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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犯罪案件主观“明知”的侦查难点及侦查对策

 壹蒿笑谈 2023-01-3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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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认定主观“明知”的侦查难点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证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是定罪最重要的证据。

由于提供帮助者与受助者是买卖双方的关系,很多时候卖家不关注买家购买商品之后的用处,或者了解的不多,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存在一些争议。

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的具有一定的狡猾性,在面对讯问时难以暴露出真实情况,就需要侦查人员从其他方面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为网络犯罪人员提供帮助时,已经知道对方将用所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来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量便捷沟通的软件出现,大大降低了沟通成本,让帮助者与受助者的沟通更加方便,但是网络犯罪中帮助者与受助者双方的意思联络却反而减少甚至于不联络。

这是因为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沟通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信息以及搜索信息的方式,网络犯罪的犯罪人可以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技术和工具,而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往往大概知道对方是用于犯罪仍然放任事情发生。

双方如同在购物平台上交易,一方出示商品,一方根据需求购物,双方之间不会有太多的意思联络,找到自己满意的服务即可。这样双方之间就不会有太多联络,加大侦查人员发现案件的难度。

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的联络本就不多,并且还有删除记录等可能性,导致帮助人是否知道这一个条件变得十分模糊,极大得考验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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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认定为“明知”的对策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问题。

根据侦查人员在侦办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对策。

1.讯问过程中围绕“明知”这一要件

侦查讯问是寻找案件突破口最有效率的方法,在讯问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在提供帮助时已经知道对方是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就可以顺藤摸瓜找到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知道的证据,就可以有力的证明“明知”这一问题。

所以讯问的重点应该在“明知”上,不要只问一句是否知道,而要在前后进行铺垫,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受助人之间的交流,双方的关系等等,将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前后的心理活动都讯问清楚,巧妙的运用讯问技巧暴露犯罪嫌疑人的内心。

2.加强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证据收集

“意思表示”是证明“明知”最有力的证据,双方在“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受助人购买技术和服务的目的。

虽然网络的发展导致了网络犯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挑选服务,降低了双方交流的必要性,但是仍然存在提供的技术和服务需要调整的情况,将其调整为适合网络犯罪使用的工具,帮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意思表示”的证据要从双方的交易记录和通讯聊天记录入手,查清双方的沟通次数和内容以及售后情况,看双方在联络过程中是否有提到提供的服务和技术是用来网络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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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服务的获利情况

一般来说提供网络技术和服务的目的是获利,并且市场的价格基本相差不大,但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技术和服务可以带来大量犯罪所得,就会使得提供表面看似相同的服务但是价格却相差很大的情况。

侦查人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技术获利明显大于市场价格时,要考虑可能犯罪嫌疑人是明知自己提供的服务是用来犯罪的。

所以侦查人员要仔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包括线上的交易还有线下的货币交易情况,核实是否与市场价有差别。

4.调查帮助的工具和程序是否专门用于犯罪

在这类案件中提供帮助的种类有很多种,有些种类的帮助行为能明显的知道就是用于犯罪的,比如为制作黄色网站、色情网站等违法网站,还有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可以改变虚拟电话号码的程序,或者是为一些犯罪行为制作广告等。

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明显用于犯罪的帮助行为时,可以直接认定为“明知”。

5.查明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告知

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监管网络的健康及时发现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侦查人员调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帮助行为后被网络监管部门发现其提供的技术被用于网络犯罪并予以告知,或者被人举报其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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