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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每日一税】与姜老师讨论: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性

 每日一税 2023-01-31 发表于四川

【20230131  每日一税】

与姜老师讨论: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性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1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1月30日,网传金帝股份披露,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叔父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为合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3年01月30日,姜新录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叔父控制的企业,被认定为合理》(已链接,点击可阅读)一文获悉——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披露,2019 年11月,郑金凯(代郑广会持有)将持有金之桥公司70%股权,郑金秀(代郑广会持有)将持有金之桥公司30%股权,按照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定价(1 元/股)转让【每日一税注:俗称“平价转让”】给郑广会【郑金凯、郑金秀的叔父】控制的金帝股份。

       2021 年,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东昌府区税务局出具《关于聊城市金之桥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的复函》,该局认为郑广会于2019 年11 月安排代持人郑金凯、郑金秀将持有聊城市金之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按照已实缴的注册资本定价(1 元/股)转让给郑广会控制的金帝股份,构成同一控制下股权资产整合,按照已实缴的注册资本为定价依据具备合理性。郑广会、郑金凯、郑金秀无需就上述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叔父控制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税务机关认为被认定为合理。

       因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认定为被认定为合理,金帝股份是幸运的,也为税务机关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认定点赞,做企业实在艰难。但每日一税提醒,该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可能出现以下争议:

       第一、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叔父控制的企业,税法依据不足。

       郑金凯、郑金秀将其代叔父郑广会持有金之桥公司共100%股权,平价转让给郑广会控制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不缴个税的关键是否有正当理由。

      熟悉税法的老师都知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界定和视为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本文讨论案例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不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视为有正当理由列举的条件。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 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股份”)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披露信息可知,本案税务机关似乎是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四款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如果是这样也不无道理,由于资料受限,本文不予评论。

       纵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历年个人所得相关政策,没有个人将其持有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同一控制下股权资产整合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

       于是,征纳双方的争议就有了。

       第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税务机关可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郑金凯、郑金秀追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金帝股份可处应扣未扣个税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须知《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层级远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实务中,不管以上征纳双方是否存在,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要讨论的是:在实务工作中,应竭力避免这种争议,不要预留这种征纳争议,这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也折射出金帝股份的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甚至企业管理的水平,甚至... ...

       本案是完全可以依法避免这种争的。

       方法很简单:

       第一步:郑金凯、郑金秀将代叔父持有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他们父亲,属于父子(女)间股权平价转让,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需缴纳个税。

       第二步:郑金凯、郑金秀的父亲再讲股权平价转让给其叔父郑广会,属于兄弟间股权平价转让,也符合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不需缴纳个税。

       第三步:郑广会再将其持有金之桥股权平价投资到金帝股份。

       以上浅见,与各位老师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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