请,简化程序,实行“简易赔付”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理赔速度

保户如逾期通报《可能损失通知书》,赔偿比例则会被减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与保险费的收取

保险费率的厘定以基础费率为依据,较低

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状况、进口商情况和付款方式等。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高、放账期越长,保险费率就越高

在符合保单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须在每票出口单据提交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信保申报出口 对投保多个信用证的保险保单,中国信保按月收取保费;对于单个信用证的保险保单,在申报后即收取保费。

中国信保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发票金额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寄送《保费通知单》,被保险人须于《保费通知单》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费

保密原则

对于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中国信保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

第17篇:5信用证

第五章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概念

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书面保证。一)信用证是以银行自身名义开立的,即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是开证行自己,主要用于融通资金。

二)增加了备用信用证 三)强调了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三、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四)信用证的作用:跟单信用证满足了卖方需要现金和买方需要融资的要求,这个融资工具可以为买卖双独立的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了国际贸易中预付与迟付的矛盾。

1、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是开证行做出的付款凭证。

2、对于出口商来说,虽然在申请开证时一般要缴存一笔开证押金,但押金比例往往只占信用证金额的一小部分,资金压力大大减轻。

3、对于开证行来说,信用证开立是银行并不垫资,但可以去的开证手续费和开证押金。

4、对于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来说,如果该银行只负责通知信用证,则不承担垫付款的风险。而只是根据通知服务收取通知费。

第二节信用证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 一)申请人:向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为进口商,有时是买方代理人或者中介商。申请人事单据上是收货人或者被通知人或者被背书人,在发票和单据上是抬头人。对于贸易合同,申请人的责任:

1、开立信用证,并保证信用证在合同规定的装开证行拒绝付款,出口商可以凭借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对于与银行的业务代理合同,申请人的责任:

1、合理提示开征。

2、提供开形式担保,可以是现金,动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是第三方的保证。

3、及时付款赎单,开证行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应该及时偿付货款向开证行赎取单据。

二)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要付款业务的信用证。开证行收到三个合同的约束:与申请人之间的付款代理合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与通知行或者议付行之间的代理协议。

1、将申请人的申请书上所列的全部条款单据化,开出信用证。

2、取得质押的权利,通常通过要求在申请开证时出具总质押书或者赔偿保证书获得。

3、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三)受益人:信用证利益的享受者或者权利的使用者,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对象,人或者收件人,通常为出口商。

1、使用信用证并且取得货款。

2、必须对合同承担责任,所交货物应该符合合同规定。

3、提交合格的单据。四)通知银行:受到开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1、根据代理合同,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2、合理谨慎的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

3、对开证行的电开信用证应当和密押。五)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和要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付的银行。六)议付银行:开证行指定的或者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请求对信用证项下议付或者贴现义务的银行。七)付款行:承担信用证最终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或者指定的付承兑银行:对受益人签发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且到期付款的银行。九据开证行的要求,为开证行偿付议付行索偿的银行又叫清第三节跟单信用证的操作过程

一、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二、进口商提出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书、担保书;

三、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一)审查和检验

(二)开立信用证

1、电开:由开证行讲信用证内容加密押后用电报或者通过swift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传递或者通知受益人。

2、信开:开正式开立正副本各一份,寄通知行,如果另外制定大夫行或者偿付行,则还要向代付行或者偿付行邮寄授权书。

3、套证:有些申请人在重复订购货物时,为了节省开证费用,要求开证行套用或者授引前已开立过类似信用证的条款,这就构成了套证。

四、通知受益人:

(一)通知信用证

(二)通知加保兑信用证

(三)通知修改书;

五、受益人审证,交单

(一)受益人的审证发货

(二)受益人交单;

六、银行审单,寄单。

七、索偿。

八、偿付。

九、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第五节 信用证的种类

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一)光票信用证:仅仅凭借信用证。二)跟单信用证:凭附有货运单据的跟单汇票或者仅凭货运单据进行付款的信用证,关键是要有代表物权或者证明货物已经装运的商业单据,汇票则可有可无。

二、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一)可撤销信用证,就可以随时撤销和修改所开的信用证。开证行开立可撤销信用证,应该注明可撤销字样,加注下列条款: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or amendment 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 to you .开证行可以不必将信用证已撤销的事实通知受益人,但是必须通知信用证的通知行,只有在通知行收到有关通知后,才能生效。可撤销信用证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规定到期日,也可以不规定,如不规定到期日,从银行通知受益人那天算起,有效期为6个月。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如果未征得受益人同意,不能片面撤销或者修改。信用证如果没有明确,就被认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的和不保兑的

