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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遗嘱监护公证,守护未成年子女的未来

 山空云静 2023-01-31 发布于河北

去年5月,市民刘女士因丈夫意外去世前往南京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因丈夫突然离世,生前未留下有效遗嘱。刘女士处理完丈夫身后事,按法定分割遗产时,与公婆矛盾较多、争议很大。刘女士认为自己身体也不好,收入不高,还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遗产应该多分;公婆则认为自己年老体弱,需要遗产作为养老钱。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也未能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不得不对簿公堂。
经历这次诉讼,刘女士认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考虑自身情况和未成年的孩子,去年11月再次来到南京公证处向公证员寻求帮助。
经公证员了解,刘女士除了想在过世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留给八岁的闺女小兰之外,还有一个顾虑,就是女儿现在还小,如果哪一天她突然过世,小兰还未成年,如何保障小兰未来的生活并确保其继承财产呢?
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如果刘女士过世时女儿未成年,按照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担任小兰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其名下的财产,履行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等监护职责。考虑到刘女士的家庭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刘女士通过遗嘱为小兰指定监护人,避免日后因监护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刘女士考虑到与公婆关系一般,公婆对女儿更是不闻不问,女儿目前的生活都由刘女士的父母照顾。于是刘女士通过订立遗嘱公证,指定了与小兰关系更亲近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女儿的未来得到了妥善安排,刘女士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公证员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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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二、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三、指定监护应以遗嘱方式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

四、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任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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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监护的常见情形: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二、丧偶或者离异的父母一方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三、年迈的父母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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