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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NFT)法律问题研究 | 基础法律问题360度探析(上)

 王守山学堂 2023-01-27 发布于山东

近几年,随着元宇宙概念兴起,拥有元宇宙基因的NFT概念被逐渐推向大众视野,随着区块链基础设施的成熟及公众对NFT理解的加深,区块链与原创数字艺术进行结合的NFT市场迸发出巨大的发展活力。


2021年以来,全球NFT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呈现爆炸性增长态势,许多NFT艺术品破纪录的巨额拍卖,加之名人效应对NFT热度的加持,使NFT行业逐渐破圈,呈现出爆火的局面。海内外各行各业的众多品牌也纷纷入局NFT领域,开展数字营销。LV、Burberry、麦当劳、奈雪的茶、红星美凯龙、小米、伊利、美的等品牌已相继推出NFT数字藏品;乐高、可口可乐、德芙、安踏、李宁、阿迪达斯等品牌也均已布局并着手开发自己的NFT项目。从全球视野来看,NFT产业相关项目已点燃了资本的热情,成为新的投资风口,投资者纷纷跑步入场,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入NFT领域。


随着NFT领域在世界范围内的爆火,国内各行各业也在努力探索我国区块链数字藏品的发展路径,以期实现NFT概念在国内本土化、合规化的发展和繁荣。国内的数字藏品虽与国外的NFT存在区别,但仍然是突破传统想象的新生事物,其在中国市场的兴起与蓬勃发展也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一定的冲击,给与之关系密切的知识产权、财产权等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在探索数字藏品(NFT)同时,也应该关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笔者在此文中对数字藏品(NFT)领域的基础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便读者对该新兴领域的法律层面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   数字藏品(NFT)的概念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译为非同质化通证,是储存于区块链的一串独一无二的,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可分割的加密数字串,通常用于证明NFT产品的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代表特定数字资产的NFT产品的所有权。


NFT是一个抽象的信息记录,并不是数字艺术品本身,一般不存储数字艺术品文件,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载体的艺术品本身(比如现实中一幅油画)。NFT通常包括由区块链节点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的链接或数据,记录了数字资产的数据特征,用于识别特定的数字资产,而这些数字资产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如视频、音频、文字、图片等。通俗来讲,借助于区块链技术,一项数字资产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后,可被转换成元数据并计算出散列值,再经过上链过程生成了NFT,NFT的发行、交易、流转的每一步都将记载于链上,整个过程都可追踪,并不可篡改。所以NFT是具有唯一性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虚拟或实物资产的数字权益证书。


目前,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下,利用虚拟货币从事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是被严令禁止的,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文规定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尽管在世界范围内NFT是否具有虚拟货币的属性尚不明确,但为了NFT产业在国内法律环境下合规化的发展,撇清NFT与虚拟货币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关系,国内各大NFT发行平台在2021年纷纷对NFT产品进行改名,将“NFT”改为“数字藏品”,自此,NFT正式以“数字藏品”的身份进入中国市场。


为了表述方便,在此及后,统一使用术语“NFT”,“NFT”和“数字藏品”不作严格区分。


二 、  数字藏品(NFT)的法律性质

    

按照目前国内的法律框架,NFT产品并不能算作物权法意义下的 “物”,而是一种被区块链技术赋予全新属性的数字资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前所述,NFT是特定数字资产权益的证明,国外的NFT项目基本都建立于去中心化的公链上,每一个NFT产品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分割的,持有者享有的是所有权性质的权益。相比而言,国内现有的NFT项目大多是建立于联盟链上,并未真正去中心化, NFT持有者享有的权益更接近一种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除了所有权/使用权性质的权益之外,不同NFT平台上的NFT持有者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尽相同。NFT持有者享有的权利范围因各个平台发行说明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有的发行平台在购买协议中明确指出购买者可将NFT产品用于二次开发,则NFT持有者的权利范围在NFT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基础上还有数字艺术品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扩充;有的发行平台则明确说明购买者不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因此,一个NFT产品的购买者到底购买到的是什么权利,也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NFT是否具有证券化的属性,因国内外法律监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国外的NFT产品往往具备投资价值和金融价值,其代币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赋予了NFT证券化的属性。在国内,我国法律目前未涉及对NFT的明确监管,例如,根据《证券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证券法》无法直接用于规制NFT。但是,事实上国内对NFT的证券化倾向有管制,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提出“坚决遏制NFT金融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不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国内大多数NFT平台亦并未开放二级市场交易,NFT不可以随意流通,其转赠功能也往往附加各种限制条件,NFT持有者的权益大多限制在收藏权、转赠权,而并无二次交易权。综合来看,目前,国内NFT尚不具有投资价值和金融价值,不具有证券化的法律特征。