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出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的义务。费用由受益人担负。

二)不保兑信用证:没有另外一家银行加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四、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托付款或者承兑的银行或者可以议付的银行是信用证全部或者部分有效于一个或者数个第三者使用的信用证。二)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背对背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允许转让,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出口中间商则可以用以他为受益人的、并以他的往来银行付款的外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也叫从属信用证,或者抵押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并且均衡的分进口方开出此种信用证可以节省手续费,保证金,出口方也可以省去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但是由于国际电讯的发达和费用的降低,循环信用证已经不多见了。

第18篇:信用证实例

2010 08/27 09:44#2047 P.001/002

信用证实例一

25/08/10-11:17:32OBUPrinter-6112-000001

------------Instance Type and Transmiion------ Copy received from SWIFT Priority:Normal

Meage Output Reference:1118 100825COMMCN3XAOBU1911258537

Correspondent Input Reference:1118 100825COMMCN3XAOBU1911165334

--------------------Meage Header---------------- Swift Output:FIN720 Transfer of a Doc Credit

Sender:COMMCN3XOBU

BANK OF COMMUNICATION,CO.LTD

(OFFSHOR BANKING UNIT)

SHANGHAI CN

Receiver:COMMCN3XOBU

BANK OF COMMUNICATION,CO.LTD

SHANGHAI CN

------------------Meage Text---------------------- 27:Sequence of Total 1/1

40B: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WITHOUT OUR CONFIRMATION 20:Transferring Bank’s Reference A10T0001503

21: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UB-2365/10

31C:Date of Iue 100505

40E: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101020 At OUR COUNTER

52A:Iuing Bank of the Orig D/C-BrC UBNKHTPP UNIBANK S.A.PETION-VILLEHT 50: First Beneficiary U-LINK INTERNATIONAL TRADING

ROOM104,NO,25FENGXIAN ROAD QINGDAO,CHINA

59:Second Beneficiary ********* INT’LTRADE CO.,LIMITED

32B:Currency Code,Amount

Corrency:USD (USDOLLAR)

Amount:#118,455.00#

39A:Percentage Credit Amt Tolerance 5/s

39C: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 WITHIN FIVE PERCENT VARIANCE

41D:Available With…By…-Name&Addr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Drafts at…DRAFTS AT SIGHT

42D:Drawee-Name&Addre DRAWN ON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NEW

YORK

43P:Partial Shipments ALLOED

43T:Transhipment ALLOWED

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QINGDAO PORT OF CHINA

44F: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 PORT AT PRINCE, HAITI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100930

1 (UK) CO,.LTD.

45A:Description of Goods&/or Services 2 CONTAINERS OF 1-40’TIRES

46A:Documents Required OUR CORRESPONDENT STATES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RE REQUIRED UNDER THEIR CREDIT ISSUE ON MAY 5,2010.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ORIGINAL AND 4 COPIES.

PACKING LIST, ORIGINAL AND 2 COPIES.

MARINE INSURES POLICY OR CERTIFICATE FOR113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ISSUED IN FAVOR OF UNIBANK S.A.PORT AU PRINCE, HAITI

COVERING ALL RISKS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UNIBANK S.A.PORT AU PRINCE,HAITI,MARKED NOTIFY N.ACRA FILS ET CO.AT ABOVE ADDRESS AND EVIDENCING FREIGHT PREPAID.47A:Additional Conditions

SHIPPING TERMS CIF PORT AU PRINCE, HAITI.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5 PERCENT TOLERANCE ON QUANTITY AND AMOUNT ACCEPTABLE.

ONE SET OF COPIES OF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N.ACRAFILS ET CO.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2007 REVISION,ICC PUBLICATION NO.600 ALL BANKING CHARGES EXCEPT TRANSFERING CHARGES FOR 1 STBENEFICIARY’S ACCOUNT.

THE FOLLOWING CHARGES WILL BE DEDUCTED AT THE TIME OF PAYMENT:

DISCREPANT FEE 100.

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S AND INVOICE CAN’T SHOW UNIT PRICE

AND VALUE OF GOODS.

TRANSFEROR RESERVE THE RIGHT FOR SUBSTITUTION OF TRANSFEREE’S

DOCUMENTS.

TRANSFEROR RETAIN THE RIGHT TO REFUSE TO ALLOW THE

TRANSFERRING BANK TO ADVISE AMENDMENTS TO TRANSFEREE.

