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不得抵扣留抵税额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留抵税额时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抵扣。 因此,在税收实务中,除上述营改增前留抵退税额不得抵扣应税服务的要求外,一般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22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 2022年6月2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对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同时,缴会留抵退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解读】 增值税留抵税额本质是企业缴纳的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实质是属于企业对政府的债权。同时,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的缴纳及退回均不会涉及损益调整,通过上述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我们也得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会计核算也不涉及损益,对于企业申请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质是企业债权的收回,并不属于企业的收益。在会计核算上也仅影响资产负债表科目,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往期文章推荐】 ![]() ![]() ![]()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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