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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行业涉税风险和合规研究报告

 刘刘4615 2023-01-18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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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2022年国际环境更趋复杂f严峻,国内国际疫情反复多发的情况之下,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速较去年有所放缓,但总体上仍然展现出较强的韧性: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2022年全年数据在本报告发布时尚未公布),2022年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达38.3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6%。其中,出口21.84万亿元,增长11.9%;进口16.5万亿元,增长4.6%;贸易顺差5.34万亿元,扩大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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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至2022年数据


在外贸进出口行业,涉税风险是各类市场主体面临的最为普遍和严重的法律风险之一。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偷逃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也冲击着我国外贸事业的有序发展。其中,虚开和骗税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危害最为严重。

2018年8月以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受到持续高压打击,多发且猖獗的违法犯罪势头得以遏制,案件爆发数量由2013年以来的逐年攀升态势转变为快速下降趋势。骗税案件中,进出口企业、上游企业、下游外商、运输企业、报关公司及相关个人等主体都可能主导制造骗税案件,进出口企业被利用开展违规违法业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外贸行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又如何规避防范风险?如何做到合规运营?是外贸行业各类主体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一节 2022年外贸行业涉税案件分析

一、2022年外贸行业已判决涉税刑事案件情况

已决案例最能反映行业风险,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作为外贸行业最具代表性的涉税案件,最能反映外贸行业的涉税风险特征。据此,我们首先以骗税出口退税罪已决案件为基础,对外贸行业的刑事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件数量增减趋势

在某法律信息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案由进行检索,结果显示,从2018年至2022年的十年间,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相关案件数量呈现出明显的先增后减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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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公开文件数量不断减少,一方面与疫情反复,各地法院审结案件进度受限以及文书公开上网率降低有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年来在我国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持续高压打击的态势之下,该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二)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在案件数量统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各省份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数量分布做进一步统计,为更好呈现各省份骗税刑案的数量及变化,我们分别制作2022年数量分布图和2018年-2022年(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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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22年的5年间,骗税刑案分布在除西藏自治区、港澳台地区的30个省级单位;其中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河北省、山东省、湖南省、福建省、安徽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骗税刑事案件数量排名前十。案件数量分布情况与各省份出口贸易的发达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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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涉税额及量刑情况

根据《刑法》第20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务中,由于骗税案件的团伙化、产业化特征明显,案涉出口企业较多、案件货物价值较高、数量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导致案件骗税数额往往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由此,相关人员及企业面临的刑罚较重。

在2022年已判决的骗税刑事案件中,案涉骗取出口退税额在250万元以下的仅有1件,其余案件案涉骗取出口退税额均在500万元以上,最高达6990余万元;相应的,在量刑方面,以案件中全部主体的最高刑作为统计数据,在综合自首、补税、认罪认罚、从犯等量刑情节之后,主刑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并且,量刑在十年以上案件占比达23%,与2020年、2021年相比略有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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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采取骗税手段情况

实践中,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手段多样,并呈现出类型化的特点:

1、借货配票(买单配票):借用他人出口货物/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制作虚假报关单,虚开进项发票,购买外汇,假报出口;

2、无货虚报:没有真实货物出口却假报出口;

3、少出多报:将真实货物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少出多报、以次充好; 

4、高报税率、价格: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或高报货物价格并匹配虚开发票;

5、循环出口:将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例如,将银导线、高保真音响线制品中的银在进口地就地拆解并销售,其他接口材料回炉重造,循环出口。

相较于往年的骗税刑案,在2022年判决的刑事案件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借货(买单)配票成为绝对占比的骗税手段,在全部案件中占比接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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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涉及商品种类情况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所涉及的商品种类愈发多样,并呈现出明显的行业化特征,总体来看,以果蔬、肉类、木材、服装(含皮草、鞋袜、羽绒服、牛仔裤等)为代表的农产品及其制品,以手机、智能手环为代表的电子科技产品以及以导线、传感器为代表的贵金属制品,成为骗税案件中的“常客”。

2022年已判决骗税刑案中,这些品种的货物均有出现,其中,服装成为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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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局已曝光未判决的刑案情况

(一)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曝光的案件情况

案例1:江西九江虚开骗税案

近期,江西省九江市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骗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捣毁犯罪窝点16个。