PAYMENT WILL ONLY BE EFFECTED BY TRANSFERRING BANK AFTER

PAYMENTS DULY RECEIVED FROM ISSUING BANK.

TO NEGOTIATION BANK: PLS QUOTE OUR L/C NO: A10T00150301 IN YR

COVERING LETTER.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DRAFTS AND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21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AND WITHIN L/C VALIDITY.

49: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WITHOUT.

78:Instr to Payg/Aaccpg/Negotg Bank

ALL DOCUMENTS TO BE DESPATCHED TO TRANSFERRING BANK INONE LOT

BY FIRST AVAILABLE AIRMAIL(ADDRESS:BANKOF COMMUNICATIONS OFFSHORE BANKING CENTER,IF.,188 YIN CHENG ZHONG LU,SHANGHAI,P.R.CHINA(200120)

TEL: 0086-021-58781234X8129 ,FAX: 0086-021-58400650

----------------------Meage Trailer---------------{CHK:8A71E7B7CS32}

Pki Signature: MAC-Equivalent

信用证实例二

*FIN/Seion/OSN :F013847141010

*Own Adre:CIBKCNBJ264CHINA CITIC BANK (*******BRANCH) ******* *Input MeageTyre : 700I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Input Date/Time:100718/1547

*MIR:100718EXBKBDDHA0017378351197

*Sent by:BXBKBDDH001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MOTIJHEEL BRANCH)*******

*Output Date/Time:100718/1747

*Priority:Normal

*MUR: 123478654454TY

*27/Sequence of Total 1/1

*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1945-10-01-0970

*31C/Date of Iue100718

*40E/Applicable RulesUCP LATEST VERSION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01003AT NEGOT.BANK’S COUNTER

*50/ApplicantM/S.BENGAL TRADE LINK, JIBAN BIMA BHABAN, 121

MOTIJHEEL.C/A (2NDFLOOR), DIIAKA1000,BANGLADESH.

*59/BeneficiaryQINGDAO ********************** INTERNATIONAL TRADE CO,.LTD.

NO.13 *****ROAD ,CHINA.

*32B/Currency Code, AmountUSD40,360.00

*41D/Available With…By…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BY

NEGOTIATION

*42C/Drafts at…SIGHT

*42A/DraweeEXBKBDDH001EXPORT IMPORT BANK OF BANGLADESH LTD

(MOTIJHEEL BRANCH),DHAKA

*43P/Partial ShipmentALLOWED

*43T/TranshipmentALLOWED

*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QINGDAO PORT OF CHINA

*44F/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CHITTAGONG SEA PORT BY SHIP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100918

*45A/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TRIANGLE BRAND TYRE WITH TUBE FLAP:

DESCRIPTION,RATES,QUANTITY,QUALITY,PACKING,MARKING AND

ALL OTHER SPECIFICATION OF GOODS ARE STRICTLY AS PER

BENEFICIARY’S PROFORMA INVOICE NO.310BAL304 DTD JUNE

29,2010.UNIT PRICE IS CFR CHITTAGONG, BANGLADESH.

*46A/Documents Required

A)FULL SET OF ORIGINAL DCEAN BILL OF LADING ISSUED TO THE ORDER OF

L/C ISSUING BANK AND BRANCH NAME, AND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SHIPMENT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SHOWING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 AND ALSO TO US.

B)INVOICE IN EIGHT FOLDS IN ENGLISH CERTIFYING MERCHANDISE TO BE OF

CHINA ORIGIN QUOTING LCA NO.EBL088568ISSUED

第19篇: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贸易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3)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2.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 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对银行的作用:

1) 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第20篇: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的特点与信用证欺诈

内容提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不同于托收、信托等其他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的使用总是伴随着信用证的各种欺诈方式进行的。本文仅从信用证的特点出发来探讨信用证欺诈出现的原因及其主要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表面相符信用证欺诈

任何一项交易,双方都关注如何顺利地实现其业务过程,两者的互动关系来自于对贸易利益的追求,对买方而言,何时能顺利地收到所需要的货物及其品质和数量等尤为重要,而卖方则关心能否及时地收到全部货款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货币增值。这在简单的交易中,当事人双方能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来完成,可对于复杂的尤其是国际交易而言,风险很大,传统的交易方式常常使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目的,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不同国家的外贸政策、外汇比率、外汇管制、国际收支变化等也会对一项跨国交易产生极大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基于其特殊的功能自19世纪80年代在英国孕育而生,并迅速普及到世界各地,目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占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是现今国际贸易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信用证的产生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没消除国际贸易欺诈的各种成因,欺诈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与情节往往超过一般诈骗活动,其司法救济的成本浩大,给国际贸易商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所以了解信用证的特点,探讨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及其相关的对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证梗概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方)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方)开出的一种文件,授权出口方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签发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交付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和有关文件,银行必

