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乡镇和街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指引

 神州国土 2023-01-28 发布于河北

为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不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指导,提高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执法公示

(一) 公示载体。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

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http://xzzf. hbzwfw. gov.cn/)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开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实际,在工作场所通过设置大屏幕显示屏、触摸屏或者公告栏等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 事前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和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 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向社会公示。

(三) 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 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 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岗位信 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 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四) 事后公开。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 者确认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 前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送上半年 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的文书格式要求,完善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 端参照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A类配备标准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询问、听证等音像 记录场所。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 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 录;对直接涉反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职 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 行为用语指引》。

音像记录釆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釆集时间、采集地点、 釆集人、证明对象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比例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制审核工作。

(二) 明确审核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事项清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在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 明确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 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 明确审核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 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 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 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 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加强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三项制度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 健全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三个具体办法,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对三项制度的培训,同时,通过专家授课、案例研 讨等方式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实战培训和业务培训。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备与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经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按规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培训考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