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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明确:外卖小哥在为平台公司配送订餐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当由平台公司...

 天坛之家 2023-01-24 发布于北京
裁判要旨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外卖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非判断其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关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其不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也不限于劳动者,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临时雇佣人员等,所以前述法律规范所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仅以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为界限,而主要是看该人员在实施行为时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是否正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要件。本案中,外卖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正规的劳动关系非本案应审理查明的事实,但是基于平台公司是“饿了么”品牌在吉安市安福县内被授权的独家经营商,外卖配送员在事故发生时具备“饿了么”外卖骑手的外观表征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外卖配送员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以平台公司的名义,在为平台公司执行配送外卖任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本案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该法定情形下,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行为人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莲、王某琨与彭某生、安福某凯科技有限公司、宜春某德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外卖小哥在为平台公司配送订餐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9民初1878号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709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96号

裁判要旨

外卖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非判断其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关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其不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也不限于劳动者,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临时雇佣人员等,所以前述法律规范所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仅以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为界限,而主要是看该人员在实施行为时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是否正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要件。本案中,外卖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正规的劳动关系非本案应审理查明的事实,但是基于平台公司是“饿了么”品牌在吉安市安福县内被授权的独家经营商,外卖配送员在事故发生时具备“饿了么”外卖骑手的外观表征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外卖配送员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以平台公司的名义,在为平台公司执行配送外卖任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本案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该法定情形下,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行为人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13日晚上1818分许,王某莲的丈夫王某来驾驶吉安(临)M6427二轮电动车沿泸水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安福县湛天桥桥西路段左转弯行驶时,遇彭某生驾驶大力雅马哈踏板燃油助力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来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来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生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8121.37元。2018年3月4日王某来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生支付王某莲、王某琨200000元,某德快递公司支付王某莲、王某琨10000元。

某凯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批准成立。某德快递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德快递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彭某生2017年12月31日应聘“饿了么”某德快递公司的配送员,事发时彭某生为某德快递公司到安福县姓医院送订餐外卖。