经查,该犯罪团伙通过注册多家企业,购置废旧二手设备营造虚假生产的假象,以虚开发票、低值高报、伪造合同、买卖外汇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30份,价税合计金额51.41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31亿元。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广东深圳虚开骗税案

近期,深圳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企业出口商品存在异常情况,迅速与深圳市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依法深入开展调查。2021年8月,税警联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利用“LED灯”等商品虚开、“配单”、骗税等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

经查,骗税团伙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勾结“配单”公司违规取得报关单据骗取出口退税,涉及骗税企业7户,骗取出口退税4478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3:辽宁阜新皮草虚开骗税案

近期,辽宁省阜新市税警经大数据联合研判分析,发现部分皮草类货物出口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调查,成功破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打掉犯罪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

经查,涉案犯罪团伙采取虚开进项农产品发票、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购买虚假外汇等手段,操纵4家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8062.98万元。目前,法院已对其中9名被告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3年不等。

案例4:福建泉州虚开骗税案

近期,福建省泉州市税务部门与公安、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运用税收大数据和异常收汇数据综合分析,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涉及上游开票企业70余家、外贸出口企业22家,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

四部门通过部门协作,对全链条信息开展分析研判,实施精准打击。经查,以王家乐等5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实际控制的外贸公司、上游空壳生产企业,虚构出口贸易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7.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8300余万元。近日,案件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各地税务局曝光的稽查案件情况

2022年各地方税务局同样持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曝光稽查的虚开、骗税案件。我们以“明哥说税”“出口退税研究”“税筹圈”“税乎网”“新税网”等微信公众号为数据抓取通道,检索到2022年各地税务局曝光的骗取出口退税未决刑事案件41件。

1、从涉案税额看:41件案件中仅有1件低于250万元,有13件案件的税额超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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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已判决刑事案件中,税额250万元以上的案件同样占比极高,但最终认定骗税超亿元的案件则没有这么普遍,因此这些未决案件最终的定罪税额,将会随控辩双方的争辩有所调整。

2、从骗税手段看:根据已披露的信息,41件案件中,有29件较为明显地体现出了骗税的手段,其中买单配票手段骗税的案件有12件,仍然是最主要的骗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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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货物种类看:根据已披露的信息,41件案件中,15件涉及香菇、木耳、皮草、服装、纺织品等农产品及其制品,4件涉及软件、芯片等电子科技产品,2件涉及银导线等贵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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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理、处罚案件情况

除涉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外,在实务中更多的是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在各地税务局官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栏目中,均曝光了大量了行政违法案件。如2022年9月,北京市税务局曝光了虚开、骗税等类型的违法案件138起,而广东省税务局曝光数量更是高达41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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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违法类型看:案件涵盖了骗取出口退税(含多退)、隐匿内销偷税、虚开发票、未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不齐、备案单证虚假、单证信息错误、出口退回未补缴退税款等多种违法类型。其中骗税和单证违法是最主要的违法类型,多数案件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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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责任类型看:出口企业或相关主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追缴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列入失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等。其中罚款是最主要的违法责任承担方式,对于骗税行为,基本按照骗取退税的1倍处以罚款;对于未进行单证备案、单证不齐行为,均处10000元罚款,对于单证备案虚假行为,均处50000元罚款;对于虚开、偷税等行为,则罚款基本按照税额的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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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行刑程序看:有4个案件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后,又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余案件仅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就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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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色为移送,灰色未移送

三、最高法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推动涉税犯罪司法裁判统一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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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意见》释放了强烈的信号,涉税犯罪案件的审理裁判,将随着未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司法解释迎来重大变革。骗取出口退税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众多,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稀缺、滞后,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分混乱的局面即将因此改变。

第二节 外贸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一、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诱惑

外贸出口涉税风险的成因多样,对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经济利益是犯罪团伙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出口企业冒险实施违规出口模式的重要原因。

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涉案金额一般以数十万以致数千万计,而犯罪人员在作案过程中伪造合同、购买单证、虚开发票、买卖外汇、支付好处费等的费用则远远低于骗取出口退税所获的经济利益。在循环进出口骗税的模式下,同一批货物、资金循环往复使用,骗税人员多次申报退税,骗税的成本相较于骗取的税款数额,相差更是巨大。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之下,骗税人员不惜以身试法,甚至合谋结成骗税团伙或组织,产业化、链条式地骗取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部分外贸企业和人员则因为税法意识淡薄之下受到利益诱惑而被蒙蔽或利用,成为骗税人员的作案工具,或为骗税人员提供虚假报关单证,或为骗税人员提供虚开发票,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退税申报主体,掩饰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款。

