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评注:以第(三)项入追诉,应当理解为单次单项工程中标金额在4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不作刑事评价;而(一)(二)两项,尽管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对于本罪金额的累计并未明确,徘徊间延续累计的惯性难以避免。解决之道,根本在于区分串通投标行为刑事、行政评价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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