须付款。①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于银行信用,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以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光票信用证仅是银行承诺无条件付款的汇票,与是否接受单据无关,不是国际贸易中支付的工具,与所说的跟单信用证存在本质的区别。本文仅从跟单信用证来讨论其特点及欺诈问题。

信用证方式以银行的信用而不是买方的商业信用作出担保,较之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进行迟期付款则使卖方处于不利地位;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而信用证方式则为买卖双方均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对出口方而言,由于开立的通常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使之能够避开对方的外汇管制及其它的外贸政策的变化,而顺利地收回货款,利于资金周转,而且能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对进口方而言,能借助信用证条款促使对方当事人按期、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并在付款后肯定地取得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从而有效地控制货物;对银行而言,有利于其自身拓展业务。但银行承担的是有条件付款的责任,否则银行可能会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破坏信用证的体系。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特点是:

1、信用证的独立性(AutonomyofCredit )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双方订立的基础合同为基础的,其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而银行开立信用证并承诺付款则是基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其目的是为了履行与申请人订立的合同,这是两种不同的合同。而受益人在请求付款时,必先向①陈安编《国际贸易法》厦门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

银行提示单据,要求银行履行付款义务,这种权利不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也不是基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而是一种特殊的契约,被称为信用证交易,信用证一经开出,就完全独立于基础合同,不受其约束,这就是信用证最为特殊之处,也涉及到信用证交易中一项重要的原则——独立性原则,这在英国判例中被认为是商品交易的“生命线”。②此原则源于英美1958年的判例,当时法官判决:银行不能因受益人违约,或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而拒付卖方的汇票,即使买方因卖方的违约已解除合同是亦然。③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买卖合同只对订约方有约束力,而无法约束开证银行。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同,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受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的制约,即使开证申请人具有一项针对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抗辩,开证行也不得据此拒绝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信用证和合同就其性质而言,(a)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使相互独立的交易。即是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旅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经有关系下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b)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之间的契约关系”。④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较好地保护了信用证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由于银行是根据所提交的单据付款,所以进口方要维护自己在贸易合同项下的权利,就必须在申请开证的指示中列明出口商提交的能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的各种单据与文件,否则银行只以信用证条款为据,而不按合同约定审核凭证,买方可能冒被欺诈的风险。

2、银行信用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虽然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但如前所述,开证行与基础合同不存在关联性,只要卖方能提供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各项单据,银行就负有承兑并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单据本身真实与否,也不论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违反合同义务。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②

③杨良宜编著:《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国际跟单信用证交易中买方的开证责任》郭国汀 高子才著《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④ 宇航出版社《法律法规汇编》2003年出版

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卖方无需直接向买方请求付款,除非开证行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这区别于银行信用中的一般银行担保业务如银行保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但银行并不负绝对的付款责任,除非卖方明示或默示同意这样做。正因此,卖方提示单据后,银行如果拒绝付款,卖方除转卖货物、向买方索赔外,还可以直接起诉银行,如果银行接收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日前拒绝付款,此时银行已经从买方处获得价款,那么卖方可以起诉银行,如果银行资不抵债或者破产,则卖方可以起诉买方,总而言之,信用证的使用使得银行介入,有利于卖方获得一个及时收回货款的机会。

3、信用证是单据交易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单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付款。这就是信用证中有名的严格相符原则。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即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涉及到基础合同的所有争议事项,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与文件。

有一个很好的案例可以说明严格相符原则的重要性.1942年英国法院审理了一宗有关此原则的案件,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花生的合同,英语中有两个单词均表示花生的含义:peanut 和groundnut,信用证所载的货物的名称是groundnut,但卖方的发票中则是peanut,银行一单证不符拒绝付款,接着卖

方起诉至法院,援引著名词典的解释说明两词指的是同一含义即“花生”,最终法院认为银行有权拒付⑤。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交的货物与合同相符,而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也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

三、信用证欺诈的部分问题探讨

如前所述,信用证不仅是目前流行的支付结算工具,还是一种有效的融资与担保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广为运用,也正是由于信用证的以上特点,在具体的实际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现象层出不穷,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信用证的特点出发来探讨一下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原因和防范对策。