二、海关对出口货物抽验率低

海关对出口价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的抽验率只有5%,5万美元以下的货物随机抽取,查验能力非常有限,给不法分子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以次充好、以少报多、虚假拼柜报关甚至空箱闯关以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地下钱庄为骗税提供便利

近年来,一些专门兑换外汇的地下钱庄,在境内外都注册了贸易公司,这为骗税活动完成虚假收结汇手续提供了便利。骗税人员把人民币存入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再以美元的方式汇到骗税人员指定的国内账户中,骗税人员就很容易得到结汇水单,外汇管理局就会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盖章,为骗税又打通了一道关节。如广东省在打击地下钱庄的检查中,发现其中有6个城市存在地下钱庄,每天的境内境外汇出的钱达几亿元,仅没收非法交易额就达42亿元。

四、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重效益、轻风险是当前出口企业经营中的普遍现象。特别是从业时间较短的出口企业、外贸人员,在出口业务中将工作重心放在拓展市场和加快退税速度上,对于违规出口模式、违法犯罪风险进行识别、预防的意识和能力薄弱。大量出口企业没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没有制定风险排查制度。这不仅导致出口企业容易发生违规操作或受上下游企业影响,轻则无法满足退税条件,难以享受退税政策,重则违反出口退税行政管理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理或处罚;更有甚者被骗税人员利用,卷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成为骗税犯罪的牺牲品。

五、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现出骗税手段升级、作案方式隐蔽的特点,在近几年判决或公布的案件中,这些特点体现得更为明显。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骗税手段也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的特点,骗税主体往往隐藏在幕后,通过短信、邮件、QQ、微信等方式相互联系和交易,在多个地区同时操控多个公司,将生产、运输、出口、结汇、退税等事项,分别分配给不同的人员和企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次,骗税人员更加专业化,骗税人员通过接受“专业”培训,聘请“专业”人员,构筑多重虚假环节,设置防护屏障,多个环节的人员相互勾结作案。骗税手段升级带来的隐蔽性和人员培训后的专业性加大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的查处难度,使得骗税人员顾虑降低,作案更为猖獗。

六、政策原因:多部门联合持续高压打击骗税

在“双打”专项行动中,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相较于虚开犯罪,由于骗税犯罪既涉及虚开发票,又涉及虚假报关、虚假收结汇,甚至与走私犯罪关联,因而多部委联合对骗税犯罪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而从2020年8月提出打击“三假”,到2021年12月,四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升级为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再到2022年以来,税务监管方向从“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到“进一步强化精准性监管”不断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推动涉税犯罪司法裁判统一、金税四期使税务机关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这一系列政策持续高压下,骗税违法犯罪受到的打击愈发猛烈。

第三节 外贸行业主要重点税收风险领域

一、外贸行业五大涉税风险点

(一)“假出口”骗税风险

骗取出口退税是外贸行业面临的最主要也是最严重的涉税风险。骗税行为除按照通俗称谓分为买单配票、借货配票、无货虚报、高报价格/税率、少出多报等类型外,按照刑法第204条及法释[2002]30号文的规定,可以分为5类7种方式:

1、虚假出口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该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在实务中又表现出两种形式:

其一为无货虚假出口+虚假材料,行为人完全没有出口货物,仅凭借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出口退税。

其二为真实货物虚假出口+虚假材料,行为人将真实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又运输入境,获取货物出口材料骗取出口退税。该种情况下,货物并未真实出口,仅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道具”使用。

2、真实出口不可退税货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应当是负担过增值税的货物,因此,如果货物本身免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过增值税,在出口环节就不能申请退税。但实务中,为了谋取税款利益,出现了将不可退税货物包装成可退税货物的情形,这同样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该行为在实务中同样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是出口方本身,将不可退税货物申报为可退税货物,从而使退税率为0的货物适用其他退税率,骗取出口退税。

其二是出口企业,购买/与他人合谋,将他人不可退税货物的信息,申报为自营可退税货物,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该种模式即是“买单配票”/“借货配票”)

