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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解读⑫ || 口腔医院未告知患者替代性治疗方案,被判赔11万余元

 律师戈哥 2023-01-26 发布于河南

友帆医事法

专注医疗法律和医疗纠纷案例

本文约2700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核心观点

医师及医疗机构应对患者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及其理由、医疗风险、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等。若只告知了治疗风险内容,但未告知如何避免风险的替代性方案,属于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案例

案例:某市口腔病医院、林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辽01民终20052号

案情:林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在某市口腔病医院拔除阻生齿,后因“左侧面部拔牙后麻木不适26天”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此后林某某多次就诊,于2019年6月17日诊断为左下牙槽神经损伤。林某某认为某市口腔病医院和某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违规治疗、延误治疗的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24万余元。

一审阶段

依据2018年8月19日某市口腔病医院的拔牙门诊病历,虽然已记载了诊断、治疗处置建议、并发症及相关风险等内容,但尚没有记载治疗措施的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即只告知了治疗风险内容,但是没有告知如何避免风险的替代性方案,该项告知没有起到让林某某充分履行自身权利的作用。某市口腔病医院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充分告知行为,其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和瑕疵,应对林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酌定为70%,赔偿数额共计118187.27元。

二审阶段

某市口腔病医院上诉,主张其在2018年8月19日拔牙门诊病志的预后及处理一栏中已经告知林某某拔牙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林某某的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对某市口腔病医院在该病志上的告知内容已经进行了评价性阐述,该病志“从文字记录来看,已涵盖了诊断、治疗处置建议、并发症及相关风险等内容,但尚无法体现治疗措施的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故仅凭该病志不能证明某市口腔病医院向林某某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且其上诉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口腔病医院承担70%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二、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条文解读

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方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及与患者诊疗有关的内容。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出台,《医师法》关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的规定与《民法典》中的规定在表述上高度契合。

《执业医师法》

《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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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理解“说明”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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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沿用了《民法典》关于医疗告知的规定,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将告知说明分为两个层次:说明义务和具体说明义务。“说明”的履行对象为一般性的医疗活动,即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发展情况、检查措施、治疗方案以及检查注意事项、住院须知等情况。“具体说明”的履行对象为须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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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理解“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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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可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多具有侵入性、危险性,属于可能产生并发症、不良后果的情形,因此需要在一般告知的基础上更为全面、有针对性地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以使患者能够明晰利弊,做出自我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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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人属于“患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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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的范围,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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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理解“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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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告知方式有以下几种:

口头告知。虽然该方式最为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使得医师以及医疗机构陷入不利处境。

书面告知。《执业医师法》要求“征得……同意”,《侵权责任法》规定“取得其书面同意”,即知情同意实施的载体为书面,《民法典》将“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医师法》沿用了《民法典》“取得其明确同意”的表述,意味着拓宽了医疗机构实施告知行为的载体和形式,医疗知情告知将不再拘泥于书面的载体,可以采取多种新方式,如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者公证、律师见证、视频资料、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但从证据留存便利的角度看,书面告知仍然是医务人员的首选方式、基础方式、主要方式。

其他告知方式。《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要求“取得其明确同意”,不仅仅拘泥于书面同意,采用视频、动画、模拟人演示等以现代科技为载体的告知形式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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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患者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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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已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家属”代为同意或拒绝诊疗措施,那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是否还存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抉择?

从法律规定来看,首先规定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只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可,只有在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才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里的“不能向患者说明”,指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的情形。“不宜向患者说明”则主要指向患者说明病情,可能严重影响患者的心理、情绪,从而影响治疗的情形。除了“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之外,患者本人才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即使已经委托家属,其本身也并不自然丧失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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