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1 每日一税】 不予退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0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1月20日,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亏损,先调整当年的亏损,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 案例01:2023年1月18日,M公司发现应收A公司购货款600万元,因A公司已于2016年3月注销,公司于2017年4月根据A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7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7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只能抵扣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必要提醒各位老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确认要准确,才能准确确定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年度或亏损确认年度。 M公司应收A公司600万元货款,A公司已于2016年3月注销,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已于2016年发生,但会计上在2017年才核销坏账,该项资产损失应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但由于M公司在2023年才发现该项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扣除期限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追补税前扣除,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已成为真正损失,亏大了。 案例02:M公司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18日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因B公司已于2019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0年12月根据B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资金拆借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0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损失不属于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按规定2020年度并未多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非常复杂,纳税人需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申报纳税,方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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