彭某生事发时驾驶的大力雅马哈踏板燃油助力车,无牌,也未购买保险。

王某莲、王某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280.72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彭某生、某凯科技公司、某德快递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彭某生、某凯科技公司、某德快递公司需对王某莲、王某琨的损失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第一、某凯科技公司是2018129日经相关部门批准才正式成立,而事故发生是在2018113日,事故发生前,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活动,故某凯科技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某德快递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德快递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彭某生是某德快递公司招募的骑手,虽然双方没有签订骑手招募协议,但某德快递公司向彭某生发放“饿了么”的配送箱、安全帽、衣服,彭某生出事时已经参与了十几天的订餐和配送业务,故某德快递公司与彭某生之间应属于公司与职员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彭某生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本来赔偿应由公司替彭某生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彭某生驾驶的大力雅马哈踏板燃油助力车,无牌、未购买保险,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彭某生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其所有车辆投保交强险,故王某莲、王某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21,000元,应该由彭某生赔偿。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彭某生未给肇事车辆办理通行牌证的情况下上路行驶,某德快递公司未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允许未上牌车辆上路行驶,双方的行为也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彭某生对交强险限额外承担的30%责任里面承担40%12%,某德快递公司承担18%。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因王某来的死亡给王某莲、王某琨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予以支持,由于此款的承担是不按责任划分,故由某德快递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彭某生应赔偿王某莲、王某琨207,404.53元(121,000元+720037.81×12%);某德快递公司应赔偿王某莲、王某琨179,606.8(720037.81×18%+50000)。故作出(2018)赣0829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一、某德快递公司赔偿王某莲、王某琨各项损失129,606.8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79,606.8元,某德快递公司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169,606.8元;二、彭某生赔偿王某莲、王某琨各项损失共计207,404.53元,彭某生已给付200,000元,彭某生尚需给付7,404.53元;三、驳回王某莲、王某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彭某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某莲、王某琨对彭某生的起诉或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某德快递公司与彭某生系公司与职员关系,彭某生驾驶自带无牌未投保交强险的燃油助力车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来死亡,其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来死亡所致损失,应由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生作为直接侵权人,一审依王某莲、王某琨诉状列彭某生为被告程序合法、符合规定,彭某生关于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德快递公司并未规定外卖骑手必须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也无义务为外卖骑手配置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且外卖骑手自带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行送餐系外卖行业惯例,彭某生自带燃油助力车从事送餐业务,其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肇事燃油助力车的投保义务人应认定为彭某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莲、王某琨的损失总计831,037.81元,彭某生应对王某莲、王某琨在交强险限额内损失121,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710,037.81元,应由侵权人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213,011.34元(710,037.81×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彭某生为某德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该责任应由某德快递公司负担,王某来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亦应由某德快递公司负担。彭某生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121,000元,品除其已先行垫付的200,000元,王某莲、王某琨尚需返还彭某生垫付款79,000元;某德快递公司应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263,011.34元(213,011.34元+50,000元),品除其已先行垫付的10,000元,某德快递公司尚应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253,011.34元。故作出(2019)赣0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9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安福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9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品除已先行垫付的10,000元,某德快递公司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253,011.34元;三、变更安福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9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彭某生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121,000元,品除其已先行垫付的200,000元,王某莲、王某琨返还彭某生垫付款79,000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王某莲、王某琨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2.彭某生为某凯科技公司提供劳务,是某凯科技公司的雇员,应当与作为雇主的某凯科技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彭某生与某德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使彭某生是为某德快递公司提供劳务,交警部门在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时已经认定彭某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生驾驶无证无牌无保险的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有明显的违章违法行为,存在过错,作为第一侵权人,彭某生依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某德快递公司与某凯科技公司明知彭某生驾驶无证无牌无保险摩托车上路送外卖,没有制止而放任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两公司与彭某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二审判决赔偿权利人王某莲、王某琨返还79,000元给彭某生,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公平合理。彭某生作为侵权行为人,先行赔付医疗费和安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且彭某生已经自愿支付了赔偿款,王某莲、王某琨不负有返还的义务。即使彭某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返还其垫付款,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某德快递公司承担返还义务。(二)二审判决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彭某生在一审答辩时称其垫付的200,000元应由某凯科技公司负责返还,并没有请求王某莲、王某琨负责返还。彭某生在二审上诉中也没有要求王某莲、王某琨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因此,二审判决王某莲、王某琨返还彭某生先行垫付的79,000元,超出了彭某生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彭某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彭某生个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彭某生支付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79,000元应由谁负责返还。一、关于彭某生的侵权行为是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彭某生个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2017年1013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德快递公司签订《城市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某德快递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及产品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内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合作期限从20171013日至20181012日止,同时约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德快递公司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某德快递公司在工作期间出现的任何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某德快递公司自行承担。根据该合作协议的内容,某德快递公司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内开展“饿了么”平台的网上订餐业务,并招募人员担任骑手负责订餐配送工作。20171231日,彭某生应聘饿了么某德快递公司的配送员,虽未与某德快递公司签订《骑手招募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等其他书面协议,但是按照某德快递公司要求实名注册了蜂鸟配送app软件,为某德快递公司配送饿了么平台的订餐外卖。某德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帆在一审庭审时亦陈述,我是代表饿了么的站长给彭某生发的配送箱、安全帽、衣服,某德快递公司出的钱。据此,可以认定彭某生系某德快递公司一名负责外卖配送的工作人员。另根据事故发生前,彭某生已经参与了某德快递公司十几天的订餐和配送业务,以及事故发生时彭某生身穿“饿了么”蓝色外卖服装、头戴同款安全帽,骑着装载外卖配送箱的燃油助力车,在为某德快递公司配送到安福县姓医院的订餐外卖时,与王某莲的丈夫王某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本案事故,可以认定彭某生系在为某德快递公司执行配送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彭某生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德快递公司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彭某生作为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王某莲、王某琨提出的彭某生与某凯科技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与某德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彭某生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彭某生应与某凯科技公司、某德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某凯科技公司被批准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后,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彭某生系为某凯科技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以某凯科技公司与本案无关联,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彭某生与某德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非判断其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关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其不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也不限于劳动者,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临时雇佣人员等,所以前述法律规范所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仅以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为界限,而主要是看该人员在实施行为时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是否正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要件。本案中,彭某生与某德快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正规的劳动关系非本案应审理查明的事实,但是基于某德快递公司是“饿了么”品牌在吉安市安福县内被授权的独家经营商,彭某生在事故发生时具备“饿了么”外卖骑手的外观表征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彭某生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以某德快递公司的名义,在为某德快递公司执行配送外卖任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所以本案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该法定情形下,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行为人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王某莲、王某琨关于彭某生与某德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彭某生应与某凯科技公司、某德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彭某生支付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79,000元应由谁负责返还的问题。根据一审、再审查明的事实,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8119日认定彭某生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34日受害人王某来死亡后,彭某生向王某来家属支付了共计200,000元赔偿款。彭某生作为交通肇事的侵权行为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后向受害人一方支付的赔偿款,是其侵权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由于侵权事故是彭某生作为某德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配送外卖的工作任务时造成,根据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某德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德快递公司承担的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即由用人单位替代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此种侵权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并不意味侵权行为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在对外的赔偿关系中,侵权行为人与法定赔偿责任主体是互为补充的关系,侵权行为人在责任确定后向受害人直接支付的赔偿款均是代表侵权人一方,彭某生支付的赔偿款可以视为法定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某德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在法定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确定并履行完毕前,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不能要求受害人返还。只有在受害人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款后,此时,侵权行为人先前支付的赔偿款就属于重复支付的赔偿款,侵权行为人才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要求返还。侵权行为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其垫付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款项。如果在受害人一方未从用人单位获赔偿款的情况下,允许侵权行为人直接要求受害人先予返还赔偿款,将使受害人已经获得的部分赔偿落空,独自承担用人单位执行不能的风险,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本案中,一审判决确定的由某德快递公司承担的赔偿款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二审即判决由受害人家属王某莲、王某琨返还从彭某生处收到的赔偿款79,000元,明显不当。且本案彭某生在一审庭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某凯科技公司、某德快递公司返还其先行支付的赔偿款,从未主张过王某莲、王某琨负责返还。二审时,彭某生虽然是上诉人,但其上诉请求中亦未提出要求王某莲、王某琨返还赔偿款,只是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对其的起诉。二审判决赔偿权利人王某莲、王某琨承担返还义务,亦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彭某生作为肇事燃油助力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对王某莲、王某琨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彭某生已经支付200,000元赔偿款,扣除其应自行承担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款121,000元,余款79,000元,应由某德快递公司返还。故作出(2020)赣民再9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9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
二、宜春某德快递有限公司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263,011.34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10,000元以及彭某生代其支付的79,000元,剩余174,011.34元由宜春某德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某莲、王某琨支付;
三、彭某生赔偿王某莲、王某琨损失121,000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200,000元,剩余79,000元由宜春某德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彭某生返还;
四、驳回王某莲、王某琨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1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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