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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的计算、理解及实务问题,不能掩耳盗铃

 时宝官 2023-01-24 发布于河北

日常办案中,经常出现因为检察院认为已过追诉期限而作出不捕不诉的案件。

其实一个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过了追诉期限,这是一个不难界定的问题。

本文就是试图说清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的计算、理解及一些实务问题。

除了对法条的计算方式、理解和实务难点之外,更多情况下是我们办案单位的“掩耳盗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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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的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轻伤伤情。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所以立案是因为接到举报线索,找到了受害人,受害人称当时报过案,验过伤,之后调取到了接处警记录,在法医室也找到了当时的验伤报告,确定是轻伤伤情。

但是,已经找不到了当时的受、立案文书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至立案已经超过了5年时间,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要立案,只有追诉时效期限的延长,也就是要符合:“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的这个延长条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前提,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具体的情形。

这个前提和具体情形必须通过接处警、笔录材料、验伤委托、验伤报告等案件调查情况,形成材料,形成证据。

证据不是事实,证据是材料。

没有材料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去反映和还原客观事实。

该案在立案之后,将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追诉时效期限存疑,退回补充侦查。

办案机关也没有就“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将相关证据充分取证,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处理。

办案机关将该案呈请作撤案处理,案审会上我个人的意见是:

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时候刑事诉讼就是一条单行道,上道容易,下来难!

首先,刑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这个说法是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的!

刑事诉讼从立案开始,就是证据和程序不断严格和强化的一个过程。

其次,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一旦案子办错就涉及到强制措施的救济和追责问题。

最后,存疑不诉,案子还是没有最终完结,实际上皮球还是踢回了侦查机关。

现在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两次补侦也是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所以检察机关做存疑不诉就特别的谨慎。

就算检察机关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我们也要知道:存疑不诉,实际上检察机关还是保留了再起诉的权利。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还是可以提起公诉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决定,还是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诉或者存疑不诉决定。

关键都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这个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所以在立案的时候不能“掩耳盗铃”!

盲目上车之后,将面临更严格的程序、更恶劣的影响,而且皮球是踢不掉的。

关于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法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明确规定了【时效计算】的两种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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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其相应的追诉期限是绝对性规定;如果超过了追诉期限,即使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无权核准追诉。已过追诉时效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依法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2.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如《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5年。

3.对于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其追诉期限应当为10年。

4.对于法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适用的量刑幅度,再适用对应的追诉期限。如《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10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为5年。

5.对于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各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具体案情、罪名不同,或者涉及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则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追诉期限也可能各不相同。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理解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形,前提是已经立案或者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具体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逃避侦查的行为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前提和具体情形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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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从立法原意上理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分别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的立案。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从文字表述上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除了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适用;但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3.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当是一种主动故意的行为,由办案机关负责举证。

4.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并未规定“逃避审查起诉”的情形。对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迂回到“逃避侦查”的情形。

5.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情形,不包括第三方举报或移交案件等情形。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控告。

对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种情形属于【时效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时效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无悔改之意,前罪所体现的人生危害性并没有消除,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因而对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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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以下几点:

1.追诉期限的起始日期是“犯罪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而不是其次日。这与上诉、抗诉等其他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限“从第二日起算”是不一样的。

2.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连续状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例如在春节期间流窜多地实施入室抢劫)。“继续状态”也即持续状态,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

3.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并未限定后罪与前罪为同一罪名,但要求后罪必须能够单独构成犯罪;不论前后两次犯罪是否同一罪名,都应当各自单独计算追诉期限。如果前后两次犯罪是同一罪名,则应当一并追诉,不能数罪并罚;此时,如果该罪是数额犯,应当将前后两次犯罪的数额累加,再适用相应的追诉期限。

4.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后罪”犯罪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犯后罪之日”同样应当指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5.在前罪(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轻罪,由于前罪追诉期限的中断,并且大于后罪的追诉期限,则会出现后罪已过追诉期限而前罪仍可追诉的情形。

6.对于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果其中1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对该行为人程序计算追诉期限,但不影响其他共犯的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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