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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数字检察的几个基本概念

 大道至检 2023-01-31 发布于江西

这段时间在从事数字检察工作,感觉又站在了检察改革的风口,数字检察将对检察工作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数字检察工作,试着梳理几个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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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数字和数据

根据百度百科,在汉语词义上,数据就是数值,也就是我们通过观察、实验或计算得出的结果。数据有很多种,最简单的就是数字,数据的概念范围大于数字,但基本可以对等。但在计算机术语上,数据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在计算机系统中,数据以二进制信息单元0、1的形式表示。而数字既是“0”和“1”,也是模型和流程的表达;数字既包含数据,又包含算法和组件,同时也包含技术、设备、服务,是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相关联的事物的集合表达。

因此数字的内涵与外延远大于数据,数据是数字的基础,数字不光包含数据本身,还包括数据处理运用。


二是数字化和信息化

数字化是数据业务化,信息化是业务数据化。信息化是数字化的基础,通过信息化使得各项各业数据化,进而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再根据不同需求利用数据来开展业务工作。现在推行的数字中国、数字政府或者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等概念,都是这样的本质逻辑。对应到检察系统,就是最高检提出的数字检察战略。

按照上述逻辑,检察系统先是完成检察业务信息化,实现各方面检察业务数据的大量生成和获取,比如最早的检察统计系统,现在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还有各地研发的各种信息化系统,都是为了实现业务信息化。获取到大量的检察业务数据后,就要考虑如何运用。

在内部,先后开展了业务数据公布、业务数据分析、业务数据研判会商等工作内容,对检察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将同样的方式再拓展到外部,如何利用其他单位数据、社会数据来开展检察法律监督工作,就是数字检察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数字检察依赖于其他部门的信息化,但本质是建立在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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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数字化和数字分化

数字化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数据来开展各项工作,他本质是将各类性质的信息数值化,是信息处理的一场革命。而数字分化则是指由于数字化极其依赖信息化技术,如果一个领域信息化程度不够,很可能无法进入数字化,导致该领域能获取的数据愈来愈少,最终出现数字分化。这是数字化的一个潜在风险。对应到数字检察领域,同样要考虑各方面的信息化程度,避免出现监督对象局限在某几个单位或者某几个社会问题,或者只局限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某几项业务上,出现数字检察两级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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