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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辩解的分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之四

 独狐mp1c6byvqv 2023-01-19 发布于广西

      (二)如何反证行为人提出的辩解

      上一期汇报,小编对毒品犯罪案件明知推定的顺序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事实——>行为人是否有合理解释——>是否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否有证据排除行为人被蒙骗——>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推断主观明知,在有证据证明规定的主观明知推定基础事实后,下一步则又轮到行为人对此提出辩解。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面对推定基础事实选择认罪,有的则提出对其所做行为的解释以及其被蒙蔽的辩解。这里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是否有合理解释”与“被蒙骗”是两种不同的辩解,合理解释”是针对部分不正常行为本身的辩解,即不承认该行为有不合法或不合理性,认为基础事实不成立;“被蒙骗”是虽承认基础事实,但行为人认为行使该行为也是受人“蒙骗”,其主观上并不明知是毒品。

       1.行为人提出辩解的类型

       针对规定中可推定的基础事实不同可分以下三类:

      (1)基础事实证明行为本身违法

       该类行为本身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在被告知违法可能性时仍抗拒相应的正常行政执法,故该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不如实申报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同样,《规定》第一条的第(二)、(三)项,也是如此。因该类行为有违法前置性,实践中行为人对行为本身不可能有合理解释,一般会以“以为帮带普通走私物品”等辩解其被“蒙骗”。

       如楼骏走私毒品((2021)浙0521刑初431号),2021年3月,被告人楼骏明知咪达唑仑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通过网络购买Midazolam针剂10支,并虚报品名报关邮寄至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西山宸院。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Midazolam针剂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该案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虚报品名等行为,其虚报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海关法》相关规定。

     (2)基础事实证明行为有明显的不当隐蔽性

       该类行为因毒品较深的隐藏性,与行为人已完全密切相关。《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该行为与行为人本身有密切性,即只能有行为人自已的行为才可能有此基础事实,能与行为人直接对应起来。实践中,行为人对此几乎不可能有合理解释,一般会辩解系他人隐蔽后其被“蒙骗”运输等。《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也是如此。

       如徐寒英犯运输毒品案((2021)云09刑初31号),行为人将毒品藏于体内;原文宽非法持有毒品案((2021)青2801刑初112号),行为人将毒品藏于行李箱四个轮子内。这些案件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较为直接,就是因为藏匿毒品的方式必然与行为人直接相关。

     (3)基础事实证明行为大概率不合理性

       该行为有悖正常行为的一般原则,从经验法则上分析属大概率的主观明知。如《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就是从一般人能够理解的高额报酬,从大概率上能够论证行为人主观明知。该类行为较前两种对行为人的直接证明力弱不少,实践中行为人会对该方式的不合理性提出一些反证,如辩解报酬在合理范围内等等;也会辩解这么做只是机械地受人指挥,故属被人蒙骗等理由。《规定》第一条第(七)(八)项亦是如此。

       如吕胜远、覃海强走私、运输毒品案((2021)黔27刑初8号),对辩护人提出覃海强不明知是毒品的辩解,法院就是根据案中的收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覃海强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受他人指使、安排接收物流邮寄的包裹,可以认定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

       对这类运输绕路、虚假地址邮寄等行为,包括兜底条款,也是毒品犯罪中难点较多的案件,但无论行为人提出的解释合理还是不合理,适用推定必须在证据基础上,也最考验分析证据与逻辑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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