3、真实出口可退税货物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有真实货物出口,并且货物本身为可退税货物,依法可以申报取得退税款。但是,为了多获得退税款,实务中出现了虚假申报出口货物品名、单价、数量的行为,该种行为可以统称为“低值高报”骗税。

4、将政策性不可退税货物伪装成可退税货物

与免税货物或未纳税货物不可退税的原理不同,有的货物虽然负担了增值税,但是,因为宏观调控的原因,我国不鼓励部分货物出口,因而对于相关货物不予退税。此时,行为人通过将货物伪装成其他货物,以实现退税目的,同样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如我国对白银出口不退税,但是对于白银制品(银价值占产品总价值80%以下)出口,可以退税,由此实务中发生了许多白银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5、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却提供退税资质

出口企业的退税资质是一种资源。在明知他人想要借助出口企业资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他人以出口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属于帮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实务中,该种帮助行为不仅包括“四自三不见”的放任行为,也包括主动提供报关单、资金等帮助行为。

企业构成骗税不仅会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还会受到其他相应的惩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要被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而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另外,当前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涉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力度,出口企业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企业日后的发票领用、投融资、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获得荣誉等等方面都会受限,相关人员也会被采取阻止出境、限制担任董监高、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这些规定表明,企业一旦卷入骗税风险,会给经营发展造成巨大不利影响。

(二)进出口走私风险

在外贸领域,我国除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外,还实行进口征税政策、对特定出口货物的征税政策和禁止进出口政策。为逃避缴纳进出口环节的税款或者逃避进出口的禁止性规定,便产生了虚假申报、绕关走私等走私行为。

更为突出的是,为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骗取出口退税在实践中常采用循环进出口方式,而为了降低犯罪的经济成本,在货物复进口环节,又出现了通过将货物走私入境实现货物循环报关出口的行为。由骗税引发的走私案件在近年来呈现出多发趋势,走私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外贸行业所面临的普遍的涉税风险。

(三)虚开发票风险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需要通过伪造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来制造货物出口的假象,而申请退税又以进项发票作为退税数额的依据,因此,虚开发票常作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个手段出现。换言之,骗取出口退税经常借助虚开发票行为,而虚开发票行为多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因此,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骗税行为的同时,还将查处虚开发票的问题,如果外贸企业涉嫌恶意虚开发票,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刑事风险,与此同时,相关的整个链条的企业都将因虚开发票受到相应的查处。

除恶意虚开发票引发的虚开风险外,外贸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发票申报退税,还将面临一系列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的供货方存在虚开需核实的疑点,外贸企业的相关出口业务将面临暂缓、暂扣退税的处理。如果最终认定外贸企业系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除非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将无法申报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也可被依法追回,这也成为了困扰外贸企业的一大涉税风险。此外,如果外贸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失控发票,则同样面临无法退税或追缴退税款的处理。

(四)单证备案违规风险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便于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出口业务真实性与准确性,一方面是为了在查处出口骗税时有据可查,因此,单证备案是否齐全、是否真实为税务机关所高度重视。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业务需要备案的单证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第二类是出口货物装货单,这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可以看做是货物在港口的交接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重要凭证;第三类是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具体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单证备案的风险即体现为以上三类单证不齐(包括未进行备案)和单证虚假。

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或者备案不齐,那么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不能申报退税;如果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会被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改正且可能被处以罚款。而如果外贸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面临的风险则更高,不仅对于相应的货物不能申报退税,而且不能适用免税政策,而是要依法征收增值税,同时面临罚款处罚。如果属于骗税情形的,还将受到刑罚处罚。

(五)出口模式违规风险

在外贸出口领域,“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是税法命令禁止的违规出口模式。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际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经营模式。而“四自三不见”是指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经营模式。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蕴藏着巨大的骗税风险,为税法所明令禁止,也成为税务机关的打击重点。因此,外贸企业如果从事了“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轻则被追回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并予以停止一定期间的退税权处罚,重则被认定构成骗税,处以罚款,甚至被认定为合谋实施骗税犯罪,面临刑罚处罚。

二、外贸行业三大风险高发领域

1、农产品领域成为骗税案主要发生领域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这一特点,加之国家在发票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使农产品行业成为虚开案件的高发行业。

