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场外转竞争性谈判弊端分析如果不能选择在开评标现场变更采购方式,即使财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再简单和顺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是显而易见。 一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当场解散评标委员会,本次的评审专家等于白来一次,尤其是经评审后合格供应商只剩两家的情形,大大增加了评审专家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给该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 二是采购人要重新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新的谈判日期,并再次组建谈判小组,邀请该两家供应商参与谈判,既增加了采购成本,又拉长了采购周期; 三是供应商要重新制作谈判响应文件,更是要来回折腾,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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