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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判例:房屋拆迁已签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反悔无效

 随手一阅 2023-01-21 发布于浙江

哈女士是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在2009年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内。面临拆迁时,哈女士积极配合当地拆迁规划,于2009年6月13日同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约定拆迁哈女士20.03平方米房屋,哈女士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置换45平方米安置房,其中增加面积按照6000元/平方米结算,交付的安置房实际面积超出自然差,仍按照600元/平方米结算交款,此款在原告进户前,双方一次性结清。而后哈女士按照商品房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10平方米,并在2010年11月3日缴纳了该部分的购房款。2010年12月4日,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哈女士发放选房卡,确定了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为58.64平方米,2021年11月29日,哈女士缴纳了房屋超出面积3.64平方米的差价款600元/平方米×3.64平方米=2184元。当哈女士要求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开具发票用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却要求哈女士将超出的面积按照2600元/平方米支付差价款,否则不开具发票。故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涉案《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住房超出的面积自然差,何女士仍按600元/平方米交款。现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要求哈女士按照商品房2600元/平方米缴纳房屋面积款,于法无据。

《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中虽然没有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办理事宜,但签订该行政协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产权调换取得属于哈女士所有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放标志着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也有义务为哈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提供相关资料,即开具房屋差价款的发票。

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新抚区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哈女士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为原告哈女士出具房屋差价款2184元的资金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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