而在出口业务中,发票是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的重要依据。由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成为农产品领域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近年来,农产品领域的虚开骗税案件持续曝光,蔬果、茶叶、肉类、海鲜、纺织品等农产品都成为骗税案中的“常客”。

利用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从而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模式有两大类,第一大类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行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假出口骗税;第二类则是外贸企业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采购、出口交易,骗取出口退税。此第二类模式下,为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需要大量的进项发票抵扣自己应当缴纳的税款,便利用农产品收购免税政策,制造虚假的农产品收购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哪种交易模式,农产品行业已经成为虚开、骗税相牵连,涉税刑事案件多发的领域。

另外,农产品领域骗税案在2022年的突出特征是纺织品骗税案件占比骤增,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是由于我国对于纺织品(包括服装、鞋袜、皮具、毛巾、浴巾等)确定的出口退税率长期以来处于较高的水准,二是由于纺织品行业个体商户较多,产生大量无法退税商品。这使得纺织品出口领域成为利用高退税率进行买单配票骗税案件发生的重灾区。

2、电子科技产品成为骗税案件新发领域

电子科技产品,包括手机软件产品等,由于其价值与功能难以直观准确判断,在进出口时,就引发了低报价格进口、高报价格出口、肆意变换品名申报的问题,由此造成骗税活动多发。今年北京曝光的张某等人利用手机骗税案,案涉退税款1100余万,2021年曝光的山东HM公司出口手机骗税案,案涉退税款更是高达2.02亿元,都是电子科技产品骗税的大案。

另外,电子科技产品还容易与贵金属制品相结合,以电子科技产品的“科技属性”掩饰贵金属的出口“走私”属性,同时还能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攫取高额税款利益。2022年曝光的常州含铂金电子产品骗税案,2021年曝光的深圳“流金2号”智能镶金指环骗税就是这一领域的典型案例。

3、白银等贵金属制品领域骗税案仍未销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的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对白银的出口退税。但基于鼓励国内高端制造业的发展的考量,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经过加工做成烟嘴、电路零件、盘子、银制导线、高性能导线等白银制品出口的,则可申请出口退税。在此政策背景下,利用政策差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财税〔2012〕39号,限制出口商品原材料成本的80%以上为文件附件所列原材料(金、银等),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适用税收政策(退税率为0)。此后,骗税人员转而使用其他单位价值比较高的贵金属原材料与金、银等一同作为商品原材料,从而规避财税〔2012〕39号文80%的限定。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4〕98号,又将“钯”等原材料也纳入到前述原材料范围。

然而,在贵重金属领域退税与骗税的博弈仍然没有停止,为符合80%这一比例的要求,涉案人员通过配置白银与其他材料,从而将白银成本降低至银制品成本80%以下实施骗取出口退税。为此,税务机关对于白银等贵金属制品出口的审核尤为慎重,贵金属制品的功能及市场需求情况、交易流程中结算方式、贵金属制品的最终流向等都是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审查的重点,一旦外贸企业在这些要点上存在不合理情况,将面临构成骗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另外,由于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为我国限制出口的货物,因此,通过将白银、黄金等贵金属伪造成贵金属制品实现出口,在构成骗税的同时还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同样面临刑事风险。

第四节  外贸行业刑事风险和合规管理策略

一、做好防控:加强税法理解,做好风险排查

(一)加强出口退税法规与政策的学习

我们在多年的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大量的外贸企业及业务人员对于出口退税的税法相关规定缺乏了解,甚至对于“自营”、“代理”等基本出口方式,“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违规模式缺乏正确的认知。因此,外贸企业合规经营的一个重要的工作,也是预防刑事风险发生的重要前提,是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各项法规政策的学习,明确出口退税业务的合规经营方式与违规风险点,避免因缺乏认知卷入虚开骗税风险,给企业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

(二)审慎开展业务并注重风险排查防控

出口业务涉及环节多、流程复杂,因此,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对各个环节和流程的把关,我们认为,外贸企业要有专人对出口业务的合规操作进行负责,在业务开展前,要对业务的可行性及业务风险进行评估,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对业务各环节、各流程进行风险排查与防控,尤其是加强对货物的把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的管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合法。其次,要特别注意把握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要加强对供应商和外商的考察与评定,防范因供应商走逃、失踪、非正常注销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以及供应商与外商相互勾结,造成不能退税以至被利用实施骗税。

