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办案老民警告诉我:当女性遭到强奸时,要先稳住施暴者,如果过度反抗,很可能会丢了性命。不管什么时候生命是第一位,如果连性命都没了,还谈其它有什么意义?案例回顾年仅18岁的刘珍只有初中文凭,她的家庭情况不好,作为家中的老大,自然而然需要帮助父母抚养弟弟妹妹。初中毕业后,她就跟着在火锅店做经理的表姐,在店里做收银员的工作,托表姐的福,老板待她不错,工资也还可以,但是美中不足就是晚上下班比较晚,基本每天都在十二点左右。这天晚上,最后一桌客人结完账后已经到了凌晨一点多,她工作收收尾后,就火急火燎地下班回家。案发时是大冬天,到了凌晨,大街上连个人影都没有,出租屋附近的胡同没有路灯,刘珍早就习以为常,她刚准备打开手机手电筒,从另一个巷子里窜出一个男子,捂住了刘珍的嘴。还没等刘珍反抗,男子就拿刀子抵在了她的脖子上,并威胁她不要发出声音,刘珍只能乖乖听话。之后,男子将刘珍带到了更偏僻的地方,然后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男子准备离开,可穿好衣服的刘珍却突然打开了手电筒,照着男子说:“你等着吧,我回家就报警!”说完她撒腿就跑,男子一听她要报警,立刻追了上去,刘珍终究是个小女孩,哪里跑得过男子,很快她就被追上。 此刻,刘珍十分害怕,不断求饶说不会报警,可男子却没有放过她,他捡起路上的石块,不断地砸向刘珍的头部。事发第二天,刘珍的尸体被群众发现,他们立刻报警,警方对事发附近的监控进行挨个排查,最终找到了这个凶手。 凶手是一个30多岁的离异单身汉张某,起初他还拒不承认,可在监控、石头上指纹、刘珍体内残留精液的DNA等一系列证据下,他只好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男子张某违背了刘珍的意愿,不顾刘珍的反对,并且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听到刘珍准备报警后,使用石头将其杀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施暴者既然敢实施强奸,那就极有可能做出危害受害者生命的事情,如果极力反抗或者像刘珍那样说要报警,极有可能引起施暴者的各种负面情绪,以至其不计后果做出更过分的事情。如果不幸遇到强奸,一定要第一时间保持冷静,将生命放在首位,不要拼命反抗,更不要用报警一类的话来激怒施暴者。在强奸后,不要洗澡,有条件的可以保护案发现场,有助于警方提取有用线索。当然,如果一些女性视贞洁比生命更重要,那就反抗吧。关于遭遇强奸时的该怎么办,一直有这样一个说法:既然无法反抗,那就递套保命。这句话看起来有些玩笑,但仔细一想确实是有些道理,如果是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要说一种降低伤害的最好方法,那一定是递套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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