1、信用证欺诈及其成因

“欺诈”的含义莫衷一是,根据1979年版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所谓“欺诈”是指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他人依赖该曲解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说谎或错误行为,隐瞒应披露的事实,虚假的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有时与恶意同义。对于怎样的行为构成欺诈,《美国统一商法典》有这样的规定:开证申请人提出,该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是伪造的或重大欺诈性的或兑付此单据对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有重大欺诈性的。在实践中,信用证欺诈频频得手,其原因何在呢?造成欺诈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我们在详细了解信用证特点后不难发现,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缺陷是造成欺诈的主要原因所在:

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StrictCompliance)是指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请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付款,银行有权拒收哪怕只是细小的背离的单据⑥。信用证交易只指向单据,开证行无需对基础合同的真实性与否进行审查,对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也没有了解的义务。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相互独立的制度虽然能够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欺诈行为留下了太多的空间。独立抽象性原则。正如前所述,独立性原则有“生命线”之称,银行据此原则不卷入贸易纠纷,因为一旦银行善意地截留款项,则违⑤

⑥ 钟建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年出版

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而陷入争议与纠纷,面临败诉的风险,遵循此原则在法律上有力地保护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由于开证行仅以单据行事,对单据的真实性不负责任,也不对基础交易中的货物及交易行为负责,即使这些单据所代表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合同中有不同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开证行也有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与申请人间的开证契约有瑕疵、信用证是由于申请人欺诈所开立、申请人破产等,都不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正当理由;而且受益人也不能以开证行和申请人间的关系为由向开证行要求超出信用证约定的权利。如此以来,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上述原则的缺陷,一方面,卖方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货充当真货,却制造了一系列符合信用证条件的假单据,根据上述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予付款,此时遭受损失的当数买方,并且唯有向卖方主张权利,而此时卖方早有准备,使得买方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小之又小。不仅如此,有时候买方在开证行付款之前已发现欺诈行径,要求开证行拒付,而银行只处理单据,则可能对这种请求置之不理;另一方面,买方在市场情况变化而又存在有利可图的情景之下,往往会在信用证中列入繁杂条款,或故意设置一些软条款(是否属于欺诈,存有争议,本文不予讨论)达到实际撤销合同的目的或对卖方提交的单据百般挑剔,以寻求拒付理由,会使卖方在发货后难于受到货款,等等。

2、信用证欺诈的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英美国家确立了欺诈例外,即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一个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与受益人必要保证条件不相符合,或者是伪造的、重大欺诈性的单据时,或基础合同存在欺诈,即使该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开征人可以拒绝兑付该信用证项下开立的汇票,也可以接受法院开出的禁令。这一原则于1941年由纽约最高法院在Sitein诉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一案中首先确立的, 认为:以垃圾货付款不是一个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而是欺诈问题,银行在付款前知道了这一欺诈,信用证下的银行责任独立原则不应延及到保护不道德的卖方,另外,即使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性的,在得知卖方欺诈前银行在合理谨慎后支付货款,银行应受到保护。但这仅限于进口商因受欺诈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实施禁令。⑦1958年该原则得到美国⑦江南《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统一商法典》的确认,但在具体操作中,其适用范围很窄,援用此例外请求法院的禁令,成功率也不高。设立此例外规定可以保证信用证的流通性,保护善意作出对价的信用证交易的参与人,并最终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也增加了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欺诈例外”是对信用证欺诈的有效补救,不仅如此,对信用证欺进行有效防范,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谨慎地选择交易伙伴。尽量挑选一个可信赖的有偿付能力的付款人,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经营能力、现有资本、资产负债及信誉等情况,切忌完全依赖中间商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信誉不良者拒绝从事交易,或采取其它支付方式如托收,或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等,以避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2)谨慎地订立买卖合同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果发现可疑之处,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因为绝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的价格术语的情况下,是由卖方负责装运,这给卖方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提供的很好的机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再要想欺诈相对困难得多;在规定卖方提交单据时,除要求提供提单、保险单等一般性单据外,视卖方信用,可要求其提交公证报告,或规定在检验结果符合买卖契约规定的规格时,方予以承兑、付款;如果发现信用证中有不利之处,应及时提出修改,以免掉入对方有意制造的陷阱之中。(3)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银行可以拒付或者法院也应买方的请求发出止付令。(4)注意的其他问题。严禁倒签提单议付;要慎重地办理出口押汇;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和信用证条款,等等。

以上所谈到的防范措施主要从信用证的特点出发,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减少信用证欺诈现象的发生。信用证作为一种广为使用的支付方式,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从实际来看,我国却是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国,这就要求我们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加对信用证欺诈的识别能力,维护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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