(三)借助外部税务律师、税务师力量,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

外部涉税服务机构是各类企业开展业务寻求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由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具有复杂性,因此更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对业务风险进行排查。专业的税务律师、税务师可以从会计、税务与法律的多重角度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务问题,帮助外贸企业定期开展税务健康检查,排除业务中刑事责任风险点。

(四)积极参与各类合规培训,多方位获取信息

行业协会、法律界组织的合规培训对外贸企业而言大有裨益,可以让企业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最新的行动方向、关注点及对法律问题的态度、处理措施等。多方位获取信息可以帮助外贸企业及时排查涉税法律风险、调整、改进业务模式,修复业务不合规问题,做好事先刑事风险防范。

二、妥善应对:及早应对处理,寻求专业力量

(一)重视税务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责任向刑事责任转化

外贸行业涉税刑事案件的来源中税务机关移送占据了较大比例。因此,如果企业因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稽查的结论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税务稽查认定案件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那么接下来就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时,相关企业与人员将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外贸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已经对案件作出虚开、骗税的定性时,企业应提高警惕,应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二)妥善应对涉税刑事调查,避免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一旦稽查程序应对不当,或者公安机关直接介入,外贸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将面临刑事案件程序的启动。一旦公安机关立案着手侦查,企业应把握侦查的“黄金时期”,全面梳理涉案业务的各项财务、业务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将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各项材料单独归集并附充分说明。但在侦查阶段外贸企业也要谨防伪证、妨碍作证的刑事责任风险,准确划分刑事调查辅导与违法串供的边界,及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应对调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准确、真实的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定性产生偏差,避免刑事责任风险扩散。

(三)寻求专业人士帮助,以专业力量化解刑事风险

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涉税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涉及大量税法、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较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复杂。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无论公安经侦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还是法院刑庭法官,对于具体的涉税问题包括税额认定,犯罪行为的定性等缺乏专业知识,只能在案件具体法律适用上的审查,而对于事实认定方面往往力不从心,甚至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照搬照用。同时,由于涉税金额特别巨大,“案情重大、罪行严重”等心态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办案人员对犯罪构成的判断,这些都影响了企业进行沟通的效果并增加了辩护的难度。此时,如果有税务律师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出现,对整个案件定性和量刑提出翔实有据的观点,并辅以国内税法、刑法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无疑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特别关注:重视业务类型,避免违规模式

(一)外综服企业要防范成为骗税工具的风险

外综服企业作为退税平台,所提供的产品是“服务”,而非出口货物,因此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为供货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而不是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外综服模式快速退税、便利出口的行业优势易被利用,转化为骗税案件周期短、易得手、更隐蔽的违规“优势”,成为间接骗税牟利的工具。对此,外综服企业要构建和健全好防范出口骗税风险的“防火墙”。一是基于大数据平台的应用,通过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模型,达到自动预警的目的;二是逐步建立完善客户信用监控系统,利用平台自身的技术、数据、方法优势,对国内供货商及国外客户形成双向的信用监控体系;三是建立税企信息交流机制,外综服企业积极向税务机关报送业务开展中发现的涉嫌骗税信息;税务部门提供涉嫌骗税商品、“黑名单”企业信息,帮助其有针对性的提高风险企业和风险商品的防控能力。

(二)农产品等重点行业外贸企业要加强风险控制

当前,农产品、贵重金属制品、电子科技产品出口已经成为骗税出口退税行为的高发领域,因此,外贸企业如果从事这些类型的出口业务,要需格外重视出口退税的风险管理。

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而言,要着重从发票角度进行风险把控,对于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全链条上的企业,都应当及时排查潜在的虚开风险,做好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与隔离措施,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贵金属制品、电子科技产品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应着重从货物角度进行风险把控,要对货物的成分及含量、用途、功能、市场需求、最终流向等进行把关,同时要清楚上游供货企业及外商的经营情况,避免出口业务不合规不能退税,或是出口业务被他人利用进行骗税,造成自身利益损失。

(三)严加防范“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刑事风险

我国严禁外贸企业从事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因此,虽然“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下外贸企业不必然构成骗税,但外贸企业仍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可盲目追求利益从而铤而走险。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于业务情况的审查,在交易过程中,对货源、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做到出口商品、货主、外商切实到位,以此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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