NFT项目在国内的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合规化的发展,一旦NFT在流通中被赋予了金融工具的性质,项目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另外,NFT的火爆也催生了一系列乱象,NFT可能遭到滥用,NFT行业的特点使其容易存在洗钱、赌博、诈骗、非法集资、逃税等法律风险,对此,NFT交易的各参与人都应高度重视,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三 、  NFT铸造、发行、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侵权问题


NFT价值的基础来自于“艺术品”形式的资产,通常是以数字化形式承载的受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保护的资产。为方便理解,我们将目前国内NFT交易平台的服务链条大致分为铸造、发行/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等过程。根据国内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的判决中的认定,铸造即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艺术品铸造成NFT(即NFT化)的过程,是在区块链网络上初次制造和记录NFT的过程。


NFT铸造者多是NFT所对应的艺术品的原始权利人,亦或是能将艺术品铸造成NFT的被授权者,其将与艺术品对应的数据上传到平台的区块链上,生成与数字资产相对应的区块作为上链的凭证。在此过程中,铸造者对应的加密钱包地址(类似于微博ID)也会被记录于区块链上,指向铸造者的唯一身份。铸造者若不是艺术品相关的原始权利人或被授权者,则其铸造并上链的过程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NFT的卖家可以是直接上传其所创作的艺术品至NFT平台进行交易的个人,也可以是获得授权将艺术品上传至NFT平台进行交易的运营公司。NFT产品的卖家并不当然享有该艺术品的知识产权,若无特殊约定,艺术品进行NFT化的过程并不会改变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在NFT交易未捆绑知识产权的情况下,NFT艺术品的买家不能因购买NFT产品而取得相关艺术品的知识产权或任何知识产权授权,买方购买NFT本身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买方使用NFT产品的行为不当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买家对NFT产品的使用不得不合理地影响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和其他被授权方的合法权利。此外,如果NFT对应的数字资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买方公开出售、转赠NFT的行为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当然前述情况也存在例外,如果NFT卖家在出售NFT产品时捆绑销售知识产权相关权益,则买家根据卖家的具体授权内容享有对应权利。买家在购买NFT产品时需要关注卖家有无额外捆绑知识产权授权,同时要弄清楚授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等问题。无论NFT产品的卖家还是买家,若无视NFT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冒然铸造、发行、交易,则可能涉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卖方侵权与买方侵权也可能同时构成各个交易环节中的违约问题。


NFT铸造、发行、交易过程中常常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例如,国内著名的NFT第一案“胖虎打疫苗案”中,被告被认定侵害的就是著作权中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最近,著名运动品牌李宁联名无聊猿NFT进行线下服装产品开发的项目引起广泛关注。李宁对无聊猿NFT进行商业化使用,将至少涉及无聊猿著作权中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利。理论上讲,李宁虽作为NFT产品的购买者,若其未额外获得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便无权对无聊猿的NFT进行任何商业化使用,否则将可能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但无聊猿属于国外开发的NFT项目,国外的NFT交易为了方便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和开发,往往在NFT产品上捆绑相关的知识产权权益,购买者在购买NFT产品的同时,通常会获得艺术品部分的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这一点与国内的NFT交易模式存在较大的区别。


