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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业务专家:精准量刑建议存在四问题

 时宝官 2023-01-2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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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立文,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节选自《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四个核心问题》,注释从略;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红色字体为法官隔壁标注。转自法官隔壁公众号

1.“估堆式”量刑建议普遍存在

目前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普遍存在“估堆式”量刑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有量刑结果而无量刑过程,有量刑结论而无量刑论证,即在确定法定刑幅度后,罗列一系列的量刑情节,然后径直得出量刑结果。“估堆式”量刑建议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凭经验和感觉作出判断,通过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模糊量刑过程和量刑说理,使得量刑工作披上“欲说还羞”的神秘色彩。“估堆式”量刑建议在量刑论证说理方面欠缺,或者用套话、空话代替量刑论证说理,或者用法条代替量刑论证说理,或者用堆砌事实、罗列证据代替量刑论证说理。“估堆式”量刑建议无法具体体现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如何影响最终量刑结果的,极易导致量刑失衡,不仅引发对量刑暗箱操作的质疑和误解,而且阻滞了法检之间关于量刑问题的有效沟通。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立法标准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估堆式”量刑建议进一步加剧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检量刑分歧。某种程度上来说,“估堆式”量刑建议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重定罪,轻量刑”倾向,这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犯罪职能的“副作用”。相比于人民法院开展了十年有余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精准量刑对于绝大多数的检察官而言,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检察机关的量刑能力与量刑经验还难以满足量刑精准化的要求,“估堆式”量刑建议正是这一现状下的必然产物。必须尽快改变检察机关提出的“估堆式”量刑建议却能约束法院通过规范化量刑系统量刑的不合理现状。

2.过度追求量刑建议高采纳率

绩效指标考核是为了推进实现工作目标任务而设立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广适用阶段,检察机关设置了严格的绩效指标考核,极大地推动了该制度适用率的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披露的数据表明,2020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近95%,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73.5%,法院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3%。整体而言,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亦符合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立法定位。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提出,要提升量刑建议的客观性、精准度和公信度,以精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采纳率等指标与检察官业绩考评相结合。然而凡事过犹不及,过分追求精准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必然使得精准量刑建议不再“精准”,亦是脱离司法实践、有违司法规律的举动。现有实践表明精准量刑建议无法常态化,检察机关“削足适履”推行精准量刑建议必然给司法公正带来伤害。以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和采纳率作为核心乃至唯一的考核指标反映了机械的结果主义导向,最终将导致绩效考核的手段和目的出现异化。精准量刑建议固然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目标,但目前关于量刑标准的理论研究与相关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要求。量刑情节的动态性,要求从具体案件情况的实际出发,不宜对相关指标设置过高的考核目标。

3.提前与法官沟通量刑意见

实践中,部分检察官迫于指标考核的压力,采取提前与法官沟通听取量刑意见的方式,此种做法有违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职责分工,给社会公众留以“未审先判”之口实。调研中有法官表示,检察官迫于精准量刑的考核指标,对于把握不准的量刑,提前请教法官,以求确定刑量刑建议获得法官采纳,有助于缓解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中法检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和谐法检关系的体现。还有的法官则认为,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背景之下,检察官提前和法官沟通量刑,有助于提前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述观点客观地反映出实务中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偏差,偏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认罪认罚制度的改革初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和法官沟通量刑,使得法官不当地介入了量刑建议的协商,这不仅是将量刑建议的控辩合意异化为控审合意,而且有违审判的居中裁判地位,检察机关和法院互相制约的作用难以发挥,应当予以避免。

4.隐藏检察官司法的风险

检察官司法是相对于独立的法官司法而言的,其核心特征是享受公诉权的检察官事实上决定刑事案件的结局。检察机关广泛推行精准量刑建议且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事实上赋予了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其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检察官司法蕴藏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三大风险。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新型检察权运行模式尚未很好地解决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不规范行使的问题,容易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滋生司法腐败。这需要人民法院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实质审查,牢牢守护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蜕变成“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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