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后,适用法律“实体从旧从轻,程序从新”的原则。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明确,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6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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