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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契约关系还是爱情产物?

 冬不拉拉 2023-01-30 发布于安徽
与朋友闲谈,谈到夫妻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究竟是契约关系还是爱情产物。我说契约关系具有可操作性,爱情产物这是把婚姻的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混淆,胡子眉毛一把抓。夫妻关系道德化,很容易变成一方沦为另一方的附属物甚至私产,无法保障夫妻一方的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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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里潘巧云与师兄裴如海私通,属于潘巧云违反了夫妻伦理道德,杨雄有权要求离婚(休妻),但不能伤害潘巧云的性命。那种认为潘巧云给杨雄带了绿帽子,杨雄有权伙同石秀杀害甚至虐杀潘巧云的观点,恰恰是缺少契约精神的婚姻“私有财产”观念产物。潘巧云是杨雄明媒正娶的妻子,法律上属于平等关系,杨雄杀害潘巧云就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后来投奔梁山做草寇也是唯一出路。即使是潘金莲与西门庆私通,武大郎也只能报官或者谴责两人的丑恶行为,但绝对不能去“捉奸”甚至持械准备大人,要知道潘金莲是妻不是妾,不属于武大郎的私产。如果杨雄、武大郎有契约观念,这些悲剧都可以发生。
夫妻关系应该是契约关系,通过结婚形成夫妻合伙关系。既然是合伙关系,这两人在共同经济生活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只用于夫妻一方经济生活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之债”。既然夫妻是契约关系,这也意味着夫妻关系属于“不动产”即“登记生效”,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也是考虑到“登记生效”而不是“登记对抗”。按照契约理论,才有利于保障夫妻平等。
按照契约精神,夫妻关系就很容易理顺,大量案件的处理也极为轻松。夫妻既然是契约,那么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不能结婚的法定事由,随时可以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核准权没有审批权。夫妻既然是契约关系,那么夫妻离婚如同合伙企业解散,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离婚,按照“企业解散”模式分配共同财产,有过错的少分,但不能剥夺他人离婚的权利。夫妻之间有照顾义务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了则双方都是自由个体,不能因为一方需要照顾而禁止离婚或者要求婚后照顾,只能在离婚那一刻可以要求财产分配上适当照顾另一方。
夫妻关系就应该是合伙关系,既然是合伙关系这就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上享有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基础上的债务不应该共同承担。夫妻有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存在“私力救济”甚至采取家庭暴力方式。家庭暴力也是暴力行为,应该接受法律调节,只是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不处罚。
遇上“戴绿帽子”这种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并要求过错方赔偿,但不能采取其他任何非法方式尤其是损害他人名誉、殴打他人、辱骂他人侵权方式,因为夫妻双方就是“合伙制”,没有任何从属关系。
按照契约制、合伙制模式分析夫妻关系,就让夫妻关系简单化,而不是沿用太多的泛道德模式。那些不允许离婚做法,这是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侵害。一些法院竟然不适用法律而是使用道德去处理婚姻关系,他们是法官还是道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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