NFT铸造、发行、交易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商标侵权问题。NFT艺术品需要避免在NFT中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如果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而在NFT艺术品中使用了其商标,则可能造成商标侵权。当商标被用于NFT领域时,需要确认商标是否涵盖了在这一领域的使用。如果商标未提前申请指定用于这类商品或服务上,应考虑需要申请该类别的商标使用,否则会有法律风险。此外,NFT铸造、发行、交易过程中也会涉及商标抢注、维权问题。例如,国外多数“蓝筹NFT”可能在国内已被抢注为商标,此时,NFT持有者对NFT产品的商业化使用(如宣传推广活动)会受到一定的恶意限制。购买者虽然购买了NFT产品并享有数字产品商业化使用权利,但可能需要付出必要的维权时间成本,乃至商业机会成本,所以NFT相关的商标注册情况也是NFT玩家们越来越关注的法律问题。NFT交易过程中,数字资产的商标保护情况和著作权登记情况、专利权授权情况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国内NFT交易平台的NFT产品持有者一般不能获得或仅获得很少一部分NFT产品背后的知识产权,往往不享有进一步加工、修改的权利,而国外平台的大多数NFT持有者则往往享有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但是,随着国内NFT领域的探索越来越深,各平台也开始积极进行越来越多其他的新尝试,如将著作权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全部)跟NFT捆绑一起发行,还包括将各种赋能权益(优先购买权、折扣权、会员权益等)与NFT绑定发行。对于购买者来说,则需要提前考察清楚购买的权利内容,因为NFT产品交付的瞬时性、交易平台的主导性、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等不同于一般产品的交易属性,都加大了NFT购买者的维权成本。发行方则应注意将绑定的具体权项在发行时界定清楚,避免出现各种权利瑕疵而被追究违约责任。


除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少NFT艺术品基于其本身的属性,还可能涉及使用第三方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NFT艺术品的卖家、NFT运营公司等需要关注其是否有相关姓名、肖像或声音等人身权利的使用授权,买家在购买相关NFT产品时,也应关注相关产品是否获得了授权,避免自身购买的NFT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也避免自身在产品流通中涉及侵权问题。


四、   NFT交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从目前来看,国内外的NFT交易平台基于法律监管的不同,交易模式也存在差异。国内的NFT交易在二次交易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少部分NFT产品在符合限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赠或二次交易,但各平台基本上均没有放开二级市场。本文在此主要研究国内NFT领域的基础法律问题,因此只关注一级市场的交易过程。在一级市场中,NFT铸造完成后获得一个数字编号,可据此查询该NFT的原始数据和区块链平台的智能合约,而NFT交易是NFT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购买者可以在NFT交易平台上通过数字钱包支付对价和服务费,进而成为平台上公开显示的该NFT产品的所有者,区块链上也会记录下交易过程和购买者的新信息。


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该数字产品所有权性质的财产权益,并非对该数字产品的使用许可,亦非对数字产品背后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在目前国内司法体系中,NFT交易可以看作是卖家和购买者之间建立了一个NFT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NFT产品的交易主要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但NFT交易过程中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将合约写入到区块链中,内容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当预设条件满足时会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卖家和买家实现交易。从上述过程来看,智能合约不同于双方当事人事先合意形成的合同,在验证预设条件是否满足时,智能合约主要通过计算机代码抓取信息并自动执行,而我国合同法注重合同形成的过程和订立合同的目的,着重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合意,因此智能合约从法律性质来说,是否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还存在争议,更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工具。


此外,智能合约是依托于区块链的技术,其自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技术问题,造成双方履行违约,使双方遭受损失,该纠纷法律定性不确定,是属于违约问题还是第三方责任,是属于意外事件还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尚不明确。智能合约可执行的条款如果是交易双方合意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对交易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如果某些自动执行条款不属于交易双方的合意,却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则应当认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履行上有瑕疵。NFT的交易虽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但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同法制度下的合同,不能盲目套用传统合同法去寻求司法救济。随着NFT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智能合约也会得到越来越深入的研究和应用,实现的交易也会不断增多,NFT交易结合智能合约的特殊性,在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的同时,其法律的有效监管和相应救济路径也会逐渐明确,以保障NFT行业的长远发展。


下期预告

文章较长,我们分为两期推送,下期主要内容为:

5、NFT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6、数字艺术品的原始权利人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7、NFT交易中的数据合规法律问题

8、NFT交易平台